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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来源:网络整理 2026-01-07 08:04:24

第一章 总则

首先,第一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也就是以下简称为增值税法的法规,来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增值税法第三条当中所说的货物,涵盖了有形动产,还包括电力,以及热力,还有气体等等 。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讲的服务,涵盖了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还有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讲的无形资产,是那种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不过它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它涵盖了技术,还有商标,以及著作权,另外还有商誉,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以及其他的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说的不动产,指的是那种没办法移动的东西,要是移动了的话,就会致使性质、形状发生改变的资产,其中涵盖了常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等 。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货物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开施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提出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开施行 。

增值税法第三条当中所说的单位,涵盖了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单位 。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四条,增值税法的第四条第四项当中所说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指的是下面这些情形,:

有这么一种情况,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过呢,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是除外的,是这种情况,没错吧,是这种情况,对吧 。

(二)境外地域的单位,或者是个人,将其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存在的资源,直接产生关联;。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分别将销售额列出来,还要各自把增值税税额进行清楚的罗列,这是应当做到的 。

第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实施登记制度,具体的登记办法是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来制定的。

第七条,自然人归属小规模纳税人范畴。非企业的单位,其不常出现应税交易,并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涵盖范围,这种情况下能够选择依照小规模纳税人来进行纳税。

第二章 税率

第八条,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当中称为出口货物的,是那种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且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还有国务院规定的被视作出口的货物 。

境内设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跨境销售,存在以下这些行为,也就是销售相应的服务、且涵盖无形资产,其税率规定为零:

(一)把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完全放在境外消费,然后销售给境外单位 。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第十条,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讲的应税交易,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 , 。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极为显著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占据主体地位,展现交易的实质以及目的;附属业务作为主要业务的必然补充,并且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作为前提。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增值税法第十六条当中所说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是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凭证,具体涵盖范围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备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句号结尾)。

第十二条,纳税人凭借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里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涵盖了: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向海关获取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所明确列示的,增值税税额 。

自境外的单位,或者是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是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

在购进农产品这个行为发生的时候,除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或者除了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关于从销售方那里拿到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之上所明确列示的,或者其中所涵盖包括的具有增值税性质的税额 。

第十三条,纳税人若依据一般计税方法来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因销售折让、或发生中止、或者出现退回情形,从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呀,应当要从当期的销项税额当中予以扣减;因销售折让、或发生中止、或者出现退回情形,进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呢,应当要从当期的进项税额当中去扣减。

规定的第十四条指出,当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缴纳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的情形下,要是出于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这些状况,从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这种销售额应当从当期的销售额里进行扣减。在扣减了当期销售额之后,如果仍然存在多缴税款的情况,那么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当中进行扣减,或者按照规定去申请退还。

第十五条款规,增值税法第十七条之中所讲的全部价款,并不涵盖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述税费,或者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产生的消费税;

(三)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四)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十六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十七条,纳税人若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来结算销售额,那么在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计算时,折合率能够选择销售额发生当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此外,纳税人一旦确定了折合率,在12个月之内是不允许进行变更的。

第十八条,当纳税人出现增值税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情形时,税务机关能够按照顺序依照以下方法来核定销售额:

(一)依据纳税人在最近这段时期之内,所销售的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来予以确定;。

(二)依据其他纳税人近来所售类似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予以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公式里,成本利润率是10%,面向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而言,能够依据行业成本利润的真实状况,对成本利润率作出调整。

增值税法里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提到的第十九条叙述范围之内的非正常损失指何方呢,它是指由于管理方面存在不善的状况进而导致货物出现被盗、丢失以及霉烂变质的情况,同时它还指因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致使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进行没收、销毁以及拆除等这些特定情形 。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是,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之情形,二是,与之相关的加工,且为修理修配服务的情况,三是,还有与之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的状况 。

(二)在产品、产成品出现非正常损失,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固定资产除外),还有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以及交通运输服务;。

(三)不动产倘若存在非正常损失,并且该不动产所耗费采用的是购进货物以及建筑服务 。

(四)购进货物以及建筑服务会被非正常损失用于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给耗用,不动产在建工程囊括了纳税人去新建,还有纳税人去改建,并且囊括纳税人去扩建,亦包含纳税人去修缮,同时包含纳税人去装饰不动产 。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讲的货物,是指那些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以及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方面的材料,还有给排水相关的设备,采暖的设备,卫生方面的设备,通风的设备出售固定资产的税率,照明的设备,通讯的设备,燃气的设备,消防的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电梯设备,电气设备,光伏发电设备,智能化楼宇设备,以及配套设施等等。

在本条例之中所讲称为固定资产的,其指的是那种使用期限超出12个月的,诸如机器、机械这些,还有运输工具,以及其他和生产经营存在关联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

第二十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时所产生的利息支出,涵盖那些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关联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这些支出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暂时不可以从销项税额当中进行抵扣。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应当适当地展开研究,研讨购进贷款服务出现的利息,以及与之有关的费用支出,那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准许从销项税额里抵扣掉的,还要评估关于此政策的执行效果。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购进货物,纳税人购进服务,纳税人购进无形资产,纳税人购进不动产,(这些购进行为)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这种非应税交易,就是那种被叫做“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并且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里进行抵扣的:

开展并非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所涵盖的经营活动,进而获取跟该经营活动有关联的货币样式或者非货币样式的经济收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这里所说的货物不包含固定资产,还有购进服务,当这些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时,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时,以及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从而没办法划分清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去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且要在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第二十四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这里所说的购进货物不包含固定资产,还有服务,要是发生了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那么应当把对应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当中扣减;要是没办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的,那就按照当期实际成本去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第二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所获取的固定资产,以及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这里将其统称为长期资产,它既被应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同时又作用于简易计税方法所对应的计税项目,还涉及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包括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以及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里把以上这些统一称作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像这样的情况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而与之对应的进项税额,要依照增值税法以及下列规定来进行处理:

(1)针对单项长期资产中,原值处于不超过500万元这一范围所对应的情况出售固定资产的税率,其进项税额能够全部从销项税额里进行抵扣 ;。

对于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的时候先进行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在此之后,当用于混合用途期间,依据调整年限来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所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且逐年进行调整。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去制定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操作办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里所说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以及个人,被称作第一点中所讲的农业生产者;而初级农产品,就是该项所提及的农产品,这就是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中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 ;这里面包括军队以及武警部队,各级各类的医疗机构 ;但不涵盖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 。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提到的古旧图书,其中所指的古旧图书,是指那种朝着社会去进行收购的古书以及旧书,这是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 。

第二十九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中所讲的托儿所、幼儿园,那是指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的,获取了托育或者学前教育资格的机构,其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指的是按照有关收费标准规定范围以内的保育费、保育教育费;养老机构呢,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用来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以及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专门针对残疾人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所讲的学校,是指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能够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其中还包含技工学校,还有高于技工学校层次的高级技工学校,以及技师学院 。

第三十一条,增值税法当中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所提到的门票收入,指的是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要依法及时公之于众,其标准,也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条件等,同样得依法及时宣告给社会知晓 。

国家政府当中的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也就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着诸般事务,其中之一是应当适时去研究与进行评估,评估的对象是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之后所产生的效果,对于那些不再契合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所需的优惠政策,要及时地向国务院进行上报,从而得以让国务院给予它们调整完善这样的举措。

第五章 征收管理

三十四条规定,若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且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是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同时由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那么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即为纳税人;而在其他情形下呢,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则成为纳税人。

在资管产品运营的进程当中,出现了应当缴纳税款的交易行为,那么,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即为纳税人 。要是法律另外有着不同的规定,那就依照该规定来执行 。

在那种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中的自然人里头,如果其发生了相应情形,那么负责其对应支付价款事项的有关境内单位,会成为履行扣缴义务的方面,而关于代扣代缴这具体的操作办法,是由国务院财政以及税务主管部门去进行制定的 。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身为自然人的个体,出租处于境内的不动产,要是存在着境内的代理人,那么就由该境内的代理人,去申报并且缴纳税款。

第三十六条,除本条例另外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要是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话,那就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且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那个当期开始,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倘若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那么能够向主管税务机关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且自办理登记的那个当期开始,依照一般计税方法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三十七条,纳税人发生了应税交易,就应当朝着购买方去开具发票。存在下列情形当中的任何一种的,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纳税人发生了应税交易,在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又出现了开票存在错误的情况,或者有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这种时候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作废方面的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是没有按照规定去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不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以及第十四条的规定去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提及的收讫销售款项,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是指纳税人开展应税交易进程里或者结束后所收到的款项 ;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其规定为书面合同明确的付款日期 ,要是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 ,则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 ;这一日具体涵盖货物发出的即时 ,服务完成的时刻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瞬间 ,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刹那 ,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即时 。

第四十条,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里提到的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指的是货物发出的当日,是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日,是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日,也就是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其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

在增值税法里,第四十二条之中,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所讲的那种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之后能够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情况,指的是,对于有着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而言。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个省,也就是不在同一个自治区,当然也不在同一个直辖市之内的话,经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就能够由总机构合计一起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要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同一个省里边,然而却不在同一个县,也不在同一个市、同一个区、同一个旗之内的,经过省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能够由总机构会合起来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之中,第四十三条所涉及的那些,能够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也就是以一个季度作为一个计税期间的,是有所限定的 。

(一)小规模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中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

(三)国务院税务、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纳税人。

按次纳税的那些纳税人,其销售额要是达到了起征点,那么从纳税义务发生的那一日开始,一直到次年六月三十日之前 ,都应当去申报纳税 。

第四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一,转让不动产,二,该不动产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三,或者也涉及出租此不动产 。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油气田企业针对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联系的服务展开销售活动。

第一项规定的预缴税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来制定。

第四十六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情况,税务主管部门也可规定,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批准部门能够做出这样的规定 。

对于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财物或是跨境售卖服务、无形资产,也就是以下所说这类出口类业务,依据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去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情形,需遵照国务院所指定的出口退税率,借助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来计算退(免)税额,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核通过以后,进而办理退(免)税。

具备免抵退税办法,其具体所指的是,在出口环节当中,对于增值税予以免征,与之相对应的进项税额,会对应纳增值税税额进行抵减,而那些没有抵减完成的部分,将会被予以退还;属于免退税办法,这意味着在出口环节里,增值税会被免征,与之对应的进项税额,会被予以退还。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所适用的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去进行申报,要是逾期了还没有申报的话,那就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来缴纳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这种情形来说,其应当依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所规定的那样去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之后呢,则是由委托方按照规定去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这种事项;要是没有办理委托代理出口手续的话,那么便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据此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

第四十九条,纳税人所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能够放弃退(免)税,转而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自其放弃退(免)税之日的次月开始,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免征增值税或者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的人适用那种免征增值税的出口方面业务,能够放弃掉免征增值税,去选择缴纳增值税,自从放弃免征增值税的那个日子开始计算,下个月起,原本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

选择放弃退(免)税的那部分纳税人,或者其中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在长达36个月的这段时间之内,都被规定不得再有资格,再次去适用退(免)税,或者再次适用免征增值税这一情况。

第五十条,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出现了销售折让的情况,出现了中止的情况,出现了退回等情形,在这些情形下,纳税人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属于国务院,其针对增值税所涉及的出口退(免)税,需去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在第五十一条中有着涉及。

第五十二条,税务机关有依法向相关单位以及个人获取同出口税收征收管理关联的物流信息的权利,税务机关有依法向相关单位以及个人获取同出口税收征收管理关联的报关信息的权利,税务机关有依法向相关单位以及个人获取同出口税收征收管理关联的货物运输代理信息的权利,税务机关有依法向相关单位以及个人获取同出口税收征收管理关联的资金结算等信息的权利,相关单位应当予以提供,个人也应当予以提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可以将其用于税收征收管理以外的用途。要是法律、行政法规另外有规定的,那就依照其规定。

纳税人实施那种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进而使得缴纳增值税税款出现减少情形 ,或者出现免除情况 ,又或者导致推迟缴纳的状况 ,甚至存在提前退税 、多退税款的现象 ,在此种情形下 ,税务机关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来予以调整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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