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现时将《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予你们,需结合实际状况,切实认真贯彻并执行。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0月28日
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步,是为了强化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状况,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步,依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四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此标准以下简称为《资质标准》。第六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此这般的有相关规定的情形之下才行,方才制定了这一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的活动,以及对这些活动的监督管理,后者为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有此适用情况。
这个细则里说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在新建、扩建、改建国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当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也就是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针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针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针对工程实体质量所展开的检测 。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去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也就是以下简称的检测机构资质,并且要在资质许可的范围之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着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的职责。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且能够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具体实施该项工作。 。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项,检测机构资质划分成综合资质以及专项资质,综合资质讲的乃是覆盖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专项资质涵盖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要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检测经历年限要求,并且要具备相应的人员条件,要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条件,要具备相应的检测场所条件,要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一)检测经历是从首次获取检测资质的那一日期开始进行计算的。那些已经依据原资质标准取得了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当申请对该专项资质重新进行核定时,并不会对检测经历展开考核。
二、主要人员得符合《资质标准》的配备规定,于专项资质认定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以及技术人员能够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可超越2项;依法所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可超越3项标点符号。
(三)存在这样一个人员,他被称作技术负责人,其职责在于全面负责检测机构的技术工作,并且承担着诸如检测方案等技术文件的管理以及审核等相关职责 ,还存在另一个人员,他被叫做质量负责人,负责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承担着全面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等职责 ,而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这两者绝不能是同一个人 。
(四)仪器设备要符合《资质标准》里有关检测专项以及检测能力表中列示的检测参数要求,还要进行相应的配备。仪器设备应当是检测机构自己拥有的,并且要在显著的位置粘贴清楚、不容易脱落的本机构标识。
(五)申请综合资质的检测机构,要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的要求 , 申请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得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还要有质量管理体系 ,以及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 质量管理体系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有关标准建立并有效运行 。 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覆盖其全部检测场所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管本行政区域以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此为第七条所涉及内容。
这是第八条,检测机构资质想要申请,有首次要申请的情况,有专门加项目的增项申请,还有综合资质的一种申请,以及重新去核定的情况,还有延续相关申请的情况,变更申请也有,另外还有增加参数这方面的申请,还有注销来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申请,全部都是借助“江西住建云平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系统”,被简称为“资质系统”,在网上进行申请以及审批的。
第九条,检测机构要是首次申请检测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检测资质,又或者综合资质申请检测资质,再不然重新核定检测资质,以及延续申请检测资质,那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检测机构当中,技术负责人所具备的身份证明,任职时的相关文件,职称方面的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信息表;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证明,还有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信息表 。
这儿所谓的《资质标准》里那个《主要人员配备表》所罗列出来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还有他们的注册执业证书;技术人员的身份凭证身份证,再加上检测方面的知识以及专业性质的能力信息表,其中呢技术职称人员还得额外提供职称证书,以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的证明。
(四)检测报告批准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
(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佐证材料;
(六)检测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若属于自有产权的 ,则出具产权证 ,若属于租用或借用的 ,那么出具出租(借)方的产权证 ,以及双方的租赁合同 ,或者借用协议 。
(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当检测机构去申请综合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增项,又或者进行延续、重新核定时,要是检测场所并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那么就不需要去提交本条第(六)点所列举出来的资料。
在第十条中所示内容里,当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处于有效期时,若其名称产生变更,那么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完相应变更手续之后的30个工作日以内,去办理资质证书的变更事宜,而此变更手续是由企业先在资质系统申请工商信息同步之后,才能够进行变更操作的。当技术负责人出现变更情况,同时质量负责人也发生变更,并且检测报告批准人也产生变更,且这种变更并不会对其符合资质标准造成影响时,检测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之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变更申请。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简单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检测机构之中,技术负责人所需相关材料有,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证明,以及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信息表。质量负责人所需相关情况是,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证明,还有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信息表。检测报告批准人所需材料为,身份证明还有职称证书。
第十一项,对于检测机构而言,若其申请去增加那可供选择的检测项目或者参数,那么是应当去提供以下这些材料的:
(一)增加可选检测项目或参数申请表;
(二)检测项目或参数对应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佐证材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于第十二条中所提及的,申请注销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去办理注销手续。而申请注销资质的检测机构,需要提供资质注销申请表,并且要注明注销原因。
第十三条,在检测资质申请材料里头,企业工商信息、人员身份证、注册人员资格证书、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信息表是通过“资质系统”直接去获取信息数据的。检测机构在着手申请资质之际,应当针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要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并且授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去核查社保信息。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需重新核定有关资质:
(一)检测机构,其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出现变更,且此变更对其符合资质标准产生了影响,那么应当在变更之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
在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之后 ,要是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 ,那么应当限期进行整改 。当检测机构完成整改之后 ,应当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 ,。
(三)检测机构出现合并、改制情况的江西省建设厅,这种情形下可承继原检测资质,不过应当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存在分立、重组状况的,当中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需要申请重新核定资质;而其他检测机构则按照首次申请资质来办理。
在第十五条当中,当检测机构出现合并、分立、改制以及重组这些情况之后,要是存在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情形,那么除了要提交第九条所要求的那些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交以下这些材料:
检测机构,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亦或是母公司,或者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给出的批复文件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企业之中,由股东(代表)所构成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董事会给出的决议,以及国有企业里职工借助代表大会而形成的决议 。
检测机构法律方面,关于继承或是分割这一情况的说明材料来着,这里边包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等内容 。
首先,第十六条规定,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省外检测机构,若在我省行政区域承接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那么应在企业进赣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其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对其检测资质证书以及在省内的从业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进行查验。最后,若满足要求,便发放《外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赣备案登记证》;若不满足相关要求,则不予备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进赣登记证,在有效期满了之后,就应当去重新办理,针对省外检测机构的进赣信息备案登记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申请之后,要做材料审查以及专家评审,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给出书面决定,当中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那日起十个工作日之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专家评审时间是不算在资质许可期限以内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这样的职责,负责去建立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还要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并且要组织现场审核。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施行电子证照,资质证书有效期限是5年。
第十九条,申请综合资质的检测机构,或者申请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这个行为发生之日起往前推一年的时间之内,出现了本细则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行为,那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不会批准相关申请的。
检测机构取得了资质,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是应当进行整改却还没有完成整改的,对于它的综合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不会给予批准的。
检测机构存在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这种情况时,应当将资质延续申请,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
检测机构,若符合资质标准,并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不存在本细则第三十九条里规定的行为,经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认可,其有效期会延续5年。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其检测知识以及专业能力,需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经其委托的有关机构测试合格后,才可以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单位,不得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和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公正性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等,施工单位,也不得存在此类关系,监理单位,同样不得存在此类关系,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也不得存在,设备供应单位,也不得存在,如,参股关系,不得存在,联营关系,不得存在,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控制等关系,不得存在。
检测机构不可以推荐建筑材料,检测机构更不能监制建筑构配件,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样不得推荐或者监制设备。
针对建设工程的情况,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需要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以此来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上面的检测业务,还要签订书面形式的检测合同,该检测合同里头应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及争议解决所用的方式,还有有关技术标准那些要求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检测机构而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去进行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并且出具检测报告 。
在签订合同之后,检测机构是被禁止进行转包行为的,同时,检测机构也不可以实施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举动。
检测转包所指的是,检测机构把资质证书范围之内承接的所有检测业务,转让给个人或者其他检测机构的那种行为。检测违法分包指的是,检测机构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将资质证书范围之内承接的部分检测项目,或者检测参数相关的检测业务,分包给个人或者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
单位工程里,同一检测专项当中,所含必备参数以及可选参数,原则上要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去进行检测。对于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者是使用率低的个别可选参数相关的检测业务,在经过委托方同意的情况下,能够分包给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之时,理当合理核算工程质量检测费用,要单独列支,且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 。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若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那么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实施见证。见证人员要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情况,记录制样情况,记录标识情况,记录封志情况,记录送检情况,记录现场检测等情况,并且需要签字确认。
处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范畴内,提供检测试样的那些单位以及个人,需要针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还有真实性以及代表性承担起相应责任。检测试样它应当具备清晰的,并且不容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检测试样,要依照要求来制作,要按照规定去养护,要依据标准做存储,要遵循准则搞运输等,并且还得维持检测试样状态的一致性。
委托检测机构去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是建设单位,施工人员现场取样的时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之下进行 。
第二十八条,现场进行检测,或者将检测试样送去检验时,应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等来填写委托单,委托单需要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等签字实行确认。
当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之时,需要针对试样的状况,以及标识、封志等方面的符合性展开检查,在确认没有错误之后,才能够开展检测 。
第二十九条规定,检测机构当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乃是检测报告批准人,检测报告批准人,需要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以及以上技术职称,并且,应当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未经检测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是无效的。
经检测人员签署,审核人员签署,检测报告批准人签署,且加盖检测专用章之后,第三十条所涉及的检测报告才能够生效。在检测专项里存在注册人员要求的情况下,其检测报告、检测方案这样的文件,还需要由注册人员进行签字,并且加盖执业印章。
检测报告里,要涵盖检测项目所代表的数量(批次),还有检测依据,以及检测场所的地址,另外包括检测数据,以及检测结果,同时也得有见证人员所在单位以及其姓名等相关信息。
并非建设单位委托的那些检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检测报告,是没有办法被用作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资料的 ,。
第三十一条规定,检测机构需建构建设工程检测过程数据以及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还有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自动检测设备采集检测数据与图像时,要保存所采集的电子数据和图像,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并且要与相关检测报告同期予以保存,以保障检测过程真实、连续、完整且可溯源,同时要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任何个人,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在检测时间段之内,检测机构要是察觉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存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还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并且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那么就应当即刻报告给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三十四条,检测结果的利害关系人,要是对检测结果存有争议,那么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呢,委托单呀,检测数据原始记录以及检测报告经由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得连续,不能随意抽撤、涂改,不可重复且不能有空号,触及多个检测场所的,应当分别去建立独立台账。
检测机构需要单独去创建检测结果之中不合格项目的台账,而且要及时地向上报告给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是其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条规定,检测机构需要构建信息化管理系统,针对检测业务受理,开展信息化管理,针对检测数据采集操作,进行信息化把控,针对检测信息上传行为,推行信息化管理,针对检测报告出具流程,予以信息化管理,针对检测档案管理事务,实施信息化管理,以此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整个过程能够实现可追溯性标点符号。
第三十七条,检测机构要让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要强化检测人员培训以及继续教育,依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开展定期检定或者校准,以此保证检测技术能力始终满足所开展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当,检测机构,跨设区市,承担,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空气样品等,这般,对检测试样流转环境、时效有明确要求的检测活动时,于,工程项目所在设区市,应该,设立,检测场所,并且,要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涂改资质证书,倒卖资质证书,出租资质证书,出借资质证书,或者通过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利用不满足所开展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需求的检测人员,启用不能满足所开展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仪器设备。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四十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违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来开展结论判定,做出的判定结论是虚假的,是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此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检测资质标准符合性监管,针对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资质条件,开展动态核查,一旦发现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况,需逐级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促限期整改,并且向社会公开。
检测机构在完成整改之后,要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去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的申请,在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之前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可以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借助“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去开展监督检查。在进行监督检查这个动作的时候,其拥有采取下列措施的权力:
先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接着呢,再去到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然后进行检查,并且还要抽测,。
给检测机构,朝着委托方,面向那些相关单位以及人员,去进行询问并朝着有关情况展开调查 。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找,翻阅那些涉及检测的数据,影像方面的资料,报告,合同,还有其他相关的资料并进行复制;。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要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进行抽查。要是发现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等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那就应责令其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而且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得延续。对于检测人员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虚假判定结论的,也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涵盖住房与城乡建设的部门,应当强化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江西省建设厅,能够借助政府购买服务这样的方式来予以实施。
第46条提到那般情况,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是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那当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开始计算,在20个工作日之内,就得告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是检测机构属于外省的,那就得告知其资质许可机关。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以及失信惩戒,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
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里,有违法违规行为时,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而此规定根据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针对既有房屋建筑,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所开展的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能够参照本细则来执行。
第五十条,本细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来负责作出解释,并且要依据实施的情况或者法律法规所出现的变化,进行适度的修订。
在2024年12月1日起,本细则会产生开始实施的情况。《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赣建字〔2006〕5号)从此实施细则施行的那个时日开始,会同时出现废止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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