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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公布2024年第四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来源:网络整理 2025-08-04 20:03:15

近期,广州市教育局揭晓了2024年第四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违法的典型案例,其中,广州成联美咨询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办学许可的前提下,私自进行了学科类培训,并被处以550.62万元的罚款。

截至目前,广州市教育局已经连续发布了四批2024年校外培训机构违反规定的典型案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最新的一批案例中,我们首次对违规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理,罚款金额超过了百万,其中最高的罚款数额达到了550万元。

2024年第四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广州成联美咨询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该机构在未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进行了学科类培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广州市教育局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活动,要求退还所有收取的费用,并处以5506231.5元的罚款。

广州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该机构在没有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前提下,私自进行了学科类培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天河区教育局对其进行了处罚,包括责令立即停止办学活动,要求退还所有收取的费用,并处以283964元的罚款。

三、小*石教育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该机构未获得办学许可,却私自进行学科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进行了处罚,包括责令立即停止办学活动,没收非法所得8058.24元,并处以16116.48元的罚款。

广州市教育局校外培训行政处罚_广州2024年校外培训违法违规案例_番禺教育培训

杨*标私自组织校外培训机构活动。该当事人未获得办学许可,便擅自进行学科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增城区教育局对其实施了以下处罚措施:一是要求其立即停止办学活动;二是责令其退还所有收取的费用;三是处以7500元的罚款。

五、程某违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事件。该当事人未获得办学许可,便擅自进行学科类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天河区教育局对其作出了以下处罚:一是责令立即停止办学活动;二是要求退还所有收取的费用;三是处以44000元的罚款。

六、广州市天河区学*思素养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涉嫌越界办学事件。该机构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培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广州市教育局对其进行了警告处分,并依法没收了其非法所得1183131元。

七、广州市番禺区翰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涉嫌超范围办学。该机构擅自开展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培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番禺区教育局对其进行了警告处理,并要求退还所收费用。同时,该机构违法所得的1920元亦被依法没收。

广州市教育局明确指出,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市内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将切实执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严格整治,并对各类违规的校外培训活动进行严厉打击。校外培训机构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校外培训的法律法规以及“双减”政策,强化法律意识,依照法律和规定进行办学,诚信经营,共同构建并维护一个健康有序的校外培训市场环境。

广州2024年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整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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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一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广州市新*方培训学校超范围办学案。尽管该机构获得的办学许可并未涵盖学科培训内容,但未经批准,它仍擅自进行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以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广州市教育局要求该机构立即整改,并对其发出警告,同时没收了其非法所得的71635.2元。

二、广州市越秀区的教师培训教育机构擅自进行了针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活动。该机构违反规定,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休息日时段内进行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依据《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越秀区教育局对其作出了责令整改的处罚,并要求其退还尚未消费的培训费用949105.06元,同时发出警告,并对其非法所得130356.94元进行了没收。

三、广州市南沙区启*学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涉嫌越界办学事件。该机构在未获得包含学科类培训在内的办学许可的前提下,私自进行了此类培训。依据《民促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及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下达了整改指令,并给予了警告,同时对其非法所得的36966.67元进行了没收。

四、广州市南沙区美艺术培训中心存在管理无序问题。该机构未依照规定完成住所变更手续,也未提交2022年度的工作报告,同时,它也未遵守规定接受相关监督检查。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广州市南沙区民政局已对其作出了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广州番禺区时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涉嫌超许可办学。该中心在未获得包含学科类培训在内的办学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进行了学科类培训活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及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番禺区教育局已对其下达了整改令,并予以警告,同时要求退还收取的培训费用21200元,并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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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广州番禺区某大教育培训中心违规开展业务。尽管该机构办学许可证中未涵盖学科类培训项目,却私自进行了此类培训。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及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番禺区教育局对其下达了整改指令,并给予了警告,同时要求退还收取的38188元费用,并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在瞿*敏擅自设立民办学校的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在未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前提下,私自进行了学科培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黄埔区教育局对其作出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收取的33800元费用、并处以2128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第二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广州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违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事件。该机构在未获得办学许可的前提下,擅自进行了学科类培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越秀区教育局对其做出了以下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举办培训活动,要求退还所有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0570元的罚款。

广州求*教育有限公司违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事件。该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学科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花都区教育局对其下达了停止举办培训、退还已收费用以及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广州市天河区南*悦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涉嫌超许可范围办学。该机构在未获得包含学科类培训在内的办学许可的前提下,仍擅自进行学科类培训活动。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及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番禺教育培训,天河区教育局已对其作出警告,并对其非法所得的131840元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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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州市白云区状*教育培训中心存在违规办学行为。尽管该机构获得的办学许可并未涵盖学科类培训项目,却私自开展了此类培训。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及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白云区教育局对其进行了警告处理,并要求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番禺教育培训,同时没收了其非法所得的27400元。

五、广州市荔湾区某教育培训中心存在违规办学行为。该中心在未获得包含学科类培训在内的办学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学科类培训活动。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及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荔湾区教育局对其进行了警告处理,并对其非法所得231454.46元进行了没收。

六、广州市白云区新方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涉嫌超许可范围办学。该中心未经批准,在未获得学科类培训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此类培训。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及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白云区教育局已责令该中心立即整改,并对其发出警告。同时,要求该中心退还所有收取的费用,并对其非法所得23100元予以没收。

七、广州市增城区勤*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规进行学科类校外培训。该机构未获批准擅自进行此类培训。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增城区教育局已要求该机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受影响的学生进行妥善安置。同时,责令退还尚未消费的培训费用,并对其处以1500元的罚款。

梅*南以变通方式实施了学科类校外培训活动。由于当事人未获批准擅自进行此类培训,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番禺区教育局对其下达了整改命令,要求其退还所收取的3680元费用,并对其进行了警告性质的行政处罚。

2024年第三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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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薪之*学吧科技有限公司违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事件。该机构在未获得办学许可的前提下,擅自进行了学科类培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广州市教育局对其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举办培训活动,要求退还所有收取的费用,并处以110820元的罚款。

二、韦*违规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事件。该当事人未获得办学许可,擅自进行学科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黄埔区教育局对其作出了停止举办培训、退还所收费用以及处以1203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广州市天河区越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涉嫌超范围办学。该机构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学科类培训,其办学许可并未涵盖此类培训项目。依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天河区教育局对其进行了警告,并对其非法所得的39680元进行了没收处理。

四、张胜涉嫌非法进行学科类校外辅导活动。由于当事人未获得相关审批即开展此类培训,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荔湾区教育局对其下达了整改令,要求其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并对其处以5000元的罚款。

五、涉及刘*英的变相学科类校外培训事件。该当事人未获批准擅自进行学科类培训活动,依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番禺区教育局对其下达了整改指令,要求其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并对其进行了警告性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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