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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 经济师 > 安徽消防网户籍化管理系统怎么用?企业必看操作指南

安徽消防网户籍化管理系统怎么用?企业必看操作指南

来源:网络整理 2026-06-05 14:14:03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留言就“1990年到2010年安徽省户政管理规定”进行咨询, 现在将我省在2007年所出台的《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暂行)》提供给您,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心怀的关心以及给予的支持!

附件: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暂行)

附件:

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暂行)

以规范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 提升工作效率以及服务质量,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与户籍政策, 公安部、省公安厅已推出的便民利民措施, 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状况, 制定此规范。

一、严格执行各类常住户口登记的审批规定

(一)严格去执行各类常住户口登记的受理程序, 以及审批权限规定。除了按照规定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受理办结的户口登记之外, 其他的户口登记, 要按照公安部还有省公安厅规定的审批权限来进行审批。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 必须严格依照规定分别去履行派出所审批、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手续, 不可以擅自下放审批权限, 严禁出现越权审批的情况。

(二)派出所民警对于申报审批常住户口登记事项, 必定、绝对得实地去调查并了解情况, 之后要提交完整且准确无误的综合调查报告, 绝不能够仅仅凭借证明材料就进行上报审批, 是绝对万万不可以的, 必须得严谨的呀!

(三)派出所, 要对呈报的常住户口登记审批事项严格把关,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 也要对呈报的常住户口登记审批事项严格把关, 户政科同样应当很严格地把关呈报的常住户口登记审批事项, 市公安局户政科(处)也亟需对呈报的常住户口登记审批事项严格把关, 核准各类证明材料, 对于房地产权证等法定证件, 倘若能够通过政府政务网查询, 那便应当进行网上查验。

(四)从事常住户口审批工作时, 要实行纸质形式申报材料的呈报审批举措, 同时, 网上审批也要并行开展。需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 经领导签字完成审批之后, 再去履行网上审批流程。并且, 不准许用网上审批去替代纸质申报材料, 这一点十分关键要有清晰认知和明确执行。

(五)如下做出关于漏登、补录户口的规定: 其一, 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 倘若婴儿不满1周岁, 那么凭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交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直接办理;其二, 对于周岁满1至13周岁的儿童(1996年以后出生), 凭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须经辖区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 (此情况也作为出生户口登记)。2、年满14周岁以上, 并且没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 去申报户口登记的话, 这种情况属于补登、补录户口。需要提交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还有医院或者个体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证明以及村(居)委会证明, 要由二名民警进行调查核实, 也就是调查相关知情人2人以上, 然后写出调查报告, 经过派出所所长、县(市)公安局二级审批;设区的市必须经过派出所所长、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三级审批。3、因结婚嫁人而导致户口未被登记、遗漏登记的人员, 执行“谁造成漏登情况, 谁来进行补录工作”的规定, 也就是说, 是由当事人原来出生地点的户口登记管理机关开展登记、补录户口的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之后再迁移到现在居住的地方。

安徽省户政管理规定1990-2010_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暂行)解读_安徽消防网户籍化管理系统

二、建立户口受理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常住户口受理执行“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 常住户口审批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常住户口签字执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审批责任制: 在全部类别各级户籍窗口里的民警, 针对受理或者直接去办理的常住户口负有责任, 其中户籍民警属于直接责任人员, 派出所所长是首要责任人员;依照常住户口审批权限的规定要求, 市公安局户政科(处)、县 (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科以及派出所里负责常住户口审批的相关领导实施行使审批这项权力, 进而对审批最终的结果承担责任。

(二)承担常住户口审批之事的领导, 需要十分熟悉且精准掌握有关户籍管理的政策规定, 切实认真履行审批职责, 绝对不准自行把审批权限进行下放, 或者委托下级部门予以负责。

(三)常住户口审批工作推行纸质呈批材料跟网上审批同时进行的审批制度, 对于负责常住户口审批工作的领导而言, 在完成申报材料审批之后, 通过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审批的必须是本人, 不能委托下级部门或者本科室工作人员来替代进行网上审批。

(四)对于那些因为工作方面存在疏漏, 没有履行好自身职责, 或者是故意去违反相关的工作制度, 从而办理“私上户口”、“虚假户口”的民警, 以及派出所负责人, 还有业务部门负责人, 要给予他们纪律处分, 一直到辞退或者开除;要是情节严重, 并且构成犯罪的, 就得依法去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对于那种违反了上述常住户口登记审批制度的行为, 要是存在隐瞒不报的情况, 还有压案不查的情形, 又有包庇袒护的状况, 一旦被发现, 就要从严去处以有关领导应该承担的那个责任。

三、进一步放宽大中专毕业生户口迁移政策

(一)对于已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而言, 其落户时, 需凭借用人单位与毕业生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或者录用手续、劳动合同、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及包含上述这些内容作为依据的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前往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事宜。

(二)在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情形下, 并且是要回到原来迁出的地方去落户, 这种情况需要提供毕业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还要提供户口迁移证, 以及居民身份证, 然后前往原迁出地的派出所, 直接去办理相关手续。

(三)大中专毕业生, 其户口还在原籍的。若已落实工作单位, 且申请迁入户口, 要凭借毕业证以及复印件, 派遣证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安置工作介绍信, 接收单位证明, 户口簿复印件(该复印件需加盖辖区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居民身份证, 前往迁入地派出所进行申请。之后报送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 进而签发《准迁证》。

四、几种特殊情况的户口登记

(一)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超生的婴儿, 或者是非婚生育的个体, 在办理户口登记这个行为的时候, 先是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提出相应申请, 凭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以及父母合法有效的证件, 前往派出所去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其中随父或者随母落户是遵循自愿原则的。

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暂行)解读_安徽省户政管理规定1990-2010_安徽消防网户籍化管理系统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情况, 户口登记部门须及时向辖区计划生育部门, 进行通报。

(二)有出国(境)行为的人员, 其在國(境)外诞育的子女, 此子女未获取他国国籍或者并未得到居留证明, 在其回国(入境)之后, 凭借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 以及父母与子女用于回国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于父或者母的户口所在地区派出所, 去申报户口登记。若父母的常住户口已经被予以注销, 此类情况下可在其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之处进行落户。

(三)收养登记

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以前, 存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情况, 还有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情况, 并且已经建立了事实收养关系, 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25号)的相关规定, 收养人需持有关材料前往其住所地对应的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收养公证;在《收养法》实施之后, 有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情况, 按照《收养法》以及民政部关于《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 收养人应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进而领取《收养证》。

持有主管部门所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抑或是《收养证》, 携带收养人自身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拿着收养人申请书, 收养人径直前往其常住户口所处地区的派出所去办理实实在在的落户手续。

2、1992年4月1日前, 在《收养法》实施之际,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生活了好些年, 已然建立起事实上的那种收养关系, 由于某些缘故很难去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拿着乡镇、带着街道、携同村或居委会所出具弄的相关证明, 拿着收养人自己合法有效的证件, 怀揣收养人写弄的申请书, 如果把这些证件和身份证明材料都具备了, 就前往其常住户口所在之地的派出所去申请落户, 到了派出所之后, 派出所里负责区域的民警要去调查核实那些所填写的情况, 还得填写《申请迁入户口调查情况登记表》, 然后把这些整理好的材料上报给县或者市、区的公安局, 或者分出来的局, 甚至还要上报给市公安局去审批。

(四)废止针对出国、出境人员(国外、境外定居者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曾经出国人员户口已然被注销, 近期若有要求恢复户口登记的情况, 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受理, 经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 派所在所为其恢复户口登记。

(五)那些身为港、澳居民以及华侨且在内地居住的安徽消防网户籍化管理系统物业经理人,相应地要去办理暂住登记。有居住在居民家中这般情况的所有境外人员, 其中涵盖外国人、外籍华人、港、澳、台、华侨, 处在城市区域的, 应当在抵达之后的24小时时间范围之内, 处在农村区域的, 则应当在抵达之后的72小时时间范围之内, 去申报住宿登记。

五、几类特殊情况的户口迁移办理

(一)因婚迁, 因协议离婚, 因判决离婚导致户口本被一方无理扣押, 进而产生户口迁移。

1、一方户主因干涉婚姻自由而不愿出具户口簿, 经教育、调解、劝说均无效, 派出所可凭借当事人所提交的书面申请、结婚证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来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与此同时, 需在户口登记簿或者大底表上注明分户、迁移的日期以及原因, 之后通知持有原户口簿的人, 由派出所对原户口簿里涉及婚姻当事人的户口进行注销, 书面申请和结婚证复印件要存档并以备查用。

2、如经法院判决离婚, 或者子女归一方抚养但对方不出具户口簿, 且经公安派出所调解说服无效的, 离婚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 凭借法院现在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者迁移手续。同时要在户口登记簿或者大底表上注明分户、迁移的日期以及原因。书面申请与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 需要存档以备查。

安徽消防网户籍化管理系统_安徽省户政管理规定1990-2010_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暂行)解读

(二)其他户口待定人员的户口办理

1、有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情况之人, 只要是符合当下现行户口迁移政策规定的, 能够在原迁出的地方换领新的户口迁移证件之后, 于拟迁入的地方办理落户;要是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 原迁出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去恢复其户口。

2、人员倘若遗失了户口迁移证件, 接下来, 原证件签发地的户口登记机关会去进行审核, 审核过后, 会按照原证件所包含的内容来予以补发, 并且会注明补发情况。

3、那么, 对于那些人员, 也就是因长期外出使得户口被注销, 经过民警调查核实, 现在已经回原籍居住的, 应该予以在原籍恢复户口。而如若符合现住地户口迁入条件的, 在原籍恢复户口之后再去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农村妇女跟外地人员结婚, 户口没迁出却被原居住地派出所把户口注销了, 这种情况应准许在原居住地恢复户口, 她所生的子女, 能够跟随父亲或者母亲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

5、对于孤寡老人, 若其已跟自愿赡养人或者抚养人一同生活达二年以上, 经由社区(村)委员会出具证明, 再经责任区民警展开调查核实, 而后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在经过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之后, 才可以准许其在自愿赡养人既或者抚养人那里落户。

六、严格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公民的出生日期, 关乎公民权利、义务、责任、劳动、保险、公民身份号码等, 其关系重大, 历年人口普查均予以核对, 特别是2004年全省人口信息会战工作, 进行了全面的核对、查纠错, 信息已上报公安部人口数据库, 所以, 原则上不予变更。若情况特殊, 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更正的, 依凭相关证件和书面申请, 办理变更更正登记。

(一)出生日期更正

若是公民要更改出生日期, 那么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在未满18周岁的情况下, 需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还要出具出生证、户口簿、身份证等原始凭据, 若公民有工作单位, 还必须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原始档案证明, 之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之后进行核实情况, 再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 然后报县(市、分)局、市局审批, 获批之后才可以给予更正。

(二)姓名变更

首先, 姓名变更, 应当从严进行掌握。其次, 对于那些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若要把乳名改为大名, 那么应由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过责任区民警核查属实, 报呈县(市、分)局进行审批之后, 才予以变更更正。然后, 18岁以上的成年人变更姓名, 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而且, 如果是干部、职工, 还得提供所在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等经责任区民警审查认定理由合理正当的, 报县(市、分)局审批之后, 才可以给予变更。

安徽省户政管理规定1990-2010_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暂行)解读_安徽消防网户籍化管理系统

若要在居民户口簿等户籍材料里加曾用名, 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还要持相关有效证明, 像单位人事档案记载安徽消防网户籍化管理系统,以及就读学校原始学籍档案记载等, 之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 再报县(市、分)局、市局审批, 审批通过后, 才可以给予添加。

因经济方面存在纠纷或者出现一些问题, 正处于接受调查的状态(此调查尚未结束), 依据法律规定被剥夺了政治权利, 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人, 还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 这些人全部都不允许变更姓名。

(三)民族变更

需声明, 公民变更更正其民族若是未满18周岁, 那么应是由父母或者收养人去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申报, 若已满18周岁, 则是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去申报, 而年满20周岁则是不得更改民族的。凡是申请办理变更更正民族的情况, 是由本人、收养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的申请, 要持有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所出具的证明, 然后经过责任区民警填写《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更正审批表》且进行审核之后, 再报县(市、分)局进行审批, 如此才能够给予变更和更正。

(四)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的变更

面对离婚的双方, 要是未经协商, 或者协商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然而其中一方却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情况, 公安机关并不会受理;在于一方因为向公安机关隐瞒了离婚事实, 进而获得了子女姓名变更的情况, 要是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来的姓名, 并且离婚双方之间协商完没有达成结果, 此时公安机关应该予以恢复。

对于上述所列出的户口申报相关事项, 公安派出所首先必须在受理申请之日开启计算, 于往后的二十个工作日之内, 完成针对该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 随后要把有关相应材料, 上报给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在接到由公安派出所上报而来的材料之后, 经过一番严谨审查, 对于那些有权力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 应当在接到公安派出所上报材料之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接着将审批结果返回给公安派出所, 或者按照规定签署审核意见, 并且把有关材料上报给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 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之后的二日内, 要将审批结果通知给申请人。

七、对于公民去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情况, 以及换领居民身份证这件事, 还有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情形, 只要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同时照片也是合格达标的, 公安派出所的民警就应当在当场进行受理。居民身份证从受理开始计算起, 在两个月以内会发给公民本人。

八、关于户籍证明问题

(一)在本省范围施行的户口迁移, 不再运用户籍证明;对于省外公民申请将户籍迁入我省这儿, 若其可呈出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或者借助人口信息系统去查询其信息的状况下, 便可不必然再被要求出具户籍证明。

(二)我省公民办理省内户口迁移时, 除极特殊情况, 即我省公民户口迁移到外省去,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坚持要求我省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外, 取消拟迁入地在开具户口准迁证前要求迁出地出具户籍证明, 取消公民到银行办理贷款等相关手续被要求出具户籍证明, 取消公民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被要求出具户籍证明, 取消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案件中需要出具《户籍证明》等对外出具户籍证明的常态做法。其一法律依据乃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第四款有着这样的规定: “户口登记簿以及户口簿登记的事项, 具备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明确所指的是公安派出所所办理的户口登记簿以及户口簿登记的事项, 拥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方面的效力。其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从事有关于活动, 有需要证明身份的情况下, 有权去使用居民身份证来证明自身身份, 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可以拒绝。”。

当公民出于社会活动需求, 向公安机关提出开具户籍证明的要求之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该公民, 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簿乃是用以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性证件。公民能够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之后, 由户籍地派出所针对此复印件与人口信息系统展开核对的工作。核对无误后, 加盖户籍专用章以此进行确认。并且应当签注日期。

九、户籍窗口工作规范

安徽省户政管理规定1990-2010_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暂行)解读_安徽消防网户籍化管理系统

(一)针对户籍窗口单位, 一项要求是, 应配备超出1名之上的户籍民警, 而这些户籍民警, 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以及业务素质。另一项要求是, 户籍民警要保持相对稳定, 若户籍民警工作有调整, 必须征得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的同意, 并且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备案, 工作出现变动时, 要做好交接工作。还有一项要求是, 实行针对户籍民警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 户籍民警上岗必须经过市级公安机关培训, 考核合格之后才可以上岗。县级公安机关针对户籍民警开展的业务培训是每半年举行一回, 市级公安机关针对县级户籍民警开展的业务培训是每年举办一回, 省公安厅依照工作需要开展专项培训。4、户籍民警经过培训应当达成以下这些要求: (1)把控户政管理相应政策;(2)熟知办理户口具体程序;(3)娴熟操作计算机去办理户口相关业务;(4)能够辨别办理户口所需要的证件的真假。

(二)处在工作时间段内的户籍民警, 应当保持警容严整, 并且必须佩带胸卡。接待群众之时, 要做到主动且热情, 使用符合文明规范的用语, 达成来有迎接时的声响、问有回应的声响、走有送别的声响。户籍窗口那里, 应该放置服务台卡以及便民宣传方面的资料。

(三)公安机关有责任且应当妥善地保管居民所提交的申请材料, 要是出现了丢失这种情况, 或者是发生了毁坏这种状况, 那么就由负有责任的单位来承担负责补办材料的工作。

(四)不准许不是警务人员的人去办理户口以及居民身份证, 户政管理方面政策的性质很强, 户籍簿、册还有居民身份证具备证明公民身份事项的法律效力, 派出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一定要由国家正式的民警依照法律去办理, 协警人员能够在民警的指导、监督之下从事户籍管理相关的辅助性质工作, 一旦出现因为非警务人员直接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从而发生问题的情况, 将会坚决处理所领导以及相关责任民警。

(五)对于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收费规定, 必须要严格去执行。各地的公安机关, 不可以随性去设立收费项目, 也不可以随便提高收费标准, 更不能够胡乱收取费用、随意进行罚款。在收取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以及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的时候, 必须坚决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 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票据。

十、加强户籍资料、证件、印章的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需做好户籍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要对居民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的相关档案材料进行装订, 妥善保管。同样,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更换时产生的旧《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档案资料也得以如此处理。特别是《出生医学证明》、《准迁证》、《迁移证》、《居民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等资料, 必须长期保存。

户籍民警负责对户口迁移证、准迁证以及户口专用章予以保管与使用, 不可以随便转交给其他人处理。办理户籍的微机用户口令以及密码由专人把控, 不可以随意授权给他人。户籍民警姓名印章由民警个人进行保管与使用, 不准运用已调离户籍受理岗位民警的姓名印章来办理户籍相关事宜。若需要重新制作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要依照有关规定前往省厅治安总队户政科办理, 在领取新印章之际必须交回旧印章, 由省厅治安总队户政科统一实施销毁。倘若户口专用章出现丢失情况, 要马上进行报告。

十一、严格户籍管理工作的纪律

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的基础工作是户籍管理。各级治安、户政管理部门要严肃户籍管理工作纪律, 以此确保户籍资料具备准确性、真实性;要强化户籍管理职能, 严格依据条件、严格实施把关、严格进行审批;需全面落实公安部、公安厅公布的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若因违反户籍管理规定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而造成后果, 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并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在所有过往的通知, 以及规定之中, 只要是存在与当前这个本《规范》不相一致的情况, 一概都是要以这个本《规范》作为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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