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
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文件规定,省辖设区市市区以及涿州市,每月标准为240元,其它非贫困县区包括县级市,每月为210元,而贫困县则每月定为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
冀劳78号河北省劳动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文件,详细说明了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具体措施,内容涵盖了实施方案的各个方面。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为提升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水平,鼓励民众增加支出,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安排三条社会保障线调整水平等事项的通知》(冀政发12号),参照本省具体情况,制定企业职工薪资调整的执行方案,请严格实施。
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的是为了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生活,依据本省的物价和消费水平,决定将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升百分之二十,调整后的具体标准为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以及涿州市,每月的最低工资为290元,贫困县以外的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的最低工资为250元,而贫困县每月的最低工资为210元,这些调整从七月一日开始正式实施。
调整公司员工薪酬,自今年7月1日起,依据人均月额不超过120元的额度,实施提升薪资标准与岗位晋升加薪相结合的方案来安排薪资增长,其中70元左右的数额用于提高薪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