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产交易以及当中的融资时在流程里,抵押这种情况还有质押这种情况,是属于两种平常能遇见的担保方式,然而好多人呢,很简单就会把它们给弄浑。实际上呀,房产进行抵押所处的状况跟质押所处的状况,有着明显的不一样,知晓这些不一样,对于维护自己本身的权益,还有合理去规划融资,是极其重要的。
首先,存在定义方面的差异。房产抵押,乃是这样一种行为,即抵押人凭借其合法拥有的房产,通过不转移占有的形式,向抵押权人给予债务履行的担保。这意味着,抵押人依旧能够持续使用该房产。然而,在房产质押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鉴于房产归属于不动产,通常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质押情形。质押一般适用于动产或者权利,具体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用,将此动产或权利用作债权的担保。

站在占有方式的角度去看,二者之间的差异显著突出。于房产抵押这个情况里,抵押物所具备的占有权不会产生转移的情形质押与抵押的区别,抵押人依旧能够居住在该房产之中,并且可以对其进行使用,只是在处于抵押的这段期间之内,如果没有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是不可以擅自做出转让行为、出租行为等等的。然而质押这种方式则有着要求,即质押物的占有权必须转移给质权人。但是就如同前面所谈到的那样,房产作为不动产,一般是不适用于质押的占有规则的。
先说房产抵押物业经理人,在担保范围这方面,其担保范围涵盖主债权,以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还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要是抵押合同另外有约定质押与抵押的区别,那就依照约定来。再讲质押,质押的担保范围呢,除了像房产抵押上述包含的那些内容之外,还包含质物保管费用。这是为啥呢,因为质权人占有质物,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质物进行保管,所以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处于担保范围内。
下面通过表格来更清晰地对比二者的区别:
对比项目房产抵押房产质押(理论对比)
定义
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债务履行担保
将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担保
占有方式
抵押人继续占有使用
质权人占有
担保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等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等及质物保管费用
在实现方式这方面情形下,要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那么抵押权人能够跟抵押人达成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凭借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获取的价款来受到清偿;要是协议没办法达成,这时抵押权人是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这种状况时,能够与出质人达成协议以质物折价,也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去拍卖、变卖质物。
总归而言,房产抵押同质押于定义层面、占有方式层面、担保范围层面以及实现方式层面等均展露显著差异,于涉及房产的融资活动以及担保活动当中,当事人理应依照自身需求以及实际状况。精确挑选适宜的担保方式,用以保障交易的安全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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