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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年8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首先,第一条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那些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单位以及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并且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去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
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其计税依据乃是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切实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以及消费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是由国务院依照本法以及有关税收的法律、行政法规来规定的,之后要报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对于进口货物,以及关于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是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讲的纳税人所在地,指的是纳税人住所地,或者是跟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存在联系的其他地点,具体的这些地点,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来确定,是要经过其进行判定的。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是通过计税依据去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进而计算得出的。
第六条,鉴于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所需,国务院针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还有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状况,能够规定实施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之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之时,跟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一样的,并且是分别同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去缴纳 。
第八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是那些负有了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些人在扣缴增值税的时候要连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起扣缴,在扣缴消费税之际也要连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起扣缴。
第九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进行征收管理,是依照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来开展的。
第十条,纳税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 。
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本法第十一条,国务院于1985年2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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