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具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之内于中国境内居住累计达到一百八十三天条件的个人,才属于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以及境外获取的所得,要依据本法规定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若在中国境内既无住所又不在此居住,或者虽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于中国境内居住累计起来不满一百八十三天,那此人便是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获取的所得,要依照本法规定去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获取前款中第一项到第四项所得,也就是所谓的综合所得,按照纳税年度融合来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里面第一项到第四项所得,依据月份或是按照次数分别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到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各自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的是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在后面 。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
(三)利息所得,股息所得,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此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在国家统一规定之下,干部所获的安家费,存在这样的情况,职工被发给退职费 ,还有基本养老金,或者存在退休费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另外有送给离休费 ,以及给予离休生活补助费 。
(八)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免税的,是各个国家驻华使馆、领事馆当中的外交代表以及领事官员,还有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提到的前款当中的第十项的免税规定,是要由国务院去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且备案呀。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状况下,能够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的幅度以及期限,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予以规定的哦,并且要报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呢。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能够对其他减税的情形作出规定,而后将其报送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对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而言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所得税,它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去减除费用六万元,再减除专项扣除,接着减除专项附加扣除,而后减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于非居民个人而言,其工资、薪金所得,是要以每月收入额减去费用五千元之后所剩余的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以每次收入的数额,当作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经营所得而言,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去减除成本,再减除费用,然后减除损失之后所剩下的余额,此余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获取收入,如果未超出四千元,那么要减除费用八百元;要是收入在四千元以上,就要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剩下的余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关于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去财产原值以及合理费用之后所剩下的余额,就此形成该项的应纳税所得额 .
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而言,是以每次的收入额当作应纳税所得额的 。
劳务报酬所得,是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之后的余额作为收入额。稿酬所得,同样是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并且该稿酬所得的收入额还要减按百分之七十来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是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个人把自己的所得用于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馈赠,馈赠额度不曾超出纳税者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那部分,能够从其应纳税所得额里扣掉;国务院所规定的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在税前扣掉的,依从其规定。
规定中本条前款第一段首要条项里头所讲的专项扣除,涵盖居民个人依循国家制定的范畴以及标准去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那类社会保险费还有住房公积金等等;专项附加扣除,则包含子女教育方面的,继续教育方面的,大病医疗方面的,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方面的,赡养老人方面的等支出举措,其具体的范围,标准呀以及实施步骤是由国务院来加以确定的,且要上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去备案。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能够从其应纳税额里,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不过,抵免额不可以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具备按照合理方法进而开展纳税调整的权力:
(一)个人跟与其有相连关联者之间所进行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的交易原则,进而使得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缴纳的税额有所减少,并且不存在正当合理的缘由;。
居民个人所控制的企业,或者居民个人与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企业,该企业设立在实际税负显著偏低的国家(地区),在没有合理经营需求的情况下,对于本应归属居民个人的利润,既不进行分配,又或者减少分配 。
个人实施其他安排,这些安排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通过这些安排个人获取了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所规定的那样作出纳税调整,要是存在需要补征税款的情况,那就应当去补征税款,还要依照法律法规加收利息。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将所得之人作为纳税人,把支付那些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当作扣缴义务人。
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纳税人,是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的;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纳税人呢,是要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的。在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之际,纳税人是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而言,其需向纳税人提供包含个人所得以及已扣缴税款等方面的信息 。
十一条,居民个人若取得综合所得,那是要按年去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若存在扣缴义务人,就得由扣缴义务人依照月或者按次来预扣预缴税款;要是需要办理汇算清缴,那就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这个时间段内去办理汇算清缴。而预扣预缴办法是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来制定的。
居民个人倘若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给予了扣缴义务人,那么在扣缴义务人按月进行预扣预缴税款之际,是应当依照规定去予以扣除的,绝对不可以拒绝。
若存在扣缴义务人,对于非居民个人所获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由该扣缴义务人依据相关规定,按照月份或者依照次数进行代扣代缴税款的操作,并不开展汇算清缴工作。
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对于纳税人所获取的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依年进行计算,在月度或者季度结束之后的十五日里,由该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并且预先缴纳税款,在取得相关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要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获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需按月或者按次来计算个人所得税,若存在扣缴义务人,那么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进行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且,缴纳税款。
应税所得被纳税人获取,而扣缴义务人却未实施税款扣缴行为的情况下,纳税人理应于获取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规定时段之前,去完成税款缴纳事宜;当税务机关下达通知要求限期缴纳税款时,纳税人必须依照该具体期限来完成税款缴纳操作。
在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居民个人,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开始,一直到六月三十日这个时间段内,进行申报纳税 。
在中国境内,非居民个人要是从两处以上取得了工资、薪金所得,那么应当在取得所得之后的次月十五日之内去申报纳税,。
若纳税人因移往境外而注销中国户籍,那么其应当在把中国户籍注销之前,去办理税款的清算 。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于每月或者每次进行预扣、代扣税款之时,应当在次月的十五日之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并且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若是纳税人去办理汇算清缴退税,又或者是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在税务机关进行审核之后,会依照国库管理的相关规定来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公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对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身份、金融账户信息予以协助。至于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有个人转让不动产这种情况的,税务机关会依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去核验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而登记机构在办理转移登记之际,应当查验和该不动产转让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需要查验和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按照相关规定,有关部门会把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对于本法的遵守情形,纳入到信用信息系统之中,并且施行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
第十六条,各项所得进行计算之时,是以人民币作为单位的。倘若所得是人民币以外的货币,那么要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来缴纳税款哦。
第十七条,对于扣缴义务人,按照其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对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或者减征个人所得税,又或者停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其具体的办法所在,是由国务院来进行规定的,并且要将此规定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去备案。
纳税人违反本法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本法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个人所得税进行征收管理时,依照本法的规定来执行。同时,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综合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讲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本法第六条规定来的,居民个人获取综合所得时,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去费用六万元,再减去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所剩下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获取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据本表按月进行换算之后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经营所得适用)
(注意,此表所讲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本法第六条规定,用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之后得到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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