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根据往年考情分析本章节分值在8分左右,本章核心考点具体如下:
考点 1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1)各单位都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进行会计登记、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1)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专业资料。
(2)会计专业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会计资料作为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5.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保证可比性)
6.会计记录文字(必须中文+可以其他)
(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如:藏文)
(3)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如:英文)
7.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合法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即会计电算化,是将以电子计算机为主的当代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于会计工作的简称,是采用电子计算机为工具,替代手工记账、算账、报账,完成对会计信息的分析、预测和决策的过程,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新技术革命的必然产物。
考点 2 会计核算的内容
1.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1)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收入、转存、付出、结存;
(2)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的购入、自行建造、无偿取得、债务重组取得、融资租入、接受捐赠、出售、转让、抵债、无偿调出、捐赠、减值等。
2.负债的增减
主要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合同负债、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的取得、出具、发生、发行、计提、偿还、支付、转销等。
3.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基金等的增减变动。
4.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1)收入的增减
①商品销售、提供服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主营业务收入;
②销售材料,代购、代销、代加工、代管、代修和出租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
③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收益、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营业外收入;
④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的增减变动。
(2)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①生产成本的汇集、分配与结转;
②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的汇集与结转;
③税金及附加、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捐赠支出等的确认与结转。
5.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1)将收入和相配比的成本、费用、支出转入本年利润,计算利润总额;
(2)将所得税转入本年利润,计算净利润;
(3)年终结转本年利润;
(4)所得税的计提、缴纳、返还和余额结转,递延税款的余额调整等。
6.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考点 3 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
1.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2.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考点 4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种。
1.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内容:
①凭证的名称;②填制凭证的日期;
③接受凭证单位名称;④经济业务内容;
⑤经济业务数量、单价和金额;
⑥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⑦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注意】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3)原始凭证的审核

(4)原始凭证的更正与重开

2.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1)编号
①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②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2)附原始凭证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3)原始凭证分割单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以及费用分摊情况等。
(4)空行划线注销
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5)记账凭证的更正方法


(6)会计凭证的保管
①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
③原始凭证可以复制。(领导批准+登记签章)
④原始凭证遗失

考点 5 会计账簿【2021 多】
1.会计账簿的种类主要有:
(1)总账;
(2)明细账;
(3)日记账;(必须使用订本账)
(4)其他辅助类账簿,又称备查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1)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2)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3)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4)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5)可用红色墨水记账内容:
①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②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③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④根据国家统-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3.会计账簿的更正方法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

4.结账
(1)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2)期末余额
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
(3)发生额
①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
②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
(4)年度终了结账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5)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持续经营)
考点 6 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1)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2)其他资料: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注意】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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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一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考点 7 账务核对与财产清查
1.账务核对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财产清查
(1)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物盘点、账面核对以及各项往来款项进行查询、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是会计核算工作的一项重要程序。
(2)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之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3)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①财产清查的范围;
②财产清查的组织;
③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
④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
⑤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考点 8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2019 多、2018 单】

考点 9 会计档案的归档、移交
1.会计机构保管会计档案(原则1年+最长3年)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2)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
(3)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钱账分离)
2.会计档案的移交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考点 10 会计档案的销毁【2024 单、2020 单】
1.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4.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5.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销前清点核对+销后签字盖章)。
6.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7.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2025年新增)
考点 11 会计监督【2024 多、2020 多、2019 多、2018 多、2021 判】
会计监督分为: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
1.单位内部监督
(1)监督主体与对象
①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②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人、财、物)
(2)监督职权
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法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②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①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
②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
③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
④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
⑤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
(4)单位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2.社会监督【2024单、2020单、2019单】
(1)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2)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注意】审计报告种类

3.政府监督【2018 单】
(1)国务院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2)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3)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考点 12 代理记账【2020 单、2018 多】
1.代理记账机构资格认定
(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不需要经批准)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代理记账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需要经批准)
2.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2选1)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解释】上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3.主管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考点 13 会计岗位设置与会计人员【2020 单多、2019 单判】
1.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1)设置会计机构;
(2)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2.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注意】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4.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解释】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注意】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不含私企)
5.会计工作的禁入规定

6.“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7.总会计师【2024判】
(1)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2)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3)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4)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注意】“总会计师”的设置

考点 14 会计工作交接【2024 单、2024 单、2020 多、2019 单】
1.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2.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要求
(1)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交接责任
(1)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2)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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