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救援设施


注(一)消防电梯设置条件

(二)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2.2.10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缆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控制面板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
4 在消防电梯的首层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供消防救援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5 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
(三)消防电梯前室的设置要求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2.2.8 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不大于30m),该通道与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3 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建筑高度>100m时应为甲级防火门,若直通室外或屋面可普通门)
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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