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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让会计行为得以规范,确保会计资料是真实且完整的,强化经济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提升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秩序,故而制定了本法。
第二条 包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这些被统称为单位,其必须依照本法来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本单位会计工作,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可以通过任何一种方式,去授意,或者指使,又或者强令会计机构,以及会计人员,去伪造,还有变造会计凭证物业经理人,以及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可以对,依法履行职责。且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于那些认真去执行本法的会计人员,他们忠于自己的职守,始终坚持原则,并且做出了显著成绩的,会给予其精神方面的奖励,或者给予物质方面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分为县级以上层级,管理着,本行政区城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施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本法来制定并公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依照本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针对有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特殊需求的行业,去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而后报给国务院财政部门送去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能够依照本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去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之后报给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每个单位都一定要依据实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来开展会计核算,要去填制会计凭证,还要登记会计帐簿,并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对于业务收支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主要的单位而言,能够从中确定一种货币用来当作记帐本位币,然而所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应当折算成人民币的。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要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帐簿,同样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也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大连会计网官网首页,其他会计资料,还是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要是采用电子计算机来开展会计核算,那么其所用的软件,还有此软件所生成的会计凭证,以及会计帐簿,再加上财务会计报告与其他会计资料,都得符合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所定下的规定。
不能有任何单位,以及任何个人,去伪造会计凭证,还有去伪造会计帐簿,以及伪造其他会计资料,并且不能变造会计凭证,也不能变造会计帐簿,更不能变造其他会计资料,同时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进行本法第十条所列举的经济业务事项处理的时候,必须去填制或者获取原始凭证,并且要及时地把它送交至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需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矩对原始凭证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还得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原始凭证,要予以退回,且要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各项内容被原始凭证记载的均不允许去涂改,原始凭证要是存在错误的情况,那么应当是由出具单位去进行重开操作或者对其进行更正,更正的地方应当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原始凭证要是金额出现错误的大连会计网官网首页,应当由出具单位重新开具,不可以在原始凭证之上进行更正。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进行登记的时候,一定要以已经经历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作为依据,这还得契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跟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要求。会计账簿涵盖了总帐、明细帐、日记帐以及其他辅助性帐簿哟。
会计账簿登记,应按连续依次编号的页码之顺序来进行。若会计账簿记录出现错误,或者存在隔页、缺号、跳行的情况,那就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规定的方法予以更正,并且要由会计人员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之处盖上印章。
采用电子计算机来开展会计核算工作的情况下,其会计帐簿的登记行为,以及更正行为,都理应契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各个单位所发生的各项跟经济业务相关的事项,都应当在依据法律规定而设置好的会 计帐簿之上,进行统一的登记,以及核算,绝对不可以违反本法,还有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私自去设置会计帐簿来进行登记与核算。
第十七条 各个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把会计帐簿记录,与实物进行相互核对,还要与款项以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以此来做到保证,会计帐簿记录和实物实际拥有的数额相互符合,保证会计帐簿记录和会计凭证中有关的内容相互符合,保证相对应的会计帐簿之间的记录相互符合,保证会计帐簿记录和会计报表中含有相关的内容相互符合。
第十八条 各个单位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前后各个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可以随意进行变更;要是确实存在必要进行变更的情况,那就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来变更,并且要把变更的原因、情况以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当中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所提供的担保,还有未决诉讼这类或有事项,应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里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应当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帐簿记录以及有关资料来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其要符合本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里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编造要求、提供对象还有提供期限的规定,要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外有规定,那就按相应规定执行。
财务会计报告包含会计报表,还有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得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需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那么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和财务会计报告一同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以及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还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且盖章;设有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必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同样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所进行记录的文字,理应使用中文。处于民族自治地方时,有关会计的这一记录能够同时运用当地通用的某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那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同时采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会计凭证、 会计帐簿、 及其它会计资料, 各单位都应当建立档案, 达到妥善保管的目的。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以及销毁办法, 是要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来制定的。
第三章 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不论公司,还是企业,在开展会计核算工作时,除了必须遵循本法第二章所含的规定之外,同时还得遵守本章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企业,得依据实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去确认,计量,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利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按规定去变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在确认方面的标准,或者不依规范来调整其计量的方法,进而虚假列示出、过多列示出、根本不列出或者过少列示出资产,以及负债,还有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便更改费用、成本的确认准则,或者变换计量方式,弄虚作假列出不存在的费用、成本,列出本该不该列出的费用、让不该列支成大量,不呈现不应减掉的或者把本应减少的数据减得很少。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个单位都应当去建立起来,并且要健全自身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应当是符合下面这些要求的:
(一)对记帐人员来说,其相关职责权限需清晰明确,和经济业务事项,以及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都应使得职责权限明确,并且相互分离,彼此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的投资,资产实施处置,资金进行调度,以及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其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程序要明确,相互制约程序也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绝不能在主观上进行暗示、通过特定行为进行指示、以强制命令的方式,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去违法办理会计相关的事项。
会计机构,对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发现会计帐簿记录跟实物不相符,会计人员发现会计帐簿记录与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若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那就应当及时处理,若无权处理,那就应当马上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法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拥有检举的权利。若收到检举的部门具备有权处理的情形,那么就应当依据职责分工,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要是收到检举的部门不具备有权处理的条件,那就应当及时把它移送给有权处理的部门去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以及负责处理的部门,都必须为检举人保守秘密,绝对不可以把检举人姓名以及检举材料转交给被检举单位以及被检举人个人。
第三十一条 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对于那些必须经由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工作的单位而言,其应当朝着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去提供会计凭证,如实去提供会计帐簿,如实去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去提供其他会计资料,并且如实去提供有关情况。
不存在任何单位,或者任何个人,能够以任何一种方式,去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以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的,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财政部门具备这样的权力,即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以及该审计报告的内容,实施监督行为。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相关会计凭证,是否真实,相关会计帐簿,是否真实,相关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可靠,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是否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对于前款第(二)项所列出的事项,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发觉存在重大违法嫌疑的时候,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能够向跟被监督单位有着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去查询相关情况,同时也能向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询问有关状况,关联的单位和金融机构都应当给予该项行动支持。
前述所列举的那些监督检查部门,在针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检查之后,是应当出具检查结论的。对于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要是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去履行本部门职责所需要的,那么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就应当加以利用,以此来避免出现重复查帐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依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单位之会计资料展开监督检查的这样一些部门,以及这些部门之中的工作人员,他们对于在监督检查期间所知晓的国家秘密,还有商业秘密,是负有保密义务的。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都得凭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去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的监督检查,要如实去提供会计凭证,要如实去提供会计帐簿,要如实去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还要如实提供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绝对不可以拒绝,绝对不可以隐匿,绝对不可以谎报。
第五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各个单位,需要依据会计业务的需求,去设置会计机构,又或者是在相关机构当中设置会计人员,并且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倘若不具备设置条件的话,那就应当委托经过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去代理记帐。
存在这样一些企业,即国有的,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它们是必须设置总会计师的。另外,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怎样,任免程序如何,职责权限怎样规定,这些全部是由国务院来进行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若要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那么其要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要有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要提高业务素质。对于会计人员所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予以加强。
第四十条 因为有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进行做假帐行为,隐匿或者故意去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和会计职务相关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可以再做会计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平常情况下,要是一般的会计人员去办理交接的相关手续,那么是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也就是会计主管人员进行监交的;然而,当会计机构负责人,也就是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时候,却是由单位负责人来监交的,并且在必要的情形下,主管单位还能够派遣人员会同一起进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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