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文内容(火灾延续时间的规定)
备 注
《高居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标准号为GB50045 - 95(2005版), 其中的第7.3.3条。
具有商业功能的楼、用于展览的楼、性质综合的楼、属于一类建筑范畴的财贸金融楼、存放书籍的图书馆、储存书籍库房、具有重要意义的档案楼、进行科研工作的楼以及档次较高的旅馆, 这些场所火灾延续的时长应当按3.00小时来计算, 除此之外的其他高层建筑, 其火灾延续时长能够按照2.00小时来计算。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长则可以依据1.00小时来计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减 87(2001 版)之中的第 8.3.4 条。
居住区的火灾延续时间, 应按2h计算, 工厂的也遵循此规定, 丁、戊类仓库同样需按2h计算;甲、乙、丙类物品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 要按3h计算, 可燃气体储罐也是如此, 煤、焦炭露天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同样按3h计算;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 但不涵盖煤、焦炭露天堆场的, 应按6h计算。
甲类、乙类、丙类液体储罐发生的火灾, 其延续时间, 应当按照本规范之中第8.2.6条所规定的内容来予以确定。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本规范第8.2.7条
规定确定;自动喷水灭火延续时间按1h计算。
GBJ16-87(2001版)第8.2.6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冷却水延续时间火灾延续时间,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4h计算冷却水延续时间的有, 浮顶罐, 地下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 覆土储罐, 以及直径不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二、有地上固定顶立式罐, 其直径超过20m, 对于它的冷却水延续时间, 是按照6h来计算的。
GBJ16-87(2001版)第8.2.7条
三、液化石油气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6.00h计算。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 - 97的第7.1.15条规定, 当采用消防水池当作消防水源时, 其容量应当满足, 在2.00h火灾延续时间范围内的室内与室外消防用水量总量的要求, 不过,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够按照火灾延续时间1.00h来计算, 而泡沫灭火系统能够按照火灾延续时间0.50h来计算。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 98(2001版本)当中的第7.4.2条规定。
按规定, 建筑面积小于3000m2的单建掘开式、坑道、地道人防工程, 其消火栓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按1.00h计算, 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0m2的此类人防工程, 消火栓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0h来计算, 对于改建人防工程, 当存在困难时, 可按1.00h计算, 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 则应按1.00h计算。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第6.0.7条
对于消防水池, 其容量要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里, 可提供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以及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 不能小于4小时, 其他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小时火灾延续时间一流范文网,《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 - 95规规定, 固体火灾用喷雾灭火的时间是1小时, 液体火灾是0.5小时, 电气火灾是0.4小时, 防护冷却时间不少于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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