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些年来,我国各个地方的信息网络连贯开通,信息网络服务业兴盛蓬勃发展。 依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0年末,全国网民数目约2250万人,当中20.5%的网民是借助“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地予以上网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地在一些大城市已有着将近千家,这样一个场所的现身,对促使信息网络化施展了积极效用,为在青少年群体里面普及网络知识、拓展视野、扩充知识面给予了一种便捷的路径。当前,“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过多过滥的情况,其管理呈现混乱态势,经营处于无序状态,还含有诸多色情、赌博、暴力以及愚昧迷信等内容,这对青少年成长以及社会稳定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然而这也是需要看到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局于近日联合制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故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以求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各有关部门也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以对党负责的精神,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精神,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从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角度出发,并采取有力措施,要加强领导,要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范管理工作。
二、各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电信管理机构负责该项工作,组织协调公安机关、文化监管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自2001年4月5日起,集中3个月时长,针对本地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展一次专项清理整顿行动。清理整顿的关键要点在于整治混乱局面、治理松散状况,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在经历清理整顿之时,对于那些已然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及完成注册登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而言,需严格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之规定,再次展开办理登记操作;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此类场所,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关闭,并且限定日期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要是其拒不办理,便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未经批准,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也未曾办理注册登记的,要坚决实施取缔措施,没收其违法经营物品以及非法所得;对于在经营活动里违反《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严肃展开查处行动,且互联网接入提供者要切断其接入服务。
三、各地区,在此次集中清理整顿活动结束之前,严禁去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且,各有关部门,在此次集中清理整顿活动结束之前,同样严禁审批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而在清理整顿活动结束之后,审批工作要严格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来执行。
四、倘若“网吧”等那些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违背了相关规定,那么这种情况下,不但要对经营者的责任予以追究,而且依据不同的情形状况,还得对审批单位里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另外那些直接承担责任的人员的责任进行追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各市、县、区电信管理机构,各级公安机关,各地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要严格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当地党委以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情形之下,各自履行自身职责,各自承担自身责任,相互之间进行协调,彼此紧密配合,构建并完善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一起做好针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以及审批、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网吧温馨提示,以此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五、把各地区、推向各极端,各有关部门,要重视,且加强,当前正开展的,针对于互联网站刊载新闻,以及开办电子公众告知服务这种专项清理工作的领导,并且要让该项清理,跟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清理整顿,结合起来进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的前置审核制度,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者网吧温馨提示,开办电子公告服务,必须严格执行版主负责,还有用户登记等那些各项制度。对于在专项清理期间所发现的,那些违背有关法律,违反相关法规,以及违犯规章的互联网站,必须依据法律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三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公安部 文化部 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三日)
第一条 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旨在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进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开办事宜,进行其经营活动,加以使用,并且针对这些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此情形适用本办法。
我们现在所说的这个办法里提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它被定义为这样一种营业性场所,这种场所借助计算机与互联网进行联网操作,进而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这里所说的营业性场所还包含了“网吧”所提供的上网服务。
第三条 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也负责,并且还要有责任组织协调以及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之作,以及服务质量监督之事,两者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负责承担。
负责此事的公安部门,要进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还要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若有包含涉及色情,或是有着赌博内容,又或者有暴力呈现,以及存在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情况,由文化部门负责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负责对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超范围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条 筹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地,需要经由各相关部门核查予以认可准许,获取经营许可执照,并且完成企业登记注册流程之后才行给予其服务。
要是没有取得审核批准文件,要是没有经营许可证,要是没有办理企业登记注册,那就不可以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条 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依照法律,根据行政法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去提供优质的服务,强化行业的自律性,接纳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实施的监督管理。
存在着能对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经营性场所拥有展开具有社会性监督行为权利的公民,以及法人,还有其他组织。
网络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里上网的用户,得遵循法规方面规定,秉持社会公德,时刻严格自我约束,做到文明上网,去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
第六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匹配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具备安全可靠性,安全设施配备齐全。
(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
(三)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撑;
(四)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五)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
(六)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七)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关于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要具备的计算机设备的具体数量,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会同同级的公安部门、文化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第七条 欲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以及文化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部门和文化部门,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之内,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之后,颁发批准文件。
获得批准文件之后,要持批准文件朝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把经营许可证办理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在自收到申请开始的60日内审查完毕,要是符合条件,就颁发经营许可证;要是不符合条件,就得书面通知当事人。
要是取得了经营许可证,那就得拿着批准文件,还有经营许可证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第八条 拿到获准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许可的,要携带批准的文件,还有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去跟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办理互联网接入的手续,并且签订信息安全责任书。
无法获得批准文件,并且没有经营许可证,同时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情况下,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是不可以给其提供接入服务的。
第九条 那些需要与国际联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借助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接入网络来开展国际联网操作,绝不能够采用其他的方式去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提供服务;
(二)在显著的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进行有关上网信息的记录工作,记录备份需要保存60日,并且在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查询之际要予以提供。
(四)不得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或者接入线路;
(五)不可以去经营,包含色情成分的,还有赌博性质相关内容的,以及暴力因素存在的,再有愚昧迷信类型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
(六)不准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范围之外,对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予以开放,不可以准许没有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踏入其营业场所。
(七)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八)制止利用其营业场所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举报利用其营业场所从事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举报利用其营业场所从事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以及上网的用户,不可以从事下边这些,对网络安全以及信息安全有危害的行为:
(一)制作或者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侵入,或者是破坏计算机的信息系统功能,又是破坏其数据,还包括破坏应用程序。
(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处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以及上网的用户,不可以借助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去制作、去复制、去查阅、去发布、或去传播,包含了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经营者可自行决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不过,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定于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每日8时到21时。
第十四条 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也就是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却擅自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那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做出责令关闭营业场所的举措,还要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器材以及违法所得,与此同时也会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如若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擅自进行出租、转让营业场所的行为,那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依据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且有关主管部门会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私自开展国际联网或者对接线路,私自供应互联网接入服务,那么就得由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进行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于非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要是非法所得不足3万元,那就处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往下进行罚款;要是逾期没有改正或者再次违背法规,责令关闭营业场地,并且由有关领域的主管部门撤掉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 要是违反了本办法中的规定,没能做好上网信息记录工作,没依照规定去保存那个备份,没有落实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没有履行好安全管理责任,也没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那么公安机关就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且还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是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话,那就会责令关闭营业场所,还要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给吊销掉。
第十八条 有上网用户,违反了本办法规定,而去实施危害网络安全以及信息安全的行为,还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那么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对上网用户实施上述行为却不予制止、疏于管理,由公安机关依据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且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还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倘若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定,于限定的时间之外,向年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或是应允没有监护人陪伴,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踏入其营业场所 的此番情形之下,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理,并且要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是再次违反规定的 ,就会责令停业进行整顿,同时要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要是三次违反规定的 ,则要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且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违背本办法规定,去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的电脑游戏,文化行政部门会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物业经理人,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时,除给予上述处罚外,责令关闭营业场所,有关主管部门会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要是违反了本办法的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并未去办理企业登记注册以此来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这类事宜,未能按照规定去悬挂营业执照物品事项,还存在超范围经营这种状况的话,那么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若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有关部门撤销批准文件,且被吊销经营许可证,那么应在被撤销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在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前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要是逾期不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会按照法律去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违反情况,相关主管部门要将其记录在案。
若是被撤销了批准文件,或是被吊销了经营许可证,亦或是被注销了,又或者是被吊销了营业执照的,那就不可以重新去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了。
第二十四条 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违背国家法律,违反行政法规,还违反本办法规定,那么除按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对于存在失职行为以及渎职行为的审批管理部门直接负责人,还有直接责任人,将依法予以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则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部门的管理人员,若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若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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