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法,它是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这个行动的过程当中,以及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这个进程之中,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产生的各种各样的关系一流范文网,并且,也是行政主体内部出现的各种各样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的称呼。下面,小编要为大家分享行政法价值定位分析论文,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摘要:行政法的价值定位,乃是决定行政法各项制度的根基,在众多学术观点里,鉴于我国具体国情,我们应着重突出行政法的控权职能,认同行政法是控权法,而非平衡法或者管理法,从行政法作为控权法的价值定位去审视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进而最大程度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法价值定位控权法平衡法管理法
一、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制行政权力,而不是保障行政权力的行使
那些西方的学者持有这样的观点,行政法所具备的主要作用在于对行政权进行控制,所以行政法属于控权法。就好比美国的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清晰明了地指出:“行政法是用于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赋予行政机构相应权力,并规范这些权力行使应遵循的原则,同时为那些遭受行政行为侵害的人给予法律方面的救济。”不同的国家之中存在着社会以及经济制度方面的差异,但是行政权的性质却是一样的。行政法之所以会存在,原因乃是行政权的存在以及运行存在着损害他人利益的可能性,故而需要行政法来进行控制。出于中国实际状况考量,我们的政府是属于人民的政府,我们提及控权意思就是凭借人民去管控政府,从而让政府能够依照法律进行行政。再加上存在现代行政权扩张趋向这一事实,所以使得“控权”必定会成为行政法的关键所在。
我们要对行政权的授予以及行政权的保障有清晰认知,以此来强调对行政权的控制,行政权的授予属于法律范畴,在现代法制国家里,所有权力都得经由法律赋予,不然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法享有并行使任何权力,同时,任何权力都得借助法律去制约和控制,西方学者麦迪森讲过:“首先得让政府能够控制统治者,接着还得迫使它控制自身。”就行政权的保障来说,行政权自身并不需要行政法予以保障。由于行政机关具备充足的力量,此力量源自赋予其行政权的其他法律,凭借这力量能达成其意志,惩处违法者。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处在被管理与支配的局势,相较于拥有强大力量的行政机关而言是弱者,从这个角度来讲,行政权更无需凭借行政法予以保障了。明确了控权、授权以及保权三者之间的关系,我们能够看出,行政权理应是足够强大用以管理社会,然而又必定要受到行政法的制约。恰似西方学者讲的那般,政府得强大至足以维持社会安定之情状,且能抵抗那些手中握有权力之人所施加的压力,倘若政府觉得有必要这么做;而政府又不能强大到妄图让其官员不受法律管控的程度。
所有拥有权力的人易于滥用权力,这是历经长久不变的某条经验。拥有权力的那些人运用权力直至碰到有界限存在的地方才停止。所以,一定要“凭借权力去制约权力”,不然“公民的生命、自由必定会成为被滥用权力的牺牲品”。我们觉得行政法应该着重突出对行政权的控制功用,在内容方面把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不被非法行政行为侵害当作目标,故而,行政法是控权法。
二、行政法以控权为主,不仅仅是一个平衡的问题
有一种被称作“平衡论”的观点认为,行政法具备两方面的作用,其一,行政法对行政权起到监督以及控制的作用,以此防范行政机关出现滥用行政权的情况;其二,行政法对行政权的运用予以保障,进而防止个人、组织出现滥用权利的现象。“平衡论”也能够被叫做“兼顾论”,也就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利益进行兼顾。秉持平衡论的人觉得,在我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根本上以及总体上是契合的、统一的,这构成了平衡论的客观基础。说到平衡的具体呈现方面,是涵盖着公共利益跟个体利益的平衡,还有效率跟公正的平衡等情况的,有人觉得平衡乃是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是行政法所追求的价值。那些秉持平衡论的人还觉得,平衡(即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平衡)是现代行政法的实质,是行政法的精义所在。而我们觉得,一旦行政权力与相对一方权利出现冲突,那就不存在平衡的问题了。而那些秉持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个人利益看法的群体,也就是所谓之兼顾论者。他们的这些看法,是我国法律普遍存在的价值准则,并非仅仅行政法所特有。所以呢,将其作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好像并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行政权具备支配性以及强制性这样的特征,行政机关是权力的主体,然而个人、组织却是权力的客体。在行政权行使的这个进程当中,双方不存在平衡的状况。在行政关系里,政府和公民之间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恰恰是以不平衡作为特征呈现出来的。从中国实际的情形来看,“平衡论”仅仅能是一种理想罢了。存在漫长封建历史的中国,人治比法治更为重要,不存在所谓的平衡。要达成行政法制的目的,实现依法行政,更需要的是控权,而非所谓的平衡。
三、行政法不仅是管理工具,更重于对行政权的监控
“管理论”相关人士觉得,行政法是针对管理行政机关以及公务员的法,同时还是行政机关用于开展管理工作的法。“管理论”具备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却将行政法的本质给忽略掉了,在不知不觉中使政府对于社会的控制得以强化。以管理论作为根本立场,把法律当作管理个人以及组织的工具,如此一来便将行政法保障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功能给忽视掉了。
我们持有这样的看法,那就是行政机关具备达成其意志所需的人力,物力,以及国家强制力诸多方面,长期位于强者的位置,然而,个人,组织始终处于“弱者”地位。由于存在这样的力量对比情形,故而行政法应当依靠监督行政权行政行为的特征,以此保障公民权作为其根本目的,全心投入到控制,约束政府权力当中,对因为违法以及不当行政给个人和组织造成的损害给予救济。“管理论”产生于高度中央集权与计划经济的这段时期,鉴于此,它已经无法适应我国当下的社会发展状况,而强化对行政权施加控制才是我国行政法前进发展呈现出的方向。所以,行政法不该是那种管理法,而是那种针对管理者实施管理的法,也就是管理管理者的法。
结束语
控权法性质的行政法乃是现代社会迈进的必然产物,面对行政机关权力不断扩张的状况,以控权法价值定位去审视行政诉讼法以及整个行政法体系,必定会要求更积极地保障公民权利,更严格地约束行政机关权力。所以,对于行政诉讼法这个公民用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工具行政行为的特征,必然会提出重大的改进需求。不管是受案范围的变动,还是规章法律效力的明确,无一不是为了更深入地保护公民权利,让行政机关权力行使更契合立法者意图,这会成为中国迈向法治国家实质的坚实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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