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2008年6月27日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着眼于推进公务员培训工作朝着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致力于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依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从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培训,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公务员队伍建设要求来开展,得按照职位职责规定,结合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的特有属性进行。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要遵循这样的原则,即理论联系实际,要以人为本,要全面发展,要注重能力,要学以致用,要改革创新,要科学管理。
第四条 有的内容是公务员培训情况,有的内容是学习成绩,它们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还作为任职的依据之一,并且作为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 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是中共中央组织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机关各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承担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开展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辖区内公务员培训工作,由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政府人事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辖区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负责相关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针对相应的公务员培训工作,予以负责处理标点句号。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接受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整个公务员群体,机关依照公务员工作职责以及职业发展之需求,来安排公务员参与对应的培训项目,是这样。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都应当参加培训,培训地点是党校,或者行政学院,又或者干部学院,再或者是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且累计时长要达到3个月以上。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第八条 公务员要服从组织开展的调训安排,遵循培训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达成规定好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第九条 公务员依照规定,进入参加脱产培训的期间,这段时间内公务员培训,其工资以及各项福利待遇,如同在岗人员一样并无差异。
第十条 要是法律法规针对的是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以及法官、检察官培训有着另外的规定,那就依照那个规定来。
第三章 培训分类
第十一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
第十二条 初任培训是针对新录用公务员开展的培训,培训涵盖多方面内容,有政治理论,有依法行政相关内容,有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行为规范方面的知识,还有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与技能,其重点在于提升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组织、人事部门会统一组织初任培训,专业性较强的机关,依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能够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第十三条 任职培训,是针对那些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新任职务的要求而开展的培训,培训内容当中,主要涵盖了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以及所任职务相关的业务知识等等,其重点在于提升他们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公务员中,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其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其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的公务员,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的公务员,在机关晋升为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第十四条 专门业务培训呀,是依照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求来开展的,是关于专业知识以及技能方面的培训,其重点在于提升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呢。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 它是一种培训,针对全体公务员展开,其目的在于更新知识,还在于提高工作能力,这便是在职培训。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以及机关,需依据需要,来确定在职培训的内容,还要确定在职培训的时间,并且确定在职培训的要求。
第十六条 对于身为公务员且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之人,理应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之规定要求,展开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要是新录用的公务员,存在没去参加初任培训的情况,或者培训考试以及考核的结果是不合格的,那么就不可以任职定级。
公务员之中,那些没有参与任职培训的,或者培训考试、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去进行补训。
考取专门业务培训考试成绩不佳的公务员,无法从事专门业务工作,考核不符合要求的公务员,也不可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那些在职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公务员,那些在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其年度考核不能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参与培训的公务员,依据情节的轻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处分。
第四章 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
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公务员脱产培训计划之后,将其中选调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任务安排交给了公务员所在机关,而公务员所在机关需要在此基础之上按照计划完成调训任务。
第十九条 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
组织部门,应当依照公务员个性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专题讲座等培训项目。人事部门,应当针对公务员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定期公布相关要求。
鼓励公务员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参加培训。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公务员在职自学制度。
倡导公务员依据工作所需、学用契合的准则,于业余时段投身有关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其他学习活动。
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为公务员在职自学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使用网络培训,运用远程教育,采用电化教育这些手段来进行推广应用,以此提升培训教学以及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公务员境外培训工作。
第五章 培训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因应公务员培训工作所需,使培训机构建设得以强化,进而构建起一种体系,该体系呈现出分工有序明确,优势相互补充物业经理人,布局具备合理性,竞争呈现出有序态势,此体系即为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
第二十四条 党校,应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行政学院,也应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干部学院,同样应当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且要按照职能分工来做。
负责部门相关事务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以及涉及系统范畴的公务员培训机构,需要依据各自所具有的职责,去承担涉及本部门的那部分公务员培训任务,同时也担负起本系统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在经市(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给出认可的情况下,其他培训机构能够承担机关所委托的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机构,要依据素质优良的原则,按照规模适当的标准,遵循结构合理的要求,秉持专兼结合的准则,来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省级以上的组织部门,以及人事部门,它们应当去建立公务员培训师资库,以此达成资源共享的目的。
公务员培训工作中从事教学的教师,要依据学员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培训方法,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研讨式培训方法,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案例式培训方法,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模拟式培训方法,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体验式培训方法,以此来提升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构建起呈现统一规范状,具备科学实用特性,又有着各自独特风格的教材体系,以此去适配不同层次,以及不同类别公务员培训的需求。
第二十七条 通过培训、交流等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之中会列入公务员培训的时候所需用到的经费,并且会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渐渐逐步提升,对于重要培训项目会给予重点方面的保证。
加强对公务员培训经费的管理,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章 培训登记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机关为公务员建立且完善培训档案,针对公务员参与培训的种类,其进行登记,针对培训内容,其也进行登记,针对培训时间,同样予以登记,还针对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展开登记。
第三十条 对于公务员的培训状况而言呢,通常是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者培训主办单位将其情况进行记载着的,并且会赶忙及时地反向给予反馈到公务员所在的机关那里去呢。
公务员自学情况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认可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一条 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的是组织、人事部门,评估所涵盖的内容主要有培训方针,还有培训质量,另外包含师资队伍方面,以及组织管理制度层面,再者涉及基础设施范畴,最后是经费保障领域等。
公务员培训的主办单位,需针对培训班展开评估,此评估工作,也能够委托给培训机构来开展,评估所涵盖的内容,主要有培训制定的方案、培训时所采用的教学方式、培训所需要的保障条件以及培训最终达成的效果等。
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培训工作,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检查,针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进行制止以及纠正。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所在的机关,未能依照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这种情况之下,由组织部门以及人事部门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要是逾期没有改正,那就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 若公务员培训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会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要是逾期没有改正的话,就会给予通报批评;而要是情节变得严重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会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二)以公务员培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或进行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证、学位证、资格证、培训证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于参加培训之时,违反了培训相关规定以及纪律,依据情节的轻重程度公务员培训,会给予批评教育,一直到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机关或者单位里头,除去工勤人员以外的那些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培训,依据本规定来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那个日子开始施行,1996年6月5日印发,名为《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文件编号是人发〔1996〕52号的这一规定,同时作废。
来源:国家公务员局 200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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