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2007〕101号
各省份、自治区的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直辖市的住房城乡建设委, 江苏以及山东省的建筑业管理局, 国务院各个有关部门的建设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了《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 要求遵照执行。若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 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取得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7年4月10日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以规范名叫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此项工作, 凭借《行政许可法》, 还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因此制定这个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一级建造师进行注册管理方面的情况。
第三条 建设部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它作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 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当中负责建设方面事务的主管部门, 也就是被简称为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的, 承担着在本行政区域范围之内处理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进行初审办理工作的职责。
全国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中的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由国务院铁路、交通部门, 以及水利、信息产业和民航部门负责。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之前, 要受聘于一个具备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 还要与聘用企业依据法律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需向聘用企业诚实地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并且要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通过聘用企业朝着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采用网上与书面相结合这种申报方式, 申请人要在中国建造师网(网址: http://www.coc.gov.cn)去进行填报, 网上申报成功后会自动生成打印所需要的申请表。
第六条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以及重新注册, 这些都属于注册申请的范畴。关于遗失或者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注册建造师, 能够申请补办或者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申请人在3年内能够申请初始注册, 若逾期没有申请者, 则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的继续教育证明, 该学习内容需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和聘用企业签订该签订成的用于界定两者劳动雇佣关系的合同的复印件, 或者, 申请人所在企业开具的, 关于劳动、人事、及工资关系这三方面的证明。
(四)逾期去申请初始注册, 此时是应当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是什么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是那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呈交的材料, 是由申请表构建起来的, 还有在(二)、(三)、(四)部分进行合订之后所形成的材料附件一起构成的。
被聘用的企业, 会将名叫《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的文件, 顺带附表1 - 2, 以及申请人的申请表, 还有材料附件, 一同上报给省级建设主管部门。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也就是附表1 - 3, 还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即附表1 - 4, 以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也就是附表1 - 5, 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与所有关于申请的材料附件, 一并上报给建设部。其当中, 要是申请建筑专业注册的话, 那就应当提交申报表一式一份;要是申请市政专业注册的话, 也是应当提交申报表一式一份;要是申请矿业专业注册的话, 同样应当提交申报表一式一份;要是申请机电专业注册的话, 还是应当提交申报表一式一份。要是申请铁路、申请公路、申请港口与航道、申请水利水电、申请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注册的, 那就必须提交申报表一式二份以及材料附件一式一份。要是申请铁路、针对公路、面向港口与航道、对于水利水电、冲着通信与广电、申请民航专业增项注册的, 每增加一个专业就应当增加表单一式一份以及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是需要按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附表1 - 6)所规定的要求来办理的。
申请注册之事, 若涉及铁路专业, 涉及公路专业, 涉及港口与航道专业, 涉及水利水电专业, 涉及通信与广电专业, 涉及民航专业, 建设部会把申请人的申请表, 按一式一份的标准送出, 还会将材料附件, 同样按一式一份的标准送出, 一并送至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那里。
国务院相关专业部门, 针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展开审核行为, 之后填写《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 此表为附表1 - 7, 再连同, 依据企业申请人进行汇总操作后生成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 该汇总表是附表1 - 8, 一并移送至建设部。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若要继续执业, 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的30日之前,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还有第八条的规定, 去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是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申请人, 或由聘用企业出具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的申请人。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处于注册的有效期限之内时, 要是出现了下述这些情形的话, 那就应当赶快去踊跃地申请变更注册。在完成变更注册之后呢, 其有效期会依照原来注册证书所具的有效期来予以执行。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若执业企业发生变更, 那么应当提供这样的材料, 其一为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其二是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其三是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 此复印件包含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倘若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出现变更的情况, 那么就应当去提供变更之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还要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 其姓名发生变更, 这种情况下, 应当去提供变更之后的身份证明原物, 或者是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具备有效性的证明。
第十条 增项注册
当注册建造师获取那特定对应专项资格证书后, 能够发起关于增项注册这一申请。要是取得了增项专业资格证书, 且时间超出3年还没有去注册的话, 其情况之时应当提供那种显示某特定专业最近的一个注册有效期之内有关继续教育学习的证明的。而当被准予可进行此增项注册这项处理之后, 原来专业所对应的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会维持保持原来的状态不会有所变动。
申请增项注册的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查询,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注册建造师, 若存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举的情形中的某一种, 那么, 将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来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就是那种, 能表明是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当中所列举的情形之一的, 证明的复印件。
本人作为注册建造师, 以及其聘用企业, 应当及时朝着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去提出注销注册那样的申请;有关单位以及个人, 是有权向注册机关进行举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应当及时把情况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建造师若出现注销注册的情况, 或者是不予注册的情形, 那么在重新拥有注册条件之后, 能够申请重新进行注册, 其重新注册是按照初始注册的要求来办理的。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和聘用企业形成就业关联的申请人, 提交的是其同雇主签约的能证明雇佣关系的用工 contractual 副本, 或者是雇主开具的, 呈现劳动、人事以及薪资关联的证明材料。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注册建造师要是出现了遗失注册证书的情况, 与此同时要是执业印章也遗失了的话, 那么就要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去补办, 并且还要提交下面这样的材料:
(一)附表7 - 1的那个, 名为《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倘若注册证书以及执业印章出现污损的情况, 那么能够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去申请进行更换, 并且还要提交以下这些材料:
(一)《一级注册建造师》, 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后需要补办, 或者污损后要进行更换的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 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士, 能够针对下述专业去申请注册, 这些专业分别是: 建筑工程, 公路工程, 铁路工程, 民航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通信与广电工程, 矿业工程, 机电工程。
要是资格证书所标注的专业是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那么就要依照建筑工程专业去申报注册;倘若资格证书所标注的专业是矿山工程, 那就得按照矿业工程专业来申请注册;要是资格证书所标注的专业是冶炼工程, 那么在矿业工程或者机电工程之中选取一个专业去提交注册申请;要是资格证书所标注的专业是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那就按照机电工程专业去申请注册。
三、受理和初审
第十六条 需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参照《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建法〔2004〕111号)规定, 来开展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还要进行此事的初审工作, 并且注册申请受理工作和初审工作不能由同一个人来办理, 以此要保证程序上合法, 行为做到规范。
第十七条 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以及注销注册的相关规定, 针对注册申请人给出的材料进行那完整性方面的查验。要是申请材料当中存有能够当场纠错改正失误的情况, 那就应当给予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的机会。
当申请注册材料齐全, 且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 要不然就是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 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 并且要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若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如若材料不齐全, 那么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 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并且要将申请材料退回给申请人。要是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便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由于执业活动而遭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从刑事处罚执行终结的那日开始计算, 一直到申请注册的那一日, 时间跨度不满5年的。
(六)因为在前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缘由而遭受刑事处罚, 从处罚决定的那一日开始, 一直到申请注册的那一日为止, 时间不满3年的。
(七)若被吊销了注册证书, 从处罚决定的那一日开始计算, 一直到申请注册的那一日为止, 时间跨度不满2年的情况下!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的前3年之内, 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这段时间, 所负责的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并且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针对申请人, 对其一并提交的资格证书, 以及与资格证书同步的另外四种证明材料, 也就是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还有聘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 仔细予以对照检查核对此间有无明显差异, 随后依据相关规定, 认真严谨地填写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情况,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要对申请人注册条件以及申报材料展开审查, 进而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对于申请重新注册的情形, 也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针对申请人注册条件还有申报材料予以审查, 并且作出书面初审意见;而对于申请增项注册的状况, 同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就申请人注册条件与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内容,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5日内针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还要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若为不同意则需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在军队系统里,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若进行申请注册, 那么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来负责受理以及初审, 其材料报送的程序, 还有初审的要求, 是按照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去执行的。
四、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针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情况, 建设部在收到初审意见后, 会在 20 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书面决定, 且审批结果会向社会公告;对于重新注册的申请, 建设部同样按此流程操作;而增项注册时也是如此。建设部进行审批时不会再组织专家复审, 只是对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形予以核实。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 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起, 要在 10 日内审核完, 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后汇总移送建设部。建设部需将审核意见结果汇总后向社会公示 10 日, 公示无异议的才准予注册。
第二十二条 针对申请变更注册的情况, 针对申请注销注册的情况, 对注册证书遗失补办的情况, 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的情况, 以及执业印章污损要求予以更换的情况,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委托, 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开展办理工作, , 办理工作要求在5日内完成得以办结。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执业企业、企业名称以及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承担负责, 若审查效果合格, 会于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里开展登记, 要是涉及跨省变更, 需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 经由原聘用企业上报给原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并获同意之后, 再由调入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审查办理, 在办结之后的10日内要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审批汇总表》(附表3-3)报送至建设部备案。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承担注销注册的办理之责, 其会进行销毁回收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操作, 在办结后的10日之内, 要把《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汇总表》(附表5 -2)上报致使到建设部去备案, 建设部此时会针对注册证书以及执业印章注销的情况, 于中国建造师网上展开公告。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承担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职责, 会去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在办结后的10日内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发或更换汇总表》也就是附表7 - 2报给建设部备案, 然后建设部会在中国建造师网上公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或更换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延续注册的, 建设部收到初审意见后, 10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书面决定, 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建设部审批时不组织专家复审, 仅核实申请人重复注册、举报情况, 国务院铁路、交運、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自收到全部注册申报材料起, 5日内审核完毕, 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移送建设部, 建设部汇总审核结果对社会公示10日, 公示无异议准予注册。审批的日期是注册证书被签发的日期, 注册证书从签发的那一日开始, 有效期是3年, 执业印章和注册证书的有效期是一样的。
第二十四条 建设部从公告发布那日开始起的10天内, 给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去负责在注册证书照片上加盖骑缝钢印;经过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 并且加盖骑缝印章。
若经审批同意进行初始注册, 或者延续注册, 又或者增项注册, 再或者重新注册, 那么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会负责在对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统一编号之后发放, 并且在办结后的10日内, 要将《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放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汇总表》(附表1 - 9)报送往建设部, 以此备案。
五、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所采用的是墨绿颜色的纸制材料, 其形状呈现为长方形, 该长方形的长度为 124 毫米, 宽度是 87 毫米, 并且它是由建设部统一施行印制的。
(一)证书编号为全国统一印制的流水印号码, 那又另行用了两种不同的编号体系, 其中之一的注册编号就是由一个汉字接着12位阿拉伯数字拼接而成的。
(二)一级注册建造师以及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编号, 适用于注册编号规则。注册编号之中, 汉字以及各组数字所具有的含义是:
1、编号的首位, 是用汉字来表示现注册省份简称的, 举例来说, 像北京这种情况, 其对应的就是“京”。并且, 总后基建营房部的简称, 为此“军”。
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一级为1,二级为2;
3、第3、4位用来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级区划代码, 若企业在地级市辖区且该区划代码为两位数, 那么第3、4位就是该地级市所在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像北京是“11”, 湖北是“42”等, 总后基建营房部代码为”99“。
4、第5位、第6位用来表示取得资格证书的年份, 要是在2005年取得资格证书, 那么, 就表示为“05”。
5、第7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 第8位也表示初始注册年份, 要是2007年初始注册的, 那么表示为“07”。
6、第9至13位它表示的是, 在初始注册这个时间点时, 当中的申请人于注册申请地省级的注册流水号, 像第1个情况呈现出来的就是“00001”。
京111050700001, 意味着该注册建造师当下的注册所在地点是北京, 其级别为一级, 最初的注册地点是北京, 资格证书获取时间为2005年, 首次注册的年份是2007年, 首次注册之际流水号是00001。
(三)注册编号的首位汉字, 代表着当期的注册地, 其他数字编号, 一旦完成注册, 就不可以再改变。要是进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以及重新注册, 编号首位汉字会随着注册省份的改变而发生变化, 数字编号会继续沿用初始注册时的编号。
(四)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第二十六条 执业印章
(一)、执业印章式样
执业印章式样如下图:

1、印章的具体形式呈现为同心的双椭圆, 其涉及到的规格有着特定的数值, 其中。外圆的长轴长度设定为50mm, 外圆的短轴长度设定为36mm, 内圆的长轴长度设定为36mm, 内圆的短轴长度设定为22mm, 并且印模所呈现出来的颜色是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一级建造师注册信息查询,并依次标示:
(1)具备宋体样式, 字高为4mm的, 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的物品, 其存在形态如此表现。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234范文网,宋体、字高3.5mm;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字高2.5mm;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
3、“京111050700001(02)”, 其中, “京111050700001”是作为注册编号存在的, 而02呢这是印章校验码。
4、样章里具有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作用的“2010.09.07”, 其对应的是2010年9月7日。
(二)执业印章校验码
印章校验码, 是由两位阿拉伯数字共同构成的。它所代表的意义是, 在印章遗失作废之后, 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在初始注册这个阶段的时候,校验码是00。当进行第1次补办操作时, 校验码变为01。而其所能达到的最大次数是99。
(三)注册专业简称
称建筑工程专业为“建筑”, 称公路工程专业为“公路”, 称铁路工程专业为“铁路”, 称民航工程专业为“民航”, 称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是“港航”, 称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为“水利”, 称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说成“市政”, 将通信广电工程专业指代为“通信”, 把矿业工程专业叫做“矿业”, 机电工程专业有合称“机电”之称。那些各专业的简称之间, 运用一个分隔的“ ”来连接, 这寓意着有多个注册专业诸如“建筑公路”, 其指的是建筑工程专业以及公路工程专业。
(四)不管申请人去注册一个专业, 还是去注册多个专业, 都仅仅能够核发一本注册证书, 以及一枚执业印章。
(五)若有人注册了多个专业, 当出现因为专业增项注册, 或者延续注册, 又或者注销注册, 进而致使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一样的情况时, 那么其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乃是注册有效期里最早截止专业的那个日期。
六、其他
第二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获得注册后, 于领取注册证书以及执业印章之际, 需同时向申请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交回原本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做证书销毁处理并且上报建设部予以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一级建造师注册费以及注册证书费, 建设部是不去收取的。注册工作里头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 要去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商量从而解决。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得把印章制作费标准报给省级物价管理部门来进行核定。
第二十九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
二级建造师要申请注册, 这一事宜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 同时也由其进行审批, 具体的审批程序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办法来制定。对于批准注册的情况, 要核发由建设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及执业印章, 并且在核发证书之后的30日内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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