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我省地税系统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2008〕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其中包括各地级以上市的,各县(市、区)的,还有省政府各部门的,各直属机构的:
为了能够进一步去规范全省(这里面不包含深圳市,以下相同情况)的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工作,从而推动向着依法治税的方向发展,并对税收征管实施强化举措,以此来维护好税收秩序,进而确保我省地方财政收入能够稳步实现增长贝语网校,省人民政府经过研究决定继续施行以及进行调整完善原来就有的地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必定会执行3年。现在将有关事项向下通知如下:
一、全省地税系统经费的管理体制和原则基本保持不变
对于地税系统,其经费来源是这样的,核定办法是那样的,支出安排又有不同,监督管理依旧按照《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106号)来执行。省级征收经费方面,原则上是安排省本级支出以及全省性项目支出。到了市县征收经费这儿,首先要安排本级地税部门的基本支出,之后再依据需要和可能性,去安排本级项目支出。而市县基本支出标准呢,是参照当地行政或者公检法部门的支出水平来确定的。
二、适当调低征收经费核定比例
(一)省级征收上来的经费,预算任务征收经费所核定的比例,在每年都会降低0.1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广东地税网站,在2008年的时候,预算任务征收经费是按照2.5%的比例来核定的,到了2009年,这个比例变为2.4%,到2010年,又变成了2.3%;而对于超年度预算任务征收的经费广东地税网站,则是按照3.5%的比例来核定的。
(二)市征收经费,县征收经费,各市县征收经费认定比例肯定得严格依照粤府办〔2005〕106号文去执行,在这个基准之上,按照执行比例下降0.1个百分点到0.2个百分点。
三、按照深化财政改革的要求,加强地税系统经费管理
(一)各级地税部门每年度所依据经费支出需求去编制部门预算(针对上级基本支出补助数依照上年执行数予以预计编报),之后报送至当地财政部门,经按程序审批完毕后再行执行,从而强化征收经费支出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会按照预算执行进度把经费拨付给地税部门以供使用。
(二)各级地税部门的固定资产,以及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医疗保险,还有住房公积金等,都被纳入属地管理,要严格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去执行。
(三)已经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区域,地税机关经费开支被归入当地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范畴。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地税部门财务工作的指导,还要加强对其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同时规范经费支出行为,审计部门也是如此。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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