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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2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以第5号令发布, 1997年12月3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4年6月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作了第二次修改。2007年11月2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实施了第三次修改。2010年11月2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完成第四次修改。2019年4月29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3号令予以第五次修改。2025年4月11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5号令作第六次修改。
第一条 目的在于强化针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 借此提升建设工程的质量, 进而使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得以充分发挥, 所以制定了此办法。
第二条 存在这样一种被称作建设监理的举措, 有着法人资格的监理单位, 受到建设单位的委托, 依据相关的各类法律, 包括法规以及合同等等范围, 针对施工阶段的各类工程建设, 就投资方面, 工期方面存在的各项内容, 质量方面所涵盖的各个要点, 还有安全生产等诸多方面, 展开某种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 涵盖建筑, 市政, 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监理, 只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 全都按照本办法去执行。
第四条 本市工程建设监理的主管机关, 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第五条 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落实执行国家以及本市涉及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 法规, 规章。
(二)负责本市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管理中央各部门所属的监理单位, 负责管理外省市的监理单位, 负责管理港、澳、台地区的监理单位, 负责管理外国在本市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
(四)负责本市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审定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五)负责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
(六)调解监理争议,调查处理重大监理事故;
(七)检查处理违法的监理行为。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对规模较大的工业建设项目, 以及交通方面的建设项目而言, 市政工程还有大型民用建设工程。
(二)国家和本市的重点建设工程;
(三)利用外资的建设工程;
(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
(五)住宅小区和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第七条 成立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
第八条 想要成立监理单位, 首先要在市场监督管理那个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随后还得前往建设监理主管相关的部门之处去办理资质认定这一手续。
第九条 从事监理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考试合格以后进行注册, 从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及执业印章。那些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是不可以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去从事工程监理以及相关业务活动的。
第十条 需依法选择监理单位的是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要和监理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二)对工程工期、质量和投资控制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和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监理费率和支付方式;
(五)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
(六)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实施监理前, 建设单位要把监理的那种范围, 以及内容, 还有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 再加上授予监理单位的权限等情况, 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而总监理工程师呢, 应当把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 务必依据规定的营业范围, 又要按照资质等级来进行, 并且还应遵守下述规定:
(一)建设工程, 不得监理那种,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 存在隶属关系, 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 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还有设备供应单位, 而构成的工程。
(二)禁止将本单位监理的建设工程转给其他单位监理;
(三)不得承包施工或进行材料及设备的销售;
(四)本单位的从业人员, 不可以在进行施工的单位兼职, 不可以在从事设备制造的单位兼职, 不可以在开展材料销售的单位兼职。
第十三条 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 一定要严格依照合同, 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来执行。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运用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 对工程的投资展开全面监督和管理, 对工程的工期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在监理的这个过程中, 总监理工程师需要往建设单位那儿去报告工程方面的情况。并且呢, 要是没有建设单位特别给予的授权, 总监理工程师是没有权力去变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
第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针对危及工程质量以及安全的那种施工, 依据监理权限能够下达停工指令, 对于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形, 能够要求撤换, 而施工单位是应当执行的。
第十六条 在监理的工程项目当中, 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 这一行为要经过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核定, 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予以认可, 接着建设单位表示同意, 随后报给开户银行进行审查, 只有在审查通过之后才可以支付。要是被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字认可, 那么建设单位就不会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要是存在影响工程质量、使用功能的情况, 还有不合理的设计图纸, 那么, 监理单位可行使具有的权力, 要求相关的有关单位进行修改。要是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构配件, 监理单位则有权要求生产单位或者供应单位去进行退换。
第十八条 监理费用的计取应落实优质优价。
对于监理单位而言, 不可以违背标准规范的规定, 或者违反合同所约定的内容, 借由降低服务质量的方式, 采取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来展开恶性竞争, 进而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 实施监理工作的工程项目, 必定要接纳有关部门, 该部门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作用, 其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违背此办法, 建设项目存在必须施行工程监理的情形, 然而建设单位却并未施行, 这种状况下, 将由工程建设监理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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