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文、吉林省发文、浙江省发文等,多个省市接连发文,要求相关行业达到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率为100%。
近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作出了一项处罚行为,实施了罚款这一举措,罚款金额为10000元!导致此处罚的缘由是:存在未依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详情如下 ↓↓↓

这是头一回因企业没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而实施处罚的案子,这表明要求相关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率达100%并非空谈。不配备便等着被处罚!企业对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需求将会持续增长。
在2019年的时候,广东省应急管理厅所作通报提到,发生于肇庆市的居都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D仓库也就是甲类仓库的火灾事故安全工程师证报考,表明涉事这家企业并没有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中央驻粤及省属有关企业集团:
2019年8月31日5时35分许,肇庆市居都邦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位于肇庆市高新区,其D仓库,也就是甲类仓库,发生了火灾,过火面积大概有500平方米,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可是火势持续了将近4小时,社会影响很恶劣。经过初步调查判定,库存有大量苯乙烯,在仓库没有采取有效控温措施安全工程师证报考,并且阻聚剂失效的状况下,发生了自聚放热,进而引发了火灾。具体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相关文件解读
1.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
企业不配备注安师,将被罚款5万!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
1、把第九十四条第一项予以修改,改成:“没有依照规定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没有按照要求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不存在注册安全工程师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2、把第九十四条第六项进行修改,使其变为“没有依照规定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或者压根就没有定期组织演练的”。
生产单位出现以上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这预示着已然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的人员,即将步入职业道路的高峰时期,而且在将来的时日里,必定会对大量具备此资格的人员有着强烈需求!
2.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国务院印发了《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其中明确指出,危险化学品企业需要按照规定配备化工相关专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3.多省陆续发文
当前,北京市,吉林省,浙江省等好些省市接连发出文件,规定相关行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比率要达到百分之百。
4.担任安全总监的前提是注安
当前,北京市这一地区,河北省这个省份,山东省此省份,湖北省该省份,深圳市这一城市,江苏省此省份都在推行安全总监制,安全总监的任职要求是必须得是注册安全工程师。
相关政策解读
1. 享受补贴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实施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其中着重指出,劳动者若取得证书,像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这类,会按规定给予补贴,基本上每人每年能够享受的次数不超过3次,并且同一职业同一等级是不可以重复享受该补贴的。同时要提到,目前山东省补贴的金额可达2000元。

2.对应职称
中级注安师=工程师=中级职称 ,直接与薪酬挂钩
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所获取的证书能够直接对应相应职称,其中,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对应的是助理工程师职称,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对应的则是工程师职称。在部分地区,职业资格证有着实行一证两用的情况,并不需要去换发职称资格证书。职称常常和个人薪资、补贴以及福利等这样的待遇紧密相连,不可分割。
3.还有可能受到公司的奖励!
取得中级注安师一次性奖励3万元,报销培训费用!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会被报销培训费用,会获得一次性奖励3万元,会有每月2000元的补助,岗位工资会直接上调一级。中建二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备考的通知”。

试问,除去注安师之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底究竟是以怎样的方式进行配置才能够不出现违规的情况呢?各个不同的行业对于安全员的配置要求是不是彼此一致的呢?
一、企业安全管理员配备的基本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把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都给出了规定,它成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型基本法,具体规定如下:
那些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当中,要是其从业人员数量超过了100人,那么就应当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了、或者是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而要是其从业人员数量在100人以下呢,那就应当配备专职的、或者是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企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规定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里头,存在着一支专业人员,他们经验挺丰富,管理水平也高,这些专业人员便是注册安全工程师,那企业该怎么去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危险物品进行生产的单位,还有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工作。并且鼓励其他有着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去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也就是国家安监总和一令,其中第六条作出规定。
其中,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若从业人员达300人以上,那么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15%的比例来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而要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在7人以下,那么至少得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不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由其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来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在建筑施工这个领域当中,常常会有安全管理人员物业经理人,用那种“我们公司承包了一片工地,然而我却承包了整片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这样的话语来进行自嘲,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方面存在不足的问题。为了应对这种情况,住建部曾经在2008年5月13日发布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问题作出了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第八条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当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应满足下面这些要求,并且,要依据企业的经营规模,以及设备管理状况,还有生产所需,来予以增加。
(一)从事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的企业,其中,具备特级资质的,人数不得少于6人,具备一级资质的,人数不得少于4人,而具有二级以及二级以下资质的企业,人数不得少于3人。
(二)在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的企业当中,具备一级资质的企业,其人数是不少于三人的,而二级资质以及二级以下资质的企业,其人数是不少于两人的。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当中的分公司,还有建筑施工企业当中的区域公司等规模较大的分支机构,这里所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实际的生产情形来配备数量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要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对于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3人,并且这些人员要依据具体专业来进行配备。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工程要保证在1亿元及以上,人数不能少于3人,并且要按照专业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理应配置最少一人,之后要依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之工程量,以及施工危险程度有所增加。
(二)对于劳务分包单位而言,如果其施工人员数量在50人以下,那么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到200人之间的情况下,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时则应当配备3名以及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且要依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状况予以增加,且增加后的人数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存在采用新技术的工程项目,存在采用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存在采用新材料的工程项目,或者存在致害因素多的工程项目,存在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对于这些工程项目而言,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依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之上予以增加,并且在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之上也予以增加。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原国家安监总局以及工信部于2010年11月3日发布了《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发布此意见的目的在于加强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该实施意见之中对化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企业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有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且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五、八大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2010年10月11日,原本的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一份文件,这份文件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做了一件事,这件事是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作出规定,其具体内容如下: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企业需设置、配备和企业发展相适配的安全管理机构,以及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具备胜任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取得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同时享受相当类别管理岗位的待遇。
六、电力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公司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省公司级单位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检修企业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运行企业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发电企业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施工企业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煤矿企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县供电企业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按《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执行公司“三集五大”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指导方案。
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电力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研究院、信息通信(分)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培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下属部门或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所属的建设部、调控中心、业务支撑和实施有关机构进而其下二级机构(工地、分场、工区、室、所、队等,下同)等部门、单位,应当设有专职或者是兼职的安全员。
市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业务支撑以及实施机构,其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应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员,县级供电企业所属的业务支撑以及实施机构,其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也应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员。
第九十二条 (四)对于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而言,其应当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人数要是超过30人的话,那就应该配有专职安全员,要是30人以下的话,那就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印发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时间是2018年4月30日。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六条 客运企业以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来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这个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涵盖企业主要负责人,这里面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其他负责人,还有运输经营业务负责人、安全管理业务负责人、车辆技术管理业务负责人、从业人员管理业务负责人、动态监控业务负责人以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客运企业中,若拥有20辆(含)以上客运车辆,那么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还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且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拥有20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也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其原则上是按照以下标准来确定的,对于客运车辆数量在300辆(含)以下的情况,是按照每30辆车配备1人的标准来配备的,并且最低不能少于1人,对于客运车辆数量在300辆以上的情况,是按照每增加100辆就增加1人的标准来配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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