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了一份通知, 这份通知是关于《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及《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
建人规〔2020〕3号
下面这些单位请注意哦, 包括各个省, 各个自治区, 各个直辖市, 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之类), 交通运输厅(委、局之类), 水利(水务)厅(局之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之类), 还有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为达成统一、规范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设置以及管理, 现向下印发这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还有这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给你们, 务必要依规遵照执行。原建设部、人事部所发布的那份《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标号为建监〔1996〕462号)于此同时予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20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要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保障人民生命以及财产的安全, 充分施展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还有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功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关涉规定, 来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这个规定里所说的监理工程师, 是那种通过职业资格考试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 而且是经过注册以后, 才能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予以设置, 将其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的目录之中。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其英文的表述是, Supervising Engineer。
各个省, 以及自治区, 还有直辖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以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依据职责分工承担本行政区域以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以及监管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有着全国统一的大纲, 有着全国统一的命题, 有着全国统一的组织。
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来开展组织工作, 在此过程中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参与其中, 先是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 而后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承担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的职责, 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一同, 针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展开指导、监督以及检查。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同, 和交通运输部一起, 跟水利部共同, 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但凡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以及法规, 拥有良好的业务素质与道德品行, 具备下述条件当中的任何一条内容的人, 就能够申请参与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的学历, 其中或者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历, 从事工程施工方面的业务工作, 并且从事监理方面的业务工作, 还从事设计方面的业务工作, 时间加起来达到6年。
(二)拥有工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 且具备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 从事工程施工业务工作满4年, 同时从事监理业务工作满4年, 还从事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 或者有专业学位, 从事工程施工业务工作满2年, 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2年, 从事工程设计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在那些经过批准同意从而开展试点的地区之中, 若是有人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那么这个人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及以上的学历或者学位。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会给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电子证书)。这个证书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会按专业类别, 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它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有效的。
第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要强化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 重点针对学历、从业经历等方面, 应严格把关。若发现有人是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 那么就要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来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国家针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施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且从事工程监理以及相关业务活动, 经过注册之后, 才能够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进行执业。
第十四条 划分职责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来做这个事, 交通运输部也做这个事, 水利部同样做这个事, 各自制定对应的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然后监督其执行。
交通运输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依据专业类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经过批准进行注册的申请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者电子证书), 交通运输部也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者电子证书), 水利部同样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者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执业的时候, 需要持有注册证书以及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样式, 还有注册证书编号规则, 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的。执业印章是由监理工程师依照统一规定自己制作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由监理工程师本人进行保管以及使用的。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依据职责分工, 搭建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 维持通用数据标准一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担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之责, 推动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以及信用信息相互流通共享。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某些方面机制, 交通运输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某些方面机制, 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某些方面机制,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 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此类人员的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在工作当中的监理工程师, 务必要遵守法律纪律, 严格坚守职业道德以及从业规范, 秉持诚信来执业, 还要主动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按照职责分工, 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 交通运输部, 承担对应部分责任, 一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或者从业标准规范, 水利部, 同时发挥该有的作用, 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担任监理工程师该职务的人员, 不可以在同时的情况下, 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去进行执业, 不被允许让其他人凭借本人的名义去开展执业活动, 严格禁止出现“证书挂靠”这种行为发生。要是存在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情形, 会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实施处罚;一旦构成犯罪的状况, 会按照法律规定去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依照职责展开工作, 于本人执业活动里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之上进行签章, 且承担相应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进行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期间, 没有去执行法律以及法规还有工程建设之中的强制性标准, 进而导致出现了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情形之后, 依据那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实施处罚;要是构成了犯罪的状况, 那么依法去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之人, 需依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接受继续教育, 以此更新专业知识, 进而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施行本规定以前所获取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还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其效用维持不变;按照相关规定, 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 所取得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跟本规定里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相同。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获取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 能够认定其拥有工程师职称, 且能够当作申报更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责部门、交通运输主责部门、水利主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责部门联合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责部门、交通运输主责部门、水利主责部门分别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审题以及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份, 以及自治区, 还有直辖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一同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工作, 具体职责分工是由各地协商来确定的。
第二条 设有《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设有《建设工程目标控制》, 设有《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这4个科目, 它们构成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此中,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作为基础科目, 而《建设工程目标控制》与《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是专业科目。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科目, 被划分成了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这3个专业类别, 在报名之际, 考生能够依据自身实际工作所需去进行选择。其中, 房屋和城乡建设部承担土木建筑工程专业相关事宜;交通运输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相关工作;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相关事务。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 实行以4年作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在持续不间断的4个考试年度里边, 通过全部考试科目了, 才可以取得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若报名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 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 会核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此证明是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对于免考基础科目和增加专业类别的人员, 专业科目成绩以2年作为一个周期滚动管理。
第七条 下述条件之中, 只要具备其一的, 参与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时候, 能够免去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八条 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要求的报考人员, 依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所规定的程序以及要求来完成报名。参与考试的人员凭借准考证跟有效证件, 在指定的日期, 在指定的时间, 于指定的地点参加考试。
其人员归属为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属中央管理企业的, 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去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 原则上, 被设在直辖市, 被设在自治区首府, 被设在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 或者, 被设在高考定点学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 恪守考试跟培训相互分离的准则, 凡是积极参与考试工作, 涵盖命题、审题以及组织管理等诸多方面的人员, 既不准去参加考试, 同样也不可以牵涉参加或者举办跟考试内容存在关联的培训工作, 应考人员参与培训务必坚守自愿准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 以及其工作人员, 该当严格去执行, 国家方面关于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的纪律规定, 还有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要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开始, 一直到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要极其小心防止泄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人员,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 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方面的处理规定来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曾经参加过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 其有效期会顺延, 是按照4年作为一个周期来进行管理的。其中全国监理员报考条件全国监理员报考条件一流范文网,《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这一科目合格成绩, 对应着《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科目。《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科目合格成绩, 对应《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科目。《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科目合格成绩, 对应《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科目。《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 对应《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名师辅导
环球网校
建工网校
会计网校
新东方
医学教育
中小学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