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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 经济师 > 考药师资格证要求及相关制度规定、考试办法通知

考药师资格证要求及相关制度规定、考试办法通知

来源:网络整理 2026-05-19 22:13:4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印发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药监人〔2019〕12号

各省份、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把药学技术人员职业准入管理予以强化,将执业药师管理权责朝着进一步规范的方向推进,促使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以及发展得以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相关规定,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原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之上,制定了《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及《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在印发给你们,要按照要求去执行。为确保制度能够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1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有这样一些应试人员,他们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报考了全部科目,而且部分科目合格,那么这些对应试人员而言,2018年合格科目考试成绩会继续有效,并且凭借此成绩按照四年一个周期顺延至2021年。

二、满足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发《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也就是原规定)要求的中专学历人员(包含免试部分科目的中药学徒人员),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能够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依照原规定执行,各科目成绩有效期最晚截至2020年12月31日。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3月5日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药学技术人员职业准入的管理,使执业药师发挥具备指导合理用药以及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从而达成保障且促使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国家设置执业药师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过全国统一考试且合格的人员,他们取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也就是简称称作《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那个证书,之后经过注册,在药品生产单位执业,在药品经营单位执业,在药品使用单位执业,以及在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考药师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_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_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

第四条 致力于药品生产的单位,以及专注于药品经营的单位,涉足药品使用范畴的单位,还有其他存在需要提供药学服务情况的单位,全应当依照规定去配置与此有关的执业药师。在此过程中,国家药监局承担着负责针对需由执业药师来担任的岗位作出清晰明确规定的职责。

第五条 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是由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同负责的,并且依据职责分工,针对该制度的实施展开指导、进行监督以及予以检查。

各省份,以及自治区,还有直辖市,其中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连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之内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以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施全国统一的大纲、命题以及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 国家药监局承担着组织拟定考试科目的工作,承担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的工作,承担着建立试题库的工作,承担着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去组织审定考试的科目,负责去审定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监局共同对考试工作开展监督,会同国家药监局共同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且会同国家药监局一起确定相应的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那些获得准许,可以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当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那么这些人就都可以去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获取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后,于药学岗位工作达5年,或者,取得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后,在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二)获得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取得中药学类专业学士学位,于药学岗位工作达到3年,或者在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三)拿下药学类专业,以及中药学类专业的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又或者是硕士学位,且在药学岗位工作达1年,或者在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的人员,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取得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位的人员,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_考药师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_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十条 参加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且合格的人员,会由各个省以及自治区还有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去颁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这个证书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进行统一印制的,是国家药监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用印的,在全国范围之内都是有效的。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 实行注册制度的是执业药师 ,负责执业药师注册政策制定 ,以及组织实施的是国家药监局 ,它还指导全国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但各省 、自治区且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是本行政区域以内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获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要经由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朝着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进行注册申请。经过注册之后,才能够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没有经过注册的人,不可以凭借执业药师的身份去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 经过批准进行注册的人员,是由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机构,来核发国家药监局统一样式制成的,名为《执业药师注册证》的证件。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等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有效期为五年的执业药师注册,若需延续,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之前,向所在地的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应当去遵守执业标准,以及业务规范,将保障,还有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当作基本准则。

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得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国家有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和政策来行事,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行为或者决定,有责任去提出劝告、进行制止、拒绝予以执行,并且向当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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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于其执业范畴之内,承担着针对药品质量展开监督与管理的职责,还会参与到制定以及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制度的相关行动之中,并且会参与单位针对内部违反规定行为所开展的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从事的工作包括,负责核查及调配处方,要供给用药咨询以及信息,还得指导合理用药,另外还要展开治疗药物监测与针对药品疗效评价的等一系列临床药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需于醒目之处公示《执业药师注册证》,且要对在岗执业的执业药师进行挂牌显示。当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时候,应当用醒目方式予以公示,同时停止销售处方药以及甲类非处方药。

执业药师执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工作牌。

第二十二条 作为执业药师,应当依照国家对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相关规定,去接受继续教育,进而更新专业知识,以此提高业务水平。国家对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予以鼓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相应法规要求,依照规章规定内容,针对执业药师配备状况,对其执业活动展开监督检查。

进行监督检查之际,需要仔细查验此三项内容,其一乃是《执业药师注册证》,其二为处方审核记录,其三涵盖执业药师挂牌明示事宜,以及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状况,以上这些皆为查验事项。

将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执业单位以及执业药师,应当给予协助、配合,绝对不可以拒绝、阻拦做这件事。

第二十四条 执业药师在出现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时 ,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会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依照规定给予其表彰和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职业道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药学工作做出显著贡献的;

(三)向患者提供药学服务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起执业药师个人的诚信记录,针对其执业活动开展信用管理。执业药师所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接受表彰奖励还有处分等情况,会作为个人诚信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而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会由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时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_考药师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_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于那些没有依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方县级以上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责令,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配备,并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惩处。

第二十七条 对于那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会依据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来进行处理,要是构成了犯罪,那么会依法去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凭借的若是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那么证件会被发证部门撤销,并且三年内不会给予执业药师注册考药师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若该行为已构成犯罪,那会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不允许《执业药师注册证》进行挂靠行为,要是持证人的注册单位和实际工作的单位不一致,那么由发证的部门去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且它会作为个人不良信息,被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录到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里。对于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若执业药师违背本规定相关条款,其所在单位需如实进行上报,而后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据具体情形加以处理。

第三十条 执业药师,于执业之时,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而且构成犯罪,那么便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获取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能够认定其拥有主管药师或者主管中药师职称,且能够当作申报更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单位依照工作需要,择优进行聘任。

第三十二条 在本办法里考药师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相关专业是由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外去确定的。

第三十三条 国家药监局展开相关工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起,会同其他有关部门,逐步推进民族药执业药师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面向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注册、继续教育、执业等活动的香港、对申请该等活动的澳门、还有台岛地区居民,参照这一规定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的时候开始施行,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发的《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同时废止,依据该文件获取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跟本规定里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是等同的。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国家药监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同负责,其中日常管理工作,委托给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考务工作,则委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个省,以及自治区,还有直辖市,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贝语网校,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这般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_考药师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_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二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

第三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中药学两个专业类别。

药学类考试的科目包含,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这四个科目。

针对中药学这种学科门类而言,其考试所设置的科目分别是,名为中药学专业知识(一)的科目,还有称作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的科目,另外包含药事管理与法规这一科目,以及名为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的该科目,一共是四个科目。

第四条 若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同时是在药学岗位工作的,那么就能够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而只需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这两个科目的考试;要是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且是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那就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仅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这两个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 考试有着以四年作为一个周期的规定,对于那些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而言,必须是在接连不断的四个考试年度之内,去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六条 那些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得依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所规定的程序,以及要求去完成报名。前去参加考试的人员,得凭借准考证还有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好的日期,以及时间,还有地点去参加考试。

隶属于中央以及国务院各个部门,还有其附属单位的人员,以及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依据属地原则去报名,进而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八条 持有考试与培训相分离的准则,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涵盖命题、审题以及组织管理等方面,不得参与考试,并且不得涉足或者举办跟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与培训秉持自愿准则。

第九条 实施有关考试的部门组织及其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需要严谨依照国家针对人事考试工作者所制定的纪律要求以及考试工作涉及的各项规章制度来行事,老老实实遵守考试工作当中的纪律准则,切切实实地把试卷从命制开始,历经印刷、发送直至保管这些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给做好,高度警惕防止出现泄密情况发生。

第十条 对于那些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人员,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的人员,会依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来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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