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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2月30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京政发〔1988〕115号文件发布,1998年6月12日,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进行第一次修改,2007年4月27日,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8号令进行第二次修改。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即以下所说的《条例》,然后,结合本市实际状况,进而制定本办法。
使用土地的单位,在本市城区行政区域内,是纳税的团体,这类团体在近郊区行政区域内,也是纳税的团体,远郊区之县政府所在地这类地方是存在纳税团体的,在远郊区的建制镇存在纳税团体,远郊区的工矿区中当然也有纳税团体,这些团体都应当按相关说法缴纳土地使用税,此税有相关简称,叫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其要遵循条例与本办法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条例与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其计税依据乃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税额来计算征收。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予以确定;若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那么则以纳税人据实申报且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占用面积来确定。
第四条,本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成了六级哦,每平方米年税额呢,是像下面这样的:
一级土地30元;
二级土地24元;
三级土地18元;
四级土地12元;
五级土地3元;
六级土地1.5元。
对土地纳税等级范围,进行划分,这一划分工作,是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来做的,其参照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级别范围,进而确定,之后再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财政机关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道路、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有关方面批准进行开山整治的那片土地,以及经过改造的废弃那片土地,从开始使用的那个月份起免去缴纳土地使用税10年,。
(七)有那些为能源所设之用,交通所设之用,水利设施所设之用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以及其它所设之用,是由财政部另外去做出规定从而实现免税的 。
对缴纳土地使用税存在实际因难的纳税人而言,当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呀,要经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规定的程序去办理呢。
本市土地使用税,全年税额分两次去进行申报缴纳,其中一次申报纳税期限处在每年4月1日开始,到4月15日为止,另一次申报纳税期限是在每年10月1日 outset,至10月15日 end。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于地方税务机关所规定的那段期限之内,朝着地方税务机关去提交使用土地面积相应数量的依据,进而办理土地情况登记的手续 。
倘若纳税人所使用的土地情况发生变动了,那么应当在自变动之日开始起的30日之内,前往登记地的那般地方税务机关去办理土地情况相关的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
第九条,纳税人需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若土地所在地,与纳税人登记地,不一致,那么由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纳税地点,。
第十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权属资料信息,具体办法,由市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市土地管理机关,制定。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参照本市有关规定来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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