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人发〔2022〕18号
来自各省,以及自治区、直辖市,还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审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审计署综合局,各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
为了强化审计专业人员队伍的构建,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以更妥善地契合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所需,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以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拟定了《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在将其印发予你们。请你们依照要求执行。
审计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
第一条 采取相应的措施,致力于加强高素质专业化的审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秉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评价审计专业人员,为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据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要求以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从而制定了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审计及相关工作的审计专业人员,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审计及相关工作的审计专业人员,在社会团体等组织,中从事审计及相关工作的审计专业人员,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设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该资格划分成初级、中级、高级这三个级别,并且被列入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中。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其英文名称是Audit Qualifications,简称为AudQ。作为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助理审计师的英文称谓是Assistant Auditor(简称为AAud),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及审计师的英文称呼是Proficient Auditor(简称为PAud),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英语名称是Senior Audit Qualification,高级审计师英文名称为Senior Auditor(简称为SAud),正高级审计师英文称呼是Principal Auditor(简称为PrAud)。
第四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的,同样也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第五条 审计署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同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政策厘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针对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的施行开展指导工作税务会计师报名条件,并实施监督举措以及展开检查行动。
第六条 审计署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组建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该办公室设置于审计署的人事教育司,其负责承担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审计署构建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库,这些专家要负责组织开展诸项工作,比如拟定考试大纲,要进行考试命审题工作,如果有涉及考试阅卷、成绩结果公布等事项时也要开展。之后还要研究提出关于考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调整、考试合格标准以及免予考试政策等方面的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负责审定考试专业设置、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还有免予考试政策等方面。并且会同审计署一同开展考试质量评估工作。
第七条 凡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法律法规的,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还有敬业精神的,符合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能够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符合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也能够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符合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亦然,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处于应届毕业阶段的学生,能够凭借所在院校开具出来的应届毕业证明,将其作为符合相应学历条件的依据,进而去报名参加当年度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八条 满足国家教育部门所认可的高中毕业,这里的高中包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以及以上学历的情况下,都能够报名去参加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中学毕业之后税务会计师报名条件,获取了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与审计相关联的工作超过10年。
(二)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四)拥有双学士学位,其中涵盖第二学士学位呢,此种情况下,从事跟审计相关的工作已满2周年。
(五)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
(六)具备博士学位。
在审计以及与之相关的合规岗位工作,在稽核岗位工作,在内部控制岗位工作,在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者在会计岗位工作,在经济岗位工作,在统计岗位工作,在工程岗位工作,亦或是在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并且拥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的;能够视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下同)。
在获取相应学历学位之前以及之后的审计相关工作的年限,会进行合并来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其截止日期是考试年度的12月31日(以下情况相同)。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有大学专科的学历,在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之后,从事和审计相关的工作,时长达到6年。
(二)有着大学本科学历或是学士学位,在获取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以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达到5年。
(三)拥有硕士学位,或者持有研究生学历,在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之后,从事与审计相关的工作,时长达到4年。
(四)要有博士学位,在拿到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之后去从事审计相关工作,且工作已满2年。
需要取得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取得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也行,或者拥有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又或者是工程师等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并且得要是符合本条规定的学历条件的,同时还得符合本条规定的年限条件,如此啊方可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全国统一合格标准,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全国统一合格标准,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全国统一合格标准。依据审计人才队伍建设所需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审计署能够单独划定相关地区的考试合格标准,可以单独划定相关专业类别的考试合格标准,还能够单独划定相关科目的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之间,自治区之内,直辖市当中贝语网校,人力资源涉及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合审计机关,能够依据本地区相关状况,也就是人才需求状况,去确切认定本地区本年度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的对应范围,即使用标准。
第十二条 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后,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去颁发证书,得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或者制作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这里面包含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纸质证书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联合用印的,电子证书则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电子印章。要是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的话,证书就在全国范围有效。倘若达到了单独划定地区所设定的合格标准,那么证书之上会明确记载有效区域,并且在证书所明确记载的区域范围之内时方才有效。
经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之后,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或者制作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涵盖纸质证明与电子证明。其中,纸质证明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盖章,电子证明则使用相应专用电子印章。当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时,会在全国范围内具备效力。若达到单独划定地区合格标准,证明会注明有效区域,且在注明区域内才有效力。公务员身为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的人员,若具备合格证明,此可当作审计专业能力水平的一种证明,然而却被禁止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里头,取得合格证明的审计专业人员,从考试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在5年的期限之内能够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当达到当地当年度所设定的使用标准之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审计机关对外发布通知,这些人员便能够参加当地当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十三条 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是凭借通过考试,这就意味着具备助理审计师职称。获取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是经由通过考试,这便代表具备审计师职称。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从而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并且通过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这才具有高级审计师职称。对于具备高级审计师以上职称且跨地区任职的人员而言,其职称要依据当地职称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来认定,同时鼓励跨地区审计职称能够互通互认。
用人单位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能够在同审计具备关联的工作席位上,聘任拥有审计之中专业技术资格以及与之相对应职称的这些人员;能够在像总审计师等这一类审计管理岗位上,优先去聘任拥有高级审计师职称之上的那些人员。
第十四条 审计专业的人员,应当切实认真履行自身工作职责,依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去接受继续教育,持续不断地去提高自身专业能力以及业务水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审计专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给予保障。
第十五条 通过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审核的、获得审计专业博士学位的人员,能够免予考试,进而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达成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获取,能够相应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进而去报考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获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拥有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能够对应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进而报考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拿到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满足对应的学历条件,具备相应的年限条件,能够对应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能够对应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还可以报考高一级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七条 拥有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以上资格,于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从事着审计相关工作,时长已满2年,如此便可视作符合那般《审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所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如此下来能够报名去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而符合条件的人员相应地参与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从事与审计有关工作的公务员,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明,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且未参与审计职称评审,后续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自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那一日起5年内,能够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察觉到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之类行为,依照程序将其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在本规定施行之前所获取的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它们跟依据本规定而取得的证书,其效用是等同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按照本规定来施行的。各地所执行的考试报名条件,还有资格评价条件,以及职业资格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对应关系,要是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本规定来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2002年6月6日人事部与审计署联合发布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也就是人发〔2002〕58号文件,以及2003年1月13日审计署与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即审人发〔2003〕4号文件,同时废止。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审计署考试中心承担着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的责任,它具体去拟定考务工作细则,以及考场规则还有相关工作标准与流程,而这些是要经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审定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畴内呈现,承担着本地区涉及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一职责,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相关规程,对考试予以组织实施。
第二条 全国审计考办承担着组织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考工作的职责,同时还负责监督检查这类考试的相关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地区相关的考试工作,审计机关也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设置了《审计相关基础知识》以及《审计理论与实务》这2个科目的,是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同时,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也设置了这2个科目。
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高级审计实务》1个科目。
根据审计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需求,审计领域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规定的程序能够分设专业类别。在报名那种分专业类别的考试之际,应试人员依据工作所需,可选择一个专业类别去参加考试,就这样。
第四条 得到审计专业硕士学位的人员,在报名去参加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能够免予考《审计相关基础知识》这个科目,在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同样可以免予考查该科目。
第五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法子,应试人员要在相连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才可以获取相应级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也是如此。针对分专业类别的考试,其时间以及考试成绩滚动管理周期,能够依照考试科目、方式、频次等进行相应调整。
第六条 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考试报名需要证明的事项而言,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应试人员,会按照考试机构所规定的程序以及要求去报名,凭借准考证以及有效的身份证件,于指定的日期,在指定的时间,于指定的地点,在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
中央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各部门与所属单位中的人员遵循属地原则,在工作地区或者居住地区进行报名,从而参与考试。而港澳台居民、军队里的人员、外国籍人员,于工作地区或者居住地区,选择就近的地点报名,进而参与考试。
第七条 原则上就考点而言,其会被安排于在本市以上城市而设立的大中专院校里,那些中考高考所定点的学校之中,或者是考试机构建设而成的专门场所内,并且会优先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里安排,还会优先在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里推进。
考试期间,考点所应具有的是依从要求的信号屏蔽、视频监控等安全设备,要制定应急预案,依照要求构建关联部门单位参与的考试安全协调联动机制。对于无纸化考试考点,其所要求具备的是充足数量的考点机、监考机、考试机等,且要满足有关软、硬件和网络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考试收费被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且类别涵盖上缴中央财政的考务费以及补偿当地组织实施成本的考试费,通常是那里承担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向应试人员收取,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收支管理,审计署考试中心执收考务费汇缴至中央财政,考试收费标准依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审计署考试中心专门负责具体组织专家去进行拟定考试大纲的工作,之后由全国审计考办展开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审定,审定完毕方才发布。对于有关单位而言按照考试大纲所提出的要求去组织编纂考试用书。
审计署考试中心依据考试大纲要求,具体安排专家展开考试征题以及命题工作,进而建立试题库,同时强化对参与考试工作专家的管理。全国审计考办依照考试大纲要求,组织专家实施考试审题,并且审定试卷,规范工作流程,对考试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依据安全、科学、高效的准则,审计署考试中心专门负责组织考试阅卷工作,通过采取有效举措来保障考试数据的安全以及阅卷结果的科学,以此使得阅卷工作效率得到提升。全国审计考办开展对考试阅卷结果的验收工作,运用适宜方式公布考试结果。
审计署考试中心构建考试结果反馈体制机制,实施考试结果剖析,促使试题试卷质量得以提升。全国审计考办拟定试题试卷质量评估与审查体制机制,探究并给出考试专业类别设定、考试科目、大纲以及考试方式变动等政策提议,秉持正确的考试评价导向,推动考试国际化水准提高,持续强化考试的科学性、针对性以及实用性。
第十一条 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进行这样的工作,那就是对各地人事考试机构针对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相关考务工作予以指导。
人事考试机构承担当地考务工作,具体开展当地考试报名,设置考点考场,进行考务培训与实施,管理考试期间试卷,此外还负责违纪违规复核,成绩复查,证书信息变更等考务信息工作,会同当地审计机关开展资格审核。审计署考试中心总体组织试卷管理,对考务信息进行审核,进行规范管理,积极利用新技术方法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二条 秉持着不能参与的回避原则,遵循考试和培训相互分离的准则。那些参与到考试命(征)题、审题、阅卷等工作当中的专家以及工作人员,不被允许去报名参加当次与之相关科目的考试,不可以参与或者是举办跟考试内容存在关联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与考试相关的工作,其所涉及的试题试卷等,其涉密等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来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要严格防范泄密情况以及考试舞弊现象的发生。
第十四条 有关机构参与考试组织实施,专家参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参与考试组织实施,这些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主体,应当严格去执行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严格去执行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相关的规章制度,应当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对于那些违反考试工作纪律以及有关规定的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给予处理处分,要是构成了犯罪,那就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现今所施行的本办法,乃是自其公告发布的那一日开始正式施行的。而于2003年1月13日,由审计署以及人事部所共同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审人发〔2003〕4号),则会在本办法施行的同时不再具备效力,予以废止。
相关链接:
来自审计署人教司的相关负责人,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对应的负责人,针对《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记者所提问题作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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