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建设厅, 自治区建设厅, 直辖市建委, 国务院相关部门, 总后营房部, 国资委管理的相关企业:
现在, 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你们要结合当地实际状况参照去执行。要是在实施进程当中存在任何问题, 就要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进行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
按照人事部以及建设部所颁布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11号), 进而制定出本意见。
一、考核认定条件
具有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工作经历, 且有施工管理工作经验, 其业绩显著突出, 不存在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职业道德行为表现良好, 身体状况健康, 并且是符合下列条件要求的在职在编人员这般情形:
受聘担任工程类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及比中级更高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获取建筑业企业二级及比二级更高等级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者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 当下担任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项目经理, 与此同时要同时具备下列(一)之中的一项条件以及(二)之中的一项条件, 或者要具备(三)之中的两项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达成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 历经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者施工管理工作达20年;又或者获取其他专业中专学历, 则历经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者施工管理工作达23年。
2.获取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且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者施工管理工作达15年;又或者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 同时累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长达18年。
3.取得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 且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满10年;或者取得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 并且这种情况下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满10年;又或者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 同时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满13年;再或者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 累计从事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
(二)业绩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附件1,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2.按《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建市函56号附件1中大型工程标准, 主持完成1项施工总承包的大型工程, 以下同。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9.实施发布了的, 国家方面的, 或者行业范畴内的, 又或者地方领域里的, 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或者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
2.拥有(二)里的一项条件, 在此当中, 有一项工程获取了省部级以上的奖项。
二、考核认定组织
参照《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各省成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相关部门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该资格考核认定此作, 领导小组需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所在本地企业所归属的申请人, 朝着所在的企业去提出申请, 经由企业进行审查, 审查并同意之后, 由该企业朝着所在工商注册地点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去进行申报。
申请人自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总后营房部所属企业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属企业内, 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 经企业做审查且同意后, 由该企业径直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以及中央管理企业进行申报。
(二)各地区级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针对本地区内的申报人员展开审核工作, 在经过了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再次审核之后, 进而提出推荐名单, 然后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相关部门, 总后营房部, 以及中央管理的企业, 针对其各自所属企业的申报材料展开审核工作, 提出推荐名单, 把拟推荐名单返回给申报企业, 之后企业将经过审核的申报材料报送至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省份, 自治区, 直辖市的领导小组办公室, 针对本行政区域以内企业所推荐人员的材料展开初审, 进而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 随后报送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其中涉及交通专业的业绩材料, 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 提出初审意见, 报送领导小组审核。其中涉及水利专业的业绩材料, 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应专业行政部门, 提出初审意见, 报送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针对那些经过初步审核合格的人员的材料展开审核工作, 当审核达到合格标准并且经过公示不存在异议之后, 将其上报给省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准公布, 与此同时还会上报给人事部、建设部进行备案。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于各地级市, 国务院有关众多部门, 军队以及中央管理诸企业的人事部门, 出具相关推荐意见函。
(二)一式两份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 其具体样式可查看附件2。
(三)由学历或学位证书, 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证书, 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以及已发布实施的国家专业与行业编写人员对地方工程建设标准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构成。
(四)所在单位出具项目经理任职、在岗、建设工程业绩的证明。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2004年10月31日之前, 原则上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这项工作应当结束。
(二)每一个企业, 都应当去推荐, 那些具备申报条件的, 并且是在第一线从事工程总承包这个工作的, 以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负责人, 对申请人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 加盖单位印章。
各类证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在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开展的审核工作之时, 还有复核工作之中, 是必须要进行核查的。
(四)已经凭借特许或者考核认定这种方式, 获取了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以及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全部都不可以申报。
(五)军队以及各地区、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都必须切实强化领导, 始终秉持标准, 实施严格要求, 严谨依照程序去做好申报工作, 认真做好审查审核工作, 仔细做好复核等各个环节工作。只要存在未曾认真实施把关行为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 一旦被发现, 便会停止其申报权利, 并且取消个人申报资格, 与此同时追究当事人以及领导责任。
(六)在各个省, 以及自治区, 还有直辖市, 开展建设行政主管工作的部门, 能够参照这一项指导意见, 去制定在本地区适用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以此来做好在本地区范围之内, 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
附 件:1.各专业中型工程标准一览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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