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从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其实施办法公布施行开始, 在国家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办学行为、依法进行管理、推进促进发展方针的指示引导之下, 中外合作办学正一步步地迈向规范发展的路径。为了能够以更好的状态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实现稳步又健康的推进发展进程, 面对着当前中外合作办学之中存在的突出性的问题, 特意提出像下面这样的意见:
一、秉持中外合作办学体现公益性质的原则, 教育乃是以培育人才作为根本目标的、具备崇高特性的社会公益事业, 教育的服务性质既非货物贸易, 又存在别于一般服务贸易之处, 需正确领会中外合作办学所蕴含的宗旨以及性质, 果断严禁运用中外合作办学的名号来行事乱收费、高收费的行径, 防范出现教育产业化的趋向。
二、坚持依据法律来进行办学业务, 做到规则化进行管理。需要强化一种对政治方面的敏锐感知能力, 将教育主权的意识稳固树立起来, 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以及正常的教育秩序维护妥当。依据法律去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及教师、学生们的合法权益。在展开中外合作办学的进程当中, 留意依照法律把对中国教育机构的主导地位加强, 坚定地贯彻国家所制定的教育方针。
三、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强化有关加强能力建设的政策引导趋向。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需紧密关联国家, 以及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针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还有学校学科建设的需求, 鼓励于国内急需、薄弱以及空白的学科范畴与外国高水平大学以及具有优势学科的大学展开合作办学, 引领中外合作办学渐渐朝着中西部地区迈进。中国教育机构理应依据自身的定位以及目标来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防范盲目攀比、一哄而上以及低水平重复的状况标点符号。国家重点进行建设的高等学校, 更需要留意挑选好合作对象, 留意挑选好合作模式, 留意挑选好合作内容, 以此为全面提升学校的整体水平以及综合实力来提供服务。
四、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管理予以强化, 当下着重把高等教育领域里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监控妥善做好, 将中外合作办学的声誉加以维护, 留意抓好以下这些环节:
1.需强化招生录取的管理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项目施行高等学历教育的, 理应被纳入国家所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范畴, 于学校年度招生规模范围之内依照专业招生目录予以分列为准则来执行, 并且必须要使得在同样的地区同样的批次录取的相应要求得以达成, 在同一个批次倘若无法达成招生计划的状况下, 是不许转至下一个批次去执行的。若相关情况属于研究生层次范畴, 那么理应符合国家针对研究生学历教育所制定的招生录取规定以及程序要求。而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而言, 当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时, 其录取标准应当做到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家的录取标准。
2.需要强化培养进程的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项目开展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 其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学制年限的制订与执行应当契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其本科专业设置专门的专业代码,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项目开展外国教育机构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 其共同拟定的教育教学计划以及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少于外国教育机构在该机构所属国的标准以及学术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同时实施中国高等学历教育, 还实施外国学历学位教育, 并且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 也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 其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 应当满足双方的学术要求。特别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实施外国教育机构课程硕士教育的, 在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 均要严格管理, 保障质量。
3.关于学科专业, 要强化其规划以及政策方面的引导, 针对中外合作办学, 需开展研究并制订学科专业指导目录, 以此明确国家所鼓励、允许、限制以及禁止的各学科与专业。
4.要加强颁发证书的管理。实施高等学历教育、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时, 中国教育机构需具备实施相应层次及类别的学历教育与学位授予资格, 遵循真实有效原则, 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要和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发放且获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
五、对于采用“双校园”办学模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要强化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应在中国教育机构内开展完整的或者主要的教育教学过程。若确实需要采用“双校园”办学模式来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应当依法获取行政许可。中国教育机构在实施这类项目时, 要切实加大外国教育资源的引进力度, 并且要对引进的外国教育机构的课程, 尤其是用来替代中国学历教育课程的课程, 认真加以评估。引进的外方课程, 应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 外方的专业核心课程, 同样要占全部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所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门数, 得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 其教学时数, 也应当占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以该外国教育机构名义在国际上招聘的教师, 其水平须获外国教育机构认可, 也要得到中国教育机构认可。
六、要强化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者在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时, 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投入。中外合作办学者需认真且合理地测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生均培养成本, 依据成本补偿的原则, 向有关部门报请, 由其依照政府定价的原则来确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还应充分考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以及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 留意与公办教育、民办教育维持合适的平衡。作为仅以学分互认同形式来开展的学生间交流活动, 当学生于国内校园进行学习之际, 就得依照中国高等学校正常所设收费项目以及标准来收取费用。在国家尚未出台统一政策规定的这段时间之前, 各地需要按照现行管理办法切实把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领域的管理工作踏踏实实地落实到位, 做得扎实出色。
我国教育事业包含中外合作办学这一组成部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需认真研究中外合作办学在发展进程里出现的新情况, 以及新问题, 持续丰富并完善法律和政策环境, 加强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 进行综合协调, 实施宏观管理, 以此保障中外合作办学能够为推动我国教育发展与改革, 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提供服务。
二〇〇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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