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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考试网:最新政策解读与港澳考生须知

来源:网络整理 2026-06-13 10:1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 于2010年9月16日, 经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在予以发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播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

出于推动内地与香港、澳门打造更为紧密经贸往来关系的目的, 借助国务院核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以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 遂作出决定, 针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施行如下修改:

一、添加一条, 以此作为第二十三条, 其内容为: “对于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与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情况, 需参照本办法来执行。”。

二、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估价师考试网_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_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修改决定

针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依据本决定实施相应修改, 之后再予以重新公布。

办法全文播报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22日, 国土资源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予以公布。

按照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土资源部所作出的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来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予以规范, 进而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的建设,并且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的素质以及执业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通过后, 才能够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而国家实行的是土地估价师资格当中的认证制度。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四条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每一位公民而言但凡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遵纪守法同时还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任何一类条件的那么就能够去报名参加用以考取土地估价师资格的这样一场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拥有博士学位, 具备硕士学位, 获得第二学士学位, 完成研究生班毕业。

并未具备前面条款当中第(一)、(二)、(三)项所规定的能够被国家所承认的学历或者学位方面的要求, 然而却拥有着为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程度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当中任何一种的人员, 不可以去报名参与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要是已经办理了报名手续, 则该报名是没有效力的:

(一)因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事方面的处罚, 在处于服刑的期间之内, 以及从刑罚被执行完毕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一直到报名的那一日为止, 时间跨度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于评估或者相关业务里, 遭受行政处罚, 或者是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自打处罚、处分之日开始, 直至报名之日, 时间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 正在报考的人员, 于报名这个行为发生的时候, 应该按照实际情况去填写报名表, 要并且提交下面这些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若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 那么除了要提交上述那些材料之外, 还得提交被委托人具有合法有效性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组建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针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相关重大事项, 展开协调工作, 进而进行决策。

第八条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做出决策,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据此进行具体组织, 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是每年举行一回的。此种考试呢, 是在每年处于第三季度之时, 于各个考区一同举行的。而关于考试的具体时间, 是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来加以确定的。

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检验, 主要是去测试那些应试人员, 其所应该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 以及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二)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三)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 采用闭卷方式来进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能够自由去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以及数目, 各级考试成绩在历时三个连续的考试年度之内是有效的。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是实行统一评卷的, 各科成绩呢, 是在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

第十四条 参与应试的人员, 于连续的三个考试年度当中, 将全部科目考试逐一通过了, 进而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最终取得了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十五条 考区依省、自治区、直辖市而设, 用于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其需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之下, 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一)发布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发放准考证;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五)协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可把上述考务工作, 委托给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来承担。

要是处于特殊情形之下, 考区存在需要临时进行调整的状况, 那么此决定是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来做出的。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需要在,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公告的地点, 去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 和报考人员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有着其他利害关系的考试工作人员, 是应该去申请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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