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伙带来二零一八年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里的浅析抽象行政行为跟具体行政行为,推荐去查看二零一八年十月黑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信息汇总,期望能够助力各位考生顺顺利利地开展事业单位考试备考。
中公事业单位给大伙带来公共基础知识里,有关行政法中,关于抽象行政行为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知识点,期望能够助力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关于事业单位考试,行政行为分类属于行政法部分知识,其中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是考试重点,它常以选择题考查,常结合具体案例让考生分析,所以要求大家务必准确判断行政行为具体性质,接下来我具体介绍这两种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并且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依照不一样的划分准则,我们能够把行政行为予以不一样的归类,较为常见的是以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不是特定作为标准,进而把它划分成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抽象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特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进程里开展的,制定并发布普遍行为准则的行为。从该概念中,我们不难察觉,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备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较为常见的情形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还有其他一些拥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其核心特征是:行政行为的普遍性。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此乃国务院于2013年7月通过的,它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其一,它针对的对象并非特定的少数行政行为的特征,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也就是要普遍平等对待,所有人都得去遵守。其二,它对权力所及范围具备普遍的效力或者约束力,具体来讲,针对铁路运输领域的行为,这个管理条例在法律层面都有约束力。
三、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特定的行政机关会做出影响相对方利益的决定与措施之行为,此行为就是具体行政行为,它针对特定之人或事件。同样,从概念可知,它仅对特定行政相对人有约束力,也就是只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像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就是比较常见的例子。
其核心特征是:对象的特定性
譬如,有一日,张三在行驶的动车上吸烟,进而引发了动车烟雾报警系统发出警报,之后民警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95条的规定,对张三给予了500元的行政处罚。那么在这个时候,这500元的罚款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它所针对的对象仅仅是张三个人。
四、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我们就以前文提到的两个示例为例,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
(一)对象是否特定
有着针对不特定多数此一特点的抽象行政行为,就如同之前所提到的那个《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对你来讲是会适用的,对我来讲它也是会适用的,对我们每一个人而言它都是会适用的,所以它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与之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它针对的对象恰恰是特定的行政行为的特征,像是针对张三吸烟民警所做出的处以500元罚款这个行为,可是仅仅对张三才会有效的,如果我在动车上吸烟的话,民警是不会把针对张三的罚款给到我的,而是会去重新对我施行处罚。所以它的对象就是特定的。
(二)是否反复适用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可反复适用性钓鱼网,像张三在动车上吸烟,民警依《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其罚款,同样李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民警也能依据《铁路安全管理对其所作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所以它能够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反复适用性,对张三所处的500元罚款并非只适用于张三,并且只是针对张三此次的吸烟行为,要是张三再度产生动车吸烟行为警察不会拿此次罚单给予他,而是会给张三开具一张新的罚单。因此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反复适用。
结合上述所说,我们能够轻易察觉到二者之间的差异是极为显著的,因而当我们处于进行题目的操作过程当中的时候,我们便能够依据上面所提及的两个方面来判定一项行政行为究竟是归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
最后预祝大家备考成功!
举荐:二零一八年,黑龙江地区事业单位考试之中,政治知识范畴内,公共基础知识里哲学部分的习题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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