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根据往年考情分析本章节分值在15分左右,本章核心考点具体如下:
考点 1 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考点 2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3.收款人名称
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简称要有排他性)
4.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注意】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规定如下:
(1)月份:壹、贰、壹拾,前面要加“零”
(2)日期:壹—玖、壹拾、贰拾、叁拾前面要加“零”;拾壹—拾玖,前面要加“壹”
【举例】1月17日——零壹月壹拾柒日。
5.金额
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考点 3 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3)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4)开户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注意】只要“独立核算”的单位均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适用范围
①设立临时机构(如工程指挥部、摄制组);
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③注册(增资)验资;
④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4)开户证明文件
①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②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③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以及临时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批文。
④境内单位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应出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⑤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⑥增资验资资金:应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解释】上述第②③④⑥项还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除外。
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6.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应当撤销账户的情形:
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④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先从后主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对于按照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考点 4 票据的记载事项【2024 多】

【解释】“任意记载事项”: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记载“不得转让”)
【总结】关于“日期”未记载的效力

考点 5 票据的“三个时间”


【注意】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注意】过期的后果
【解释】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解释】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只允许作定日付款的记载。

考点 6 背书【2024 单、2020 判、2017 单、2015 单】
1.背书种类
(1)转让背书。
(2)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2.必须记载事项
(1)背书人签章
(2)被背书人名称
【解释】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初级会计考试题库限时免费领>>>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4.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5.附条件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6.不得转让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期后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 7 承兑【2024 不定项、2016 单】
1.提示承兑期限(仅适用“远期商业汇票”)

2.付款人承兑期限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必须记载事项:
(1)承兑字样;
(2)签章。
4.承兑附条件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考点 8 保证【2024 不定项、2018 多】
1.保证人资格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必须记载事项
(1)保证字样;
(2)保证人签章。
【注意】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4.附条件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总结】各种“附条件”

考点 9 票据权利【2018 多、2016 单】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注意】不享有票据权利: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2)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3)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解释】“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票据权利丧失补救【2019单、2015多】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进行补救。
【注意】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追索权【2020 多、2018 单多、2017 多、2016 多】
(1)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①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2)追索金额(本利费)

(3)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考点 10 票据抗辩
1.1个可以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2个不得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考点 11 支票【、2024 单、2019 单多、2018 多、2016 单、2015 多、2021 单】
1.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只能提现)、转账支票(只能转账)和普通支票(既可以提现也可以转账)。
2.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4.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授权补记。
5.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对空头支票,付款银行有权拒付。
考点 12 预付卡【2024 单、2021 年单、2020 单多判、2019 单多、2017 单、2015 单】
1.预付卡的分类
(1)单用途预付卡VS多用途预付卡

(2)记名预付卡VS不记名预付卡
预付卡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解释】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记名+不记名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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