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们,才可依据注册的执业地点去开展那些包含护理工作在内的相关事项。紧接着的内容是,由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护士资格证注册所涉及的若干纷繁问题相关部分,欢迎诸位前来阅读。

护士资格证注册的若干问题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只有在经执业注册,并最终顺利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之后,才能够依据注册所确定的执业地点,去从事护理工作。
没有经过执业注册从而获取《护士执业证书》的人,不可以去从事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进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下、自治区里、直辖市当中,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之内的实际情况,安排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且报给卫生部去备案。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完成教育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护理专业3年以上课程学习,在高等学校,完成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护理专业3年以上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在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关于申请人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开始计算,在20个工作日之内物业经理人,要针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展开审核工作。要是审核的结果合格,那就会准许注册,并且颁发《护士执业证书》。一旦遇上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就不会给予注册,同时还会书面说明相应的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面需要注明护士的姓名,还要注明其性别,也要注明出生日期这类个人信息,同时要注明证书编号,还得注明注册日期,以及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要在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开始,往后的3年之内提出来护士资格证注册,倘若超过这个时间再申请,除了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那些材料之外,还得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作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里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且考核合格的这样一个证明。
第十条 有效期为5年的护士执业注册,若有效期届满还要继续执业,那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去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关于申请人的,6个月内的护士资格证注册,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 其注册部门,于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展开审核,审核合格的状况下,才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能够为,本机构所聘用的,护士集体去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事宜,以及延续注册事项。
第十五条 若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当打算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执业的时候,就应当再次去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若是重新申请注册的情况,需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来提交材料;要是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那么,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且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 执业注册有效期之内,护士若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那是应当去办理变更注册的。
不过,承担由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那类任务,还有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这其中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情况当属例外。
第十七条 护理人员于其执业注册有效的时间范围之内,对执业的地点予以变更时的情况的护士,应该且就要朝着打算去执业的地点的注册主管部门去进行报告,并且还要提交以下这些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有护士,其执业地点变更的范畴是跨越省、自治区且直辖市了,对于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而言,还需要做的事情是向该护士原执业地的注册部门去进行通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也就是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借助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给予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护士在进行执业注册之后,要是出现了下面所说的这些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那么原本负责注册的部门就会去办理注销执业注册的相关事宜: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那卫生行政部门去实施护士执业注册,要是存在下边这些情形当中的一种,也就是,由它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去改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若隐瞒存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去申请护士执业注册,那么卫生行政部门不会予以受理,或者不会给予护士执业注册,并且会给予警告,要是已经注册了的,那就应当做出撤销注册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来自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岛地区的人员,在祖国大陆完成了护理、助产专业方面的学习,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那么便能够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那种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存在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的医院,是那种能够依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达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那种,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医院,也是依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的医院,并且还是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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