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86〕90号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什么情况下房产税由谁缴纳这事颇为奇特,是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然而若产权属于全民所有,那是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要是产权出典了,又得由承典人缴纳,可要是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还没解决,这会儿就得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所列举的,产权归其所有的人,从事经营管理的单位,作为承典的人,对房产进行代管的人,或者实际使用房产的人,都是纳税义务人,这些都统一称作纳税义务人,也就是在后面会简称为纳税人的那些人。
第三条 房产税是按照房产原值起步网校,先进行一次减除,减除幅度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然后以减除后的余值来计算缴纳。具体的减除幅度,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规定。
要是不存在房产原值当作依据的情况,那么就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去参考同类房产进行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采用依照房产余值来计算缴纳房产税所需税率的情况,其税率是1.2% ,而是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时,税率则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去本条例当中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况之外,要是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确实存在困难的话,那么此情况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予以确定,从而进行定期的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的操作。
第七条 房产税是按照一年来进行征收的,并且是分期支付缴纳的,关于纳税的期限是由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人民政府特地规定的。
第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来办理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事宜。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工作由财政部负责,施行细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制定,制定之后要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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