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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那些人员房地产职业经理人考试,一定要经过注册登记,才能够以注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名义进行执业 。
,第十六条 ,建设部是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或者 ,其授权的机构是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
第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其身体状况良好,具备能够持续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相关岗位之上开展相关工作的条件 , 。
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结果为合格。房地产经纪人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送往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就是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之后,统一报给建设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予以注册。对于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者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核发《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注册证》。
第十九条,人事部,以及各级人事部门,对于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还有使用情况,具备检查的责任,同时也有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通常是三年,有效期快满前三个月,持有证书的人,要到原来的注册管理机构,去办理再次注册的手续。在注册的有效期里面,变更执业机构的人,应该及时去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进行注册这个行为的人,除了要符合本规定当中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相关内容之外,还必须要提供接受再教育以及参加业务方面培训的证明。
经注了册的,房地产经纪人这项考试,存在下面这些情况当中的任何一种的,会被原来的注册机构给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脱离房地产经纪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
(四)同时于两个以及更多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当中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 。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经纪行业管理规定。��
建设部,以及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情况,并且同样要定期,公布其注销情况。
各省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负责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每年度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协理从业资格注册登记情况,要报建设部备案。
第四章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职责��
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以及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协理的人员,于经纪活动当中,务必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来行事,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其拥有依法去发起设立,或者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权利,要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关键岗位的工作,还得指导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协理完成各种经纪业务,经由所在机构授权去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等重要业务文书,从事执业房地产经纪业务以获取合理佣金。
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过程当中,房地产经纪人员具备一种权利,可为要求委托人去提供那些跟交易存在关联的资料,还要支付因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从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并且拥有拒绝执行委托人所发出的违法指令的权利。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协理,拥有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权利,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进行考试,处理与经纪相关的事务,并且能够获取合理的报酬。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人考试通过者,以及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协理经注册后,仅能受聘于一家经纪机构,并且要以该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义去从事经纪活动,不可以房地产经纪人考试之身份,也不得以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协理的身份去从事经纪活动,或者在其他经纪机构进行兼职。
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人员以及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协理,得凭借专业知识与职业经验,去处理或者协同处理有关房地产交易里的细节问题,要向委托人揭示相关信息,做到诚实信用,遵守合同,完成委托业务,还要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房地产职业经理人考试,全力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以及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协理,都务必接受职业继续教育,进而持续地提升,业务方面的水平。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职业技术能力:��
拥有一定程度的房地产经理论以及相关经济理论水准,且具备丰富的房地产情况 ,。
专业知识;��
能够十分熟练地掌控并运用跟房地产经纪业务存在关联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对房地产市场流通环节有所熟悉,具备熟练实务操作技术,还有技能;。
持有丰富的房地产经纪实践经验,具备一定资历,熟知市场行情变化,拥有较强的创新与开拓能力,能够创立并提升企业的品牌。
(五)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协理的职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
(三) 掌握一定的房地产流通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
第五章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附则��
第三十条,在本规定发布之前,就已然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并且具备较高理论水平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能够借助考试认定的方式,获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而考试认定办法则由建设部、人事部另外作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人员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第三十二条,经过国家相关部门予以同意,获得准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就业活动的外籍人员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要是符合本规定所提出的要求,同样可以去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考试,并且能够申请注册。
对于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协理从业资格的管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厅(局)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去制定出具体的办法,然后组织实施。各地所制定出来的管理办法,需要分别向人事部、建设部进行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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