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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新规出台,报考条件与考试办法全解读

来源:网络整理 2026-07-19 21:09:39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

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人规〔2020〕3号

多个省份, 以及自治区, 还有直辖市, 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其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 以及交通运输厅(委、局), 还有水利(水务)厅(局), 再加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局), 以及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要求, 鉴于统一、规范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以及管理的目的, 此刻将《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你们需要遵照执行。原建设部、人事部所发布的《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建监〔 1996〕462号)同步废止。

住房城乡 建 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2月28日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_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_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旨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用以保护人民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 进而充分促使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以及建设资金使用等多个方位发挥监督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 制定出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讲的监理工程师, 是这样的人员, 即他们通过职业资格考试,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经过注册后,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业务活动, 是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所进行的关于监理工程师准入类职业资格之设置行为, 被纳入到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中。

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其英文的译法是“Supervising Engineer”。

存在于各个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这些行政事物的主管部门, 依据各自所应肩负的职责划分, 承担起在本行政区域范围以内, 针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以及相关监管工作的具体负责任务。

第二章 考  试

第五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有着全国统一的大纲, 有着全国统一的命题, 还有着全国统一的组织。

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七条 先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来牵头进行组织, 接着交通运输部与水利部参与其中, 然后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 最后组织监理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_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_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拟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交通运输部承担同样职能并拟定此类大纲, 另外水利部也有此职责, 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水利部担当此工作、交通运输部也负责组织监理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担当审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之责, 负责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开展指导、监督、检查, 是这样的情况。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起, 和交通运输部共同, 跟水利部协同合作, 确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只要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以及法规的, 有着良好的业务素质与道德品行的, 并且具备以下条例之中的任何一条的人, 就能够申请参与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有着各工程大类的 大专学历(或者高等职业教育学历), 从事工程施工业务工作, 工作时长达到6年, 还从事监理业务工作, 工作时长达到6年, 也从事设计业务工作, 工作时长达到6年。

(二)拥有工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 拥有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 从事工程施工业务工作满4年, 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工作满。多年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从事工程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三)具有工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 从事工程施工业务工作满2年, 或具有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 从事工程监理方面业务工作满2年, 又或者具有专业硕士学位, 从事工程设计这类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那些经过批准同意从而开展试点的地区当中, 若有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情况, 那么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或者是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位。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之人,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是电子证书)。此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 在全国范围之内有效。

第十二条 各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要加强对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件的审核, 包括学历、从业经历等方面。对于那些通过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需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来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三条 拥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并且从事工程监理活动且涉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人员, 对于国家所推行的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执业注册管理制度而言, 只有经过注册之后, 才能够凭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去从事相关工作, 是这样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_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_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是以专业类别分别进行负责的。

第十五条 经过批准予以注册的申请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交通运输部也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水利部同样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

第十六条 当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时, 应当持有注册证书以及执业印章。其中,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样式, 还有注册证书编号的规则, 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一同统一制定的。而执业印章, 则要由监理工程师依照统一规定自行去进行制作。注册证书以及执业印章, 是由监理工程师自己来保管并且使用的。

第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依据职责分工搭建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 维持通用数据标准的一致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承担归集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信息的工作, 推动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以及信用信息的相互联通与共享。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和退出相关机制, 交通运输部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方面, 水利部依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于工作之际, 务必要遵守法律法规, 严格坚守职业道德以及从业规范物业经理人,秉持诚信进行执业, 积极主动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进而强化行业自律。

第二十条 照分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以及水利部, 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诚信体系的工作, 从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者从业标准规范之举, 并且实施指导且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 不可以同时受聘于两个单位执业, 也不可以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不允许他人用本人名义执业, 禁“证书挂靠”。出租注册证书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出借注册证书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遵照职责展开工作, 于其自身执业活动期间所形成的工程监理相关文件之上进行签章, 且承担与之相应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具体执业涵盖的范围经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依据各自职责另外安排制定。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实施监理时没有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而造成了质量安全事故, 针对此情形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要是构成犯罪了, 那就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那些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个人, 需要依据国家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所给出的相关规定, 去接受继续教育, 通过这种方式来更新专业知识, 以达到提高业务水平的目的。

第五章 附  则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_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_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在本规定施行前取得的, 其效用不变,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亦是如此;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系按有关规定,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 与本规定里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在时效作用方面是等同的。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获取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之后, 能够认定其拥有工程师职称, 并且还能够当作申报更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单位, 去承担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中命题、审题以及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 自治区也如此进行, 直辖市一样,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还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均对本地区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负有责任,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有《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设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设有《建设工程目标控制》, 设有《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这4个科目。其中,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是基础科目,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基础科目。而《建设工程目标控制》是专业科目,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是专业科目。

第三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 划分成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这3个专业类别, 考生于报名之际, 能够依据实际工作所需去进行选择。当中,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来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是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是由水利部负责。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

第五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其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 4年是一个周期, 要在持续且不间断的4个考试年度里, 把全部考试科目通过, 这样才行, 才能够拿到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着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这样子情况的人员, 当报名去参加其它专业科目考试时候, 是能够免考基础科目的。在考试合格之后呢, 会核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这个证明是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来用的。对于免考基础科目以及增加专业类别的那些人员, 其专业科目成绩是按照2年作为一个周期来滚动管理的。

第七条 若存在以下条件当中的任何一个, 那么在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这一情形下, 是能够免去基础科目的考试的: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_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_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一)已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八条 那些符合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所需条件的报考人员, 得依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所规定的程序以及要求来完成报名。而去参加考试的人员, 靠着准考证以及有效证件, 要在敲定的指定日期、特定那时间以及明确的地点去参加考试。

中央各部门所属单位要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要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也要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考点基本上都是设置在直辖市, 以及自治区首府, 还有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 或者是高考定点学校那里的吧。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十条 秉持考试跟培训相分离的原则, 此原则需始终坚持。那些参与到考试工作里来的人员, 这里所说的考试工作涵盖命题、审题以及组织管理等方面, 他们既绝对不可以去参加考试, 而且也全然无从去参与或者举办跟考试内容有关联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去参加培训的时候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要坚持自愿的原则, 此原则不可违背。

第十一条 举行考试的实施机构以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 务必要严谨地去执行国家针对人事考试工作人员所制定的纪律规定, 还有考试工作牵涉到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 遵循考试工作应有的纪律准则, 实实在在把好从考试试题开始命制以至后续使用等一系列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关卡, 竭尽全力防止出现泄密情况发生。

第十二条 对于那些违反考试工作纪律以及有关规定的人员, 依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来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参加了原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且处于有效期内的合格成绩有效期会顺延, 是按照4年作为一个周期来进行管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科目合格成绩对应《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科目,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科目合格成绩对应《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科目,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科目合格成绩对应《建设工程目标控制》科目,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合格成绩对应《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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