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58 号
2006年12月11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由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在予以发布, 从2007年8月1日开始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需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要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还得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进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应领域里边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情况, 针对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为, 以及针对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的举措, 皆是适用本规定的。
第三条 存在这样一类企业, 这类企业从事的是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对于此类企业而言, 需要按这个规定去获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并且要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之内, 也就是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之内从事工程监理此类活动。
第四条 主管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的是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的, 是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的, 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的, 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处于工程监理范畴内的企业资质, 被划分成了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以及事务所资质这多种类型。其中, 专业资质并非随意确定, 而是依据工程本身固有的性质与此同时所具备的技术特点, 进一步划分成了若干不同的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以及事务所资质不存在级别的区分, 专业资质情况有所不同, 它被划分成甲级与乙级, 其中, 房屋建筑专业资质、水利水电专业资质、公路专业资质以及市政公用专业资质是可以设立丙级的。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得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并且要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或者具备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其一, 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数量不少于60人, 其二,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数量不少于5人, 其三, 一级注册建造师、或者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者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又或者是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这些人员的相关数据合计起来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备完善的组织结构, 还有质量管理体系且健全, 拥有技术管理制度, 也存在档案相关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的那一日往前数一年的时间范围之内, 不存在本规定第十六条所禁止的那些行为。
8、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子往前推一年的时间范围内, 没有出现因为本企业所承担的监理责任而导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
9、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的前一年时间内, 不存在因为本企业监理所导致的责任, 进而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并且也没有出现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 应当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并且要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或者具备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或者其它勘察设计里面的注册工程师, 这些加起来合计不少于25人次, 其中, 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要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所说的那个表)之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在过去近两年之中, 企业独立监理过三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然而, 对于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者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而言, 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情况不作如此要求, 是除外的。
(5)企业具备完备的组织结构, 企业拥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存在健全的技术管理制度, 企业存有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的那一日之前的一整年时间里, 不存在本规定第十六条所禁止的那些行为。
(8)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的那一日之前的一整年期间, 不存在因为本企业所承担的监理责任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
(9)于申请工程监理资质的前一年这个时间段之内, 不存在因为本企业监理所应承担的责任, 而发生三级以上等级的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而且也尚未出现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当中的技术负责人, 应当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并且, 此人要拥有长于10年的, 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存有注册监理工程师, 还有一级注册建造师, 以及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这些合计起来不少于15人次。这里面, 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要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里所要求配备的人数, 并且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具备较完善特性的组织结构, 也有质量管理体系, 同时, 还有技术管理制度, 以及档案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的那一日之前的一整年时间里, 不存在本规定第十六条所明确禁止的行为。
(7)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的前一年时间内, 不存在因为本企业监理方面的责任, 而导致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
(8)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子之前的一整年时间里, 不存在因为自家企业承担监理责任的缘由, 进而发生三级以上等级的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或者也没有出现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这类状况。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得是, 注册监理工程师才行, 并且还要具有, 8年以上那种, 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其数量不少于,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 1)里所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当中, 存在不少于 3 名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并且, 这些合伙人, 每个人都具备超过 5 年的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方面工作的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能够承担对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此业务范围可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
能承担对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及以下涵盖二级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详情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
能够承担对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此业务详情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
能够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此业务情况可见附表2, 然而, 除了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那些工程之外。
从事工程监理的企业, 能够开展对应类别的建设工程相关业务, 比如项目管理, 还有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提出申请综合资质, 提出申请专业甲级资质则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且针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所指向同时针对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在受理申请之后, 需于20日内初审完成, 之后要把初审所得意见, 以及申请相关材料, 报送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要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起进行审查, 需在60日内完成, 之后公示审查意见, 其公示时间是10日。其中, 要是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情况, 那么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把相关申请送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核, 然后将审核意见汇报给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初审意见来进行审批。
第十条 专业乙级资质, 由企业所在地的省, 以及自治区, 还有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丙级资质同样如此, 事务所资质亦是由这些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设定准许延续的办法, 针对专业乙级、丙级资质以及事务所资质许可会遵守的实施程序。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日内, 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 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划分成正本以及副本, 每一套资质证书包含有一本正本, 还有四本副本, 正本与副本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人防监理工程师起步网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五)这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里所列出的, 那些跟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关人员的, 还有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 他俩各自的注册执业证书。
(六)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关的证明材料, 和技术管理制度相关的材料, 还有关于档案管理制度方面的材料。
(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已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 若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 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 若申请综合资质, 除了前款所规定的材料之外, 还应当去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的复印件, 还要提交企业的《监理业务手册》, 以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 还要提交监理规划, 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还有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资质有效期到了那时候, 工程监理企业要是还想继续搞工程监理活动, 就得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60日之前, 朝着原资质许可机关去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于企业而言, 在资质有效期之内, 它得遵守有关法律, 以及法规, 还有规章,并且要遵循技术标准, 其信用档案当中不存在不良记录, 而且专业技术人员需要满足资质标准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 经过资质许可机关给予同意, 该企业的资质有效期会延续5年。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 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 名称出现变更, 地址也有变动, 注册资本发生了改变, 法定代表人同样有变更情况, 这种情形下, 应当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之后在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要是涉及到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里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情况, 那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来负责办理的, 并且会从受理申请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在3日之内办理变更手续。
除前款规定的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来承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当日起3日内去办理变更手续, 并且在办理完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之后的15日内, 把变更结果上报给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如果工程监理企业进行改制, 那么除了前款所规定的材料之外, 还需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企业改制或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以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给出的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跟建设单位一块儿串通投标, 或者同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 凭借行贿的方式去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对于那些不符合合格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筑用料、建筑结构部件以及设备, 却依照合格的情况予以签字确认。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若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合并, 那么合并之后存续的那家工程监理企业, 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 可以承接、继承合并之前各相关方之中, 较高的资质等级, 不过, 这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倘若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分立活动, 那么被分立之后的企业所拥有的资质等级, 需经由依据实际达成的资质条件之状况, 依照本规定所明确的审批程序来予以核定。
第十八条 企业要是需要去增补那个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这里面包含增加、更换以及遗失补办这些情况的话, 那就应当拿着资质证书增补申请以及电子文档等相关材料, 朝着资质许可机关去申请办理。要是资质证书遗失了的这种情况呀, 在申请补办之前是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的哦。资质许可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开始计算, 应当在3日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在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还有法规, 以及本规定, 来加强对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作为建设主管部门, 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这个行为中, 是具备采取以下这些措施的权力的: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 拿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拿出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拿出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 拿出有关质量管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拿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也拿出有关档案管理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人防监理工程师,查阅相关资料;
(三)对发生的, 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规定里包含的, 还有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 需要有两名以及两名以上的监督检查人员一同参与, 并且要出示执法证件, 不可以对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妨碍, 不允许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也不能谋取其他利益。
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时, 相关单位以及个人, 应该予以协助并配合, 绝不能够采取拒绝或者进行阻挠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于那些违法开展工程监理活动的工程监理企业, 在违法行为发生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查处, 并且要把违法事实、还有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报告予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如果工程监理企业在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之后, 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那么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或者依据自身职权范围, 可以责令该企业限期进行改正;要是逾期仍未改正的话, 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的情况下, 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它的上级机关, 按照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自身职权, 能够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若是滥用职权, 并且玩忽职守, 进而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如此这般。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给那些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 做出准予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行为。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通过欺骗、贿赂等并非正当的手段, 从而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者, 对此情况应当给予撤销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这样一些情形存在, 其中之一的情况就是, 工程监理企业这个主体, 应当要及时地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办理注销资质的申请, 并且还要交回资质证书, 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呢, 应当去办理注销手续, 之后就得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 要依照相关规定, 向资质许可机关, 提供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关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涵盖基本情况, 还有业绩, 以及工程质量与安全状况, 另外包括合同违约等情形。被投诉举报以及处理的情况, 还有行政处罚等情况, 都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针对工程监理企业而言, 其信用档案里所包含的信息, 是依据相关规定面向社会进行公示的, 而公众是拥有查阅这个信息的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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