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指监考人员,是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负责在被称为国家司法考试的过程里,监督应试人员考试的,要依照规定权限,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工作人员。
在第二条中,各考点依据规定条件去选聘进而培训监考人员。监考人员需要依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花费心力去认真学习国家关于司法考试出台的有关规定涵盖各项细节内容,全方位地履行好监考职责不遗余力,严格去执行考场纪律不能有丝毫松懈,以此来保障那次考试能够顺利进行得以圆满完成。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时,会被要求佩带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这是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司法考试考点设置一名总监考人,以及若干名副总监考人,总监考人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的监考工作;
(二)依照规定权限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和违纪行为;
(三)组织、检查、验收答卷的封装;
(四)向上级司法考试机构提交监考工作报告。
副总监考人负责协助总监考人管理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五条 考点设流动监考员若干。流动监考员的职责为:
(一)承担考场外秩序以及联络方面的事宜教师资格证考试监考,同各考场监考人员一道去处理各种各样突发出现的情况。
(二)检查、监督考场监考人员的工作;
(三)配合监考人员处理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
(四)替换场内监考人员;
(五)总监考人交办的其他任务。
每场考试开考前规定时间里,考场那儿的监考人员教师资格证考试监考,要去到监考办公室领取试卷,之后,在检查试卷密封状况以后还要签字确认。
监考人员领到试卷后须直接到达考场,不得携卷去其他任何地方。
监考人员严禁自行调换监考考场.
第七条 监考人员在应试人员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
第八条,监考人员要引导应试人员准时进到考场里入座,并且负责去查收禁止被带入考场的物品,这些物品里涵盖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稿纸以及电子设备、通讯设备等等跟考试没有关联的物品,还要检核证件,去宣布考场规则以及考试要求,还要宣读注意事项。
第九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迟考试开始时间。
第十条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禁止迟到应试人员进场。
考试开始六十分钟内,不准应试人员交卷出场。
在第十一条中,于各场考试开始之前的5分钟,那监考人员需要面向应试人员去启封试卷袋,并且还要逐份地清查数量,要是发现了存在问题的情况,就应当马上向总监考人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监考人员要指导应试人员按照要求去填写准考证号以及姓名,还要逐个核对,核对应试人员所填写(填涂)的姓名,看其与所持准考证上的姓名是否一致,接着核对准考证号,看是否与所持准考证一致,再进一步核对应试人员和准考证上照片是否相符,最后核对其他证件证明,考量其与准考证是否一致。
无准考证或人、证不符的,应停止其考试,交考点总监考人处理。
第十三条,监考人员需要,把缺考人员的试卷、答题卡,及时回收,还要将考试时间结束前退场人员的试卷、答题卡,及时回收。
考场监考的相关人员,需要在那些缺席考试人员的试卷之上,以及答题卡上面,注明“缺考”字样,并且要填写(填涂)好准考证号,而且这一行为要由两名或者两名位置更多的监考人员进行签字,以此来完成确认。
第十四条,因考生方面的缘故,致使试卷以及答题卡发生损坏、污损并且褶皱的情况,全都不会给予更换。
第十五条,监考人员,对于试题内容而论,不得做出任何形式的解释,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暗示;当应试人员针对于试题印刷不清楚这一情况,提出相应询问的时候,监考人员应当面向众人进行解答。
第十六条,在监考人员察觉到应试人员存在作弊行为之际,要即刻加以制止,并且依照规定所赋予的权限来展开处理,与此同时,对作弊以及处理的情况予以登记,妥善地保存证据以便供日后查考,还要由两名监考人员签署姓名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监考人员对于应试人员,要予以关心以及爱护,一旦觉察应试人员突然患上疾病,就应当即刻通知考场外面的工作人员,让其陪同考生前去进行治疗。要是应试人员因为生病而无法持续考试,那就应该劝说其停止考试,前往就医。
第十八条,监考人员处于监考期间之时,不准实施吸烟行为,不准开展阅读书报之举动,同时不准谈笑,其行为不得出现抄题、做题之现象,并且断然不可进入其他考场,而且绝对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
在考试结束之前的十五分钟之时,监考的人员应当给予参与应试的人员时间提示。
第二十条,当考试时间结束之时,监考人员应当清晰明确地向应试人员提出要求,使其即刻停止答卷,把试卷包括答题卡翻转放置在桌面上等候收卷,在全部试卷尚未回收完毕之前应试人员不得离开考场。
一条规定为,第二十一条里,监考人员回收试卷,要按自小号到大号的顺序去排列,还要清点试卷;若发现那些应试人员,存在将试卷携带出考场的情况,那么应马上进行追回;要是有缺少试卷的情形,那就得立刻就向总监考人报告。
本考场试卷,在监考人员回收完毕之后,马上要由两名监考人员,把试卷送去考点监考办公室,进行集中封装。
第二十三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对于第二十四条而言,监考人员需要依照规定,严谨认真地逐个明细去填写有关的表格,在全部的监考工作宣告结束之后,监考人员应当提交监考报告。
对于第二十五条而言,若监考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没能很好地认真履行职责一流范文网,致使这次考试工作遭受损害,甚至造成了不良影响的话,那就应当依据有关方面的规定去追究其责任,并且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若监考人员存在违纪行为,则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施行起始于2005年7月1日,自该日起开始实行。司法部于2004年7月1日发布的《监考规则》,于此同时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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