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投标
1.投标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复核工程量即使有误,也不能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否则被否决。
遗漏或错误,是否向招标人提出修改意见取决于投标策略。投标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统一修改并把修改情况通知所有技标人;也可以运用一些报价的技巧提高报价的质量,争取在中标后能获得更大的收益。
(2)项目特征不符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当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时,投标人应以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准,确定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
当施工中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3)投标人对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投标报价应遵循原则
①措施项目的内容应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
②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
(4)其他项目清单中,关于暂估价
【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
①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依法确定中标价格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2】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①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按照前述工程变更事件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确定专业工程价款。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a.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法、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b.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c.专业工程依法进行招标后,以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3.投标保证金
(1)形式:现金或现金支票、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
(2)金额: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3)期限: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支付要求: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5)退还情形
【退还】
①投标截止日之前撤回投标文件;
②开标后,招标人原因;
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不予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②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4.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5)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6)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5.投标策略
(1)不平衡报价法
默认变化幅度不超过±10%。
(2)多方案报价法
条款过于苛刻,不合理。
(3)增加建议法
对设计方案的建议
(4)突然降价法
(5)无利润报价法
考点三:现场踏勘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考点四:投标预备会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考点五: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有形市场公开进行,并接受相应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投标人少于 3 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考点六:清标
招标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开标后且评标前,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报价的合理性,算术性错误进行审查并给出相应的意见。
清标的主要下作内容:
(1)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
(2)错漏项分析。
(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合理性分析。
(4)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以及其中不可竞争费用的正确分析。
(5)其他项目清单完整性和合理性分析。
(6)不平衡报价分析。
(7)暂列金额、暂估价的正确复核。
(8)总价和合价的算术性复核及修正建议。
(9)其他。
考点七:评标

1.评标主体
(1)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4)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5)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5.评标处理情形
(1)澄清与说明
①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中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②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③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④投投标人不合格,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2)重大偏差
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③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⑤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⑥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细微偏差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4)算数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5)废标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②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④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⑤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⑥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⑦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串通投标之属于投标人之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串通投标之视为投标人串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其他废标情形
①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考点八:定标
1.公示中标候选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
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提交报告
评标委员会出了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收到评标报告 15 日内确定中标人。
3.提交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发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考点九:签合同
1.相关规定
①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
②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③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3.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考点十:异议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