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58 号
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发布, 此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标点符号。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各法律、行政法规,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进而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境内,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活动,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 实施针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适用此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 要依照本规定获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且需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指代资质证书)所许可的范畴内开展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 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 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水利部门, 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信息产业部门, 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着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以及事务所资质这几种类型, 其中, 专业资质依据工程性质以及技术特点划分成了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以及事务所资质不存在级别划分, 专业资质划分成甲级与乙级, 其中, 像是房屋建筑专业资质、水利水电专业资质、公路专业资质以及市政公用专业资质能够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得是注册监理工程师才可以, 并且要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或者具备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有着不少于60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存在不少于5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加起来, 合计人数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备完善的组织结构, 企业拥有质量管理体系, 企业存在健全的技术, 企业且有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的时候, 往前推一年的时间范围内, 不存在本规定第十六条所禁止的那些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子往前推一年的这个时间段内, 不存在因为本企业监理所导致的那种重大质量事故的情况。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那日之前的一年中, 不存在因为本企业监理所产生的责任, 进而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也没有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的情形。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得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其要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或者要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一级注册建造师, 一级注册建筑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这些人员合计起来不少于25人次;其中, 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 并不同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里要求配备的人数, 注册造价工程师数量不少于2人 , 这两种情况各自分别有规定。
(4)企业在近2年之内, 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 二级工程项目, 然而,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 或者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情况除外。
(5)企业具备完善的、用于组织架构方面的结构, 以及质量管理体系, 有着健全的、关于技术的管理制度, 还有档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的日子往前数一年的时间范围内, 不存在本规定第十六条所明确禁止的那些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的那一日之前的一整年当中, 不存在因为本企业所承担的监理责任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情况。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那日往前追溯一年的时间里, 未曾因本企业担责出现三级级别的以上那种关联工程建设的重大类安全事故, 还未曾发生两宗及以上四级等级的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要是符合那相关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就得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而且还得拥有超过10年的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才行。
(3)合起来不少于15人次的有注册监理工程师, 还有注册造价工程师, 以及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当中, 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数量要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里所要求配备的人数,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存在着比较完备的组织结构, 以及质量管理体系, 具备技术管理制度, 还有档案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那日的前一年之中, 不存在本规定第十六条所禁止的那些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的那一日往前数一年的时间里, 不存在因为本企业监理所产生的责任, 进而致使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情况。
(8)在申请工程监理资质的前一年时间内, (期间)不存在因为本企业监理责任而引发三级以上的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并且也没有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的技术负责人, 应当是注册监理工程师, 此人要有8年以上, 从事工程建设工作, 的经历。
(3)对应的专业方面, 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这一资格的人数, 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也就是附表1里所要求配备的具体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找出来三个以上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让他们成为合伙人,而且这些合伙人, 都得有五年以上的,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方面的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
能承担对应专业性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此业务详情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 相应专业工程类别, 二级以下, 也就是含二级的, 建设工程项目的, 工程监理业务, 见那张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
能够承担对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此信息)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
能够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相关业务, 此业务情况见附表2, 然而, 存在除外情形, 即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那些工程不在此列。
企业属于工程监理范畴, 能够开展项目管理业务, 此业务针对相应类别的建设工程, 同时还能开展技术咨询等其他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要申请综合资质, 还有专业甲级资质的情况, 那么就应当朝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的地方, 也就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去提出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在受理申请之后, 需在20日之内完成初审工作, 之后要把初审得出的意见, 以及申请所涉及的材料, 一同上报给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要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开始计算, 在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之后公示审查意见, 公示时长为10日。其中, 要是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情况, 就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交国务院有关部门去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需要在20日内审核完, 然后把审核意见上报给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初审意见来进行审批。
第十条 企业所在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其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专业乙级资质, 以及丙级资质, 还有事务所资质。
专业乙级资质许可, 专业丙级资质许可, 事务所资质许可。其延续的实施程序, 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 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 10日内 , 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 , 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是分正本以及副本的, 每套资质证书当中是包含一本正本, 还有四本副本的, 正、副本所具备的法律效力是同等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材料, 技术负责人包括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里所列出的, 那些注册监理工程师的, 以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 注册执业证书。
(六)与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证明材料, 以及涉及技术方面的证明材料, 还有关于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 若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 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以外, 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应当提交企业《监理业务手册》, 应当提交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 应当提交监理规划, 应当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应当提交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在工程监理企业身上, 一旦出现资质有效期满这种情况, 而其又打算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那么就得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0日之前, 朝着原资质许可机关那儿去申请办理延续的手续, 这是必须要做到的。
存在这样一些企业, 它们在资质有效期以内, 始终遵守着有关的法律, 以及法规, 还有规章, 包括技术标准, 并且信用档案当中不存在不良记录, 同时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满足资质标准所提出的要求, 对于这些企业, 经过资质许可机关予以同意之后, 其有效期会延续5年。
第十四条 有一种情况是, 工程监理企业, 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当中, 名称出现了变更, 地址也有变动, 注册资本同样发生了改变, 法定代表人也不一样了, 若是有着这样的情况, 那么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办理变更手续, 在办理完这个变更手续之后的30日之内, 还要去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若是涉及到综合资质, 以及专业甲级资质证书里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况, 那么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来负责办理的, 并且会从受理申请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在三日之内办理变更手续。
涉及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其办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自受理申请开始计算, 应在3日内办理完变更手续。并且, 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之后的15日内, 要把变更结果报送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人防监理工程师人防监理工程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进行改制的情况下, 除了前款所规定的那些材料之外, 还需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企业改制或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以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给出的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跟建设单位一块儿串通投标, 或者同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进行投标, 凭借行贿的方式来谋取中标。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三)对那些并非合格的建设工程, 以及建筑材料, 又或是建筑构配件跟设备按合格来签字。
(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
(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合并, 合并之后, 存在继续经营情况的企业, 活着的企业, 或者新成立的工程监理企业, 能够继承合并之前各方当中资质等级较高的那个等级, 不过, 需要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所包含的各项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分立, 分立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 要依据实际所达到的资质各项条件, 参照着本规定设定的审批程序来进行核定。
第十八条 如果企业需要进行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情况 , 这里面包含增加、更换以及遗失补办这些类别, 那么企业应当持有关于资质证书增补的申请, 还有那些相关的电子文档等材料, 之后就得前往资质许可机关去申请办理增补事宜。要是企业出现了遗失资质证书的状况, 那么在申请补办之前,应当先在公众可以看到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而对于资质许可机关来说, 应当从受理申请那一日计时开始, 在3日之内完成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 其级别高于县级, 所属为人民政府, 还有其他有关部门, 这些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方面的法律, 以及相关法规, 还有本规定, 来增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负责建设方面的主管部门, 在展开履行监督检查之职责时段, 会拥有这样的权力, 能够采取下面所列举的这些措施。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同样, 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 有关质量管理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也好, 安全生产管理的, 档案管理涉及的, 都要被检查单位提供。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贝语网校,查阅相关资料;
(三)将违背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本规定, 还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 要有两名及以上监督检查人员一同参与, 并且要出示执法证件, 不能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决不能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也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单位以及个人, 对于依照法律开展的监督检查, 应当予以协助, 并且加以配合, 绝对不可以拒绝, 同时也不能进行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如果工程监理企业在从事工程监理活动时存在违法情况, 那么, 在违法行为出现的地方, 也就是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查处, 并且, 会把违法的事实、处理的结果或者处理的建议, 及时地报告给对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进行许可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获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 若不再契合相应资质条件, 资质许可机关依照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或者依据自身职权, 能够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改正;倘若逾期仍未改正, 那么可以将其资质撤回。
第二十四条 要是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 那么资质许可机关, 或者它的上级机关, 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 或者凭借职权, 能够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的机关工作人员, 做出了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行为, 此之表现为滥用职权, 还有玩忽职守的情况存在。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那些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 却作出了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许可行为。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是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达成的, 这种情况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的, 进行工程监理的企业, 应当在及时的情况之下, 朝着资质许可机关, 去主动提出注销资质的相关申请, 把资质证书交回去,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针对此情形办理注销的手续, 并且公告其相应资质证书已然失效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 要依照有关规定, 向资质许可机关, 提供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有关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 涵盖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与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形。被投诉举报及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形, 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 依照相关规定, 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公众具备查阅该项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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