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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 经济师 > 中国通过新义务教育法:全面提升教育质量与全民素质

中国通过新义务教育法:全面提升教育质量与全民素质

来源:网络整理 2025-03-05 17:08:58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络的特别报告将于6月29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并通过了新的强制性教育法。这是我国强制性教育工作的重大事件,也是涉及数千个家庭的重大事件。可以说,强制性教育与该国强制教育阶段的每个人,每个有孩子的家庭,超过1.7亿名学生有关,全国有40万多个强制性教育学校,以及全国超过40万的强制性教育学校。这也与我们的教育事业,我们国家的未来发展以及整个国家质量的提高有关。这是一个非常重要且重要的项目。新的强制性教育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家根据法律实施强制性教育的新阶段。以下是对义务教育法的修订的必要性全国民办学校总量10年来首次缩减,特征和主要内容的介绍:

1。修改强制性教育法的必要性

当前的强制性教育法于1986年颁布并实施。在过去的20年中,该法律在基本上推广了九年的强制性教育并提高了整个国家的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强制性教育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问题,例如资金投资,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平衡,对学生的学术负担过多,随机学校费用以及在汇编,出版和分发教科书中的教科书中的不健康问题。社会的所有方面都对这些问题做出了强烈反应。因此,非常有必要修改当前的强制性教育法,进一步改善强制性教育体系,并规范由法律层面引起的问题。

目前的强制性教育法相对简单,因为它具有相对较早的立法时期,只有18篇文章,没有章节。然后过去了20年,新修订的强制性教育法已从原始的18篇文章到63篇文章发展,从章节到8章,包括一般规定,学生,学校,学校,教师,教育和教学,资金保证,法律责任和附录。从这些变化中,我们可以看到20年来我国强制性教育工作的过程和巨大成就,我们还可以看到该国民主法律事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立法工作的成熟度日益增加。

2。强制性教育法的修订特征

对义务教育法的这种修订是对原始法律的全面修订。总而言之,它具有三个特征:第一个有针对性的规定是为了解决当前强制性教育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改善了强制性教育体系,以建立融资保证机制,全面促进优质教育,教育资源的理性分配以及​​增强学校和教师的建设。例如,在响应许多学校的强制性教育资金和公共资金差距不足的回应时,新的强制性教育法使用第6章使用第6章来征服强制性教育资金保证的问题,该问题明确规定,该法律的投资是根据州议会和地方政府在各个层面上共同责任,根据其责任和自定义的政府,该级别的各个级别的责任及其范围是各个阶段,该政府的全面是,及其自定义的各个政府,全面的责任,该政府的整体范围,以及各个政府的全面,及其责任。执行,国务院以及省份下方的省份,自治区域和市政当局的实施,应逐渐标准化财政转移付款系统,以增加转移付款的规模和措施的总体规模和措施,例如标准化的特殊义务和指导其在强制性的教育方面,以确保其在强制性上的投资,以确保其在强制性的施工中,以确保其实施强制性的施工,以实施该级别的施工,以实施良好的施工强制性教育工作;其次,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避免了强制性教育法中规定的内容,以及对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过度和不必要的重复,以使法律规定更加简洁,并突出强制性教育阶段的特征。例如,《教育法》和《教师法》有关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学校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强制性教育法的规定;第三,属于强制性教育工作水平的内容不应在法律中规定。例如,教师和教职员工的人员​​配备标准,学校建设标准,现场选择标准以及特定的校长就业条件不需要在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来适应实际的工作需求,并制定具体和运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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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制性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i)关于强制性教育政策

强制性教育政策是强制性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强制性教育阶段的培训目标有关,即训练谁的问题。关于义务教育政策的内容,义务教育法的修订草案曾经规定:“义务教育应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并实施质量教育,为培养具有理想,道德,文化和纪律的高质量公民全国民办学校总量10年来首次缩减,以及在道德上具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理想,建筑商和继任者的基础,智力,身体健康,身体健康,智慧和善良。在这方面,许多同志提出了意见,可以说这与自己的看法不同。一些同志们建议,应该准确表达教育政策的内容,无论是“道德,智力,身体健康和美学的全面发展”,还是“道德,智力,身体健康的全面发展”,还是“道德,智力,智力,身体健康,胜利,美观和劳动的全面发展”?它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还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造者”?此外,如果我们规定“建筑商”,我们还应该提及“劳动者”?一些同志提出,本文应反映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公民教育的特征,并阐明适当年龄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目标。关于这些观点,经过研究,人们认为,中国共产党第16届国民大会的教育法和报告已就教育政策制定了具体规定。该法律不需要重复,而只会突出强制性教育的特征和培训目标。它可以根据基本维护当前强制性教育法第3条的规定进行适当补充和改进。为此,新的强制性教育法的第3条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必须实施国家教育政策,实施质量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并使适当年龄的儿童和青少年能够在道德,智力,身体健身等方面进行全面发展,为培养社会主义的建筑者和继任者奠定了理想的社会构建者和文化,文化和差异。

(ii)关于不收取义务和杂项费用的问题

义务教育通常被定义为“根据国家法律,对适当年龄的儿童进行一定时间,强迫和免费的学校教育的实施”。该定义决定了强制性教育的三个基本特征:一个是流行的教育,第二个是强制性教育,第三个是免费教育。免费教育是强制性教育的先决条件。没有政府支持的免费教育保证,就不可能实施真正的强制性教育,因为父母无法以不送孩子上学的借口给学费。因此,政府在各个国家的强制性教育资金负担的比例通常很高。在许多国家,包括印度和埃及等发展中国家,政府的公共资金通常占强制性教育基金的85%以上,而最高的资金接近100%。早在1986年,我的国家就建立了一种豁免强制性教育的学费的系统。但是,由于人口众多,大规模的教育和相对较弱的财政资源,以补充学校的公共资金不足,国务院在1992年制定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规则规定,实施强制性教育的学校可以收取杂项费用。

为了进一步增加对农村强制性教育基金的保护,国务院发布了“州议会关于加深对农村强制性教育的资金保证机制加深改革的通知”,2005年12月,该机制显然规定,在2006年,西部地区的所有中小学都将避免在西方地区的农村强制性教育中。 2007年,中部和东部地区农村强制性教育的所有中小学都将免除其他费用。这意味着,到明年,全国所有农村儿童都将不再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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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修正案对强制性教育法,许多同志提出,从强制性教育的基本特征中,如果无法建立自由强制性教育体系,将很难确保平稳地实施强制性教育。近年来,我国家的财政收入迅速增长,并且有实施自由强制性教育的条件。建议清楚地规定,国家不会为接受强制性教育的适当年龄的儿童和青少年收取学费或杂项费;但是,一些同志认为,强制性教育免于杂项费,只能根据国家财务状况逐步实施。如果现在规定所有其他费用将在该国内免税,那么国家财务资源将是无法忍受的。经过一再的研究,人们认为作为强制性教育的基本特征,该法律应清楚地表明,义务教育不会收取学费或杂项费。因此,《强制性教育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施了九年的强制性教育系统”。 “强制性教育是一项教育,所有适当年龄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并且是国家必须保证的公共福利。” “强制性教育的实施不收取学费或杂项费。” “国家建立了强制性教育的资金保证机制,以确保实施强制性教育体系。”同时,考虑到城市学生可以免除杂项费的过程,附录1的第61条规定:“接受强制性教育的适当年龄的儿童和青少年的实施步骤应由州议会规定杂项费用。”

(iii)关于强制性教育的问责制

第9条,《义务教育法》第2款规定:“如果发生违反该法律的重大事件发生,会阻碍强制性教育的实施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那么负责领导人或人民政府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将因责任而辞职。”这是强制性教育领导的责任责任制系统的规定。就自然而言,问责制不是法律责任,而是领导责任。通常,这是一个制度,政府领导人或负责领导的政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负责并因后果而被命令辞职。在立法过程中,一些同志提出,为了适应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政府应该有一个责任制制度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以确保根据法律确保强制性教育。那些在重复警告后未能纠正主管的人将被驳回。经过一再的研究,考虑到强制性教育承担重大责任,一旦发生了重大的非法事件,其社会影响就会巨大。因此,有必要规定负责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制系统,以进一步加强强制性教育法的实施。

关于问责制,应在此处指出两个要点:首先,这是我国第一次为领导者规定责任制制度。以前没有法律规定该系统。从这个意义上讲,强制性教育法的规定是关于问责制的开创性工作,具有时期的意义。其次,问责制不是法律责任,因此,有关法律责任的一章中,责任规定并不是一般规定,以反映其重要价值及其对实施强制性教育法的意义。

(iv)关于强制性教育的平衡发展

强制性教育资源的不合理分配是当前在学校选择和教育领域随机收取的问题的基本原因。尤其是在大城市,一些重要的学校和著名的学校,具有强大的软件(教学和教学设施)和其他普通学校,尤其是弱学校,在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教育资源(例如人,金融和材料)流向这些好的学校,从而导致良好的学校变得越来越好,坏学校越来越糟。面对这种不平衡的情况,学生和父母必须花钱选择学校。越来越单价的学校选择费不仅增加了许多家庭的经济负担,而且会导致教育资源分配的两极分化。为了应对这个问题,在立法过程中,许多同志们提出有必要强调教育的公平和平衡的发展,规定教育基金和教师平衡分配的原则,并使教育资源倾向于贫困地区和弱势学校。 After careful research, the revised Compulsory Education Law has made clear provisions on the issue of promoting the balanced development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including: (1) Article 6 stipulates: "The State Council and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t or above the county level shall reasonably allocate educational resources, promote the balanced development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improve the operating conditions of weak schools, and take measures to ensure that compulsory education is implemented in rural areas, poor areas, and ethnic areas, and ensure与经济困难和残疾家庭有适当年龄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了强制性教育。” (2)第22条规定:“县级或高于县级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人民政府应促进学校的平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学校条件的差距,并且不得将学校分为重要的学校和非钥匙学校。学校不得划分关键班级和非钥匙班。” (3)第32条,第2款规定:“县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其行政区域内平衡学校教师的分配,组织校长和教师的培训和流动性,并加强弱势学校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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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关于停止学校指控和公立学校的随机重组的问题

目前,一些强制性教育学校有严重的指控,这增加了学生和父母的经济负担,并且公众有很大的意见。此外,一些公立学校主要使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并以改革的名义将公立学校变成私立学校或“学校中尉学校”,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这不仅损害了学生和父母的利益,还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这种做法有很强的社会回应,法律应该阻止它。经过一再的研究后,修订后的第22条,《义务教育法》第2款明确规定:“县级或高于县级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改变公立学校的性质。”第25条规定:“学校不得收取违反国家法规的费用,也不应通过向学生出售或伪装出出售商品和服务来寻求福利。”

(vi)关于确保接受适当年龄的儿童和青少年的问题

强制性教育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强制性教育,这主要反映在确保适当年龄的儿童和青少年时被允许允许,并防止辍学。 2004年,全国约有1.12亿小学生。小学儿童的入学率达到98.95%,其中男孩和女孩的入学率分别为98.97%和98.93%,男孩和女孩之间的性别差异为0.04个百分点。小学的辍学率为0.59%,其中0.6%的女孩为。小学毕业生的入学率为98.10%。全国大约有6500万初中学生。初中的总入学率为94.1%。初中的辍学率为2.49%,其中2.19%是女孩。初中毕业生的入学率为63.8%。

在立法过程中,许多同志提出,确保承认适当年龄的儿童和青少年,并防止辍学,不仅应该强调政府的责任,还应强调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同时,我们必须非常重视移民人口儿童的入学,并加强政府在居住地的责任。研究后,新的强制性教育法已提出以下规定:(1)第11条规定:“六岁以上的任何儿童均应被送往学校接受入学和全面强制性教育;在不满足条件的地区的儿童可能会推迟到七岁。” “如果由于身体状况而导致适当年龄延迟入学或离开学校的儿童或青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申请,并应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第12条,第2款规定:“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未注册的地方工作,或者如果生活在适当年龄的儿童和青少年,他们在父母或其他法律监护人工作或其他法律监护人工作或接受居住的迫切教育,当地人民的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中央政府。” (3)第13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和监督适当年龄的儿童和青少年进入学校,有助于解决适当年龄的儿童和青少年接受强制性教育的困难,并采取措施,以防止适当年龄的儿童和辍学的儿童和青少年。”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在工作中做得很好,并敦促适当年龄的儿童和青少年进入学校。”

(vii)关于优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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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基础教育,义务教育必须实施国家教育政策,实施质量教育,形成一种教育和教学系统,以适应优质教育的要求,并促进学生的全方位发展。强制性教育法清楚地表明,教育和教学工作应遵守教育定律以及学生和心理发展的特征,应针对所有学生,教学和教育人员,并有机地整合道德教育,体育教育,体育教育,审美教育等。在教育和教学中,专注于教育和教学,培养学生的独立思维能力和培养能力和实践能力,并促进学生的努力和实践能力,并促进了整个知识和实践。还规定,应该改革考试系统,应改善高中的入学方法,并应促进质量教育的实施。

(8)关于特殊教育问题

新修订的强制性教育法非常重视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特殊教育问题,并在学校环境和资金方面增加了保护工作。第19条清楚地指出:“县级或高于县级的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了相应的学校(课程),以根据需要实施特殊教育,并对具有视力,听力和语言残疾和智力的儿童和年龄的青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级)应具有适应学习,居住和生活和生活特征和有能力的儿童和青少年的地方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接受通识教育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并为他们的学习和康复提供帮助。”同时,第31条和第3款规定“特殊教育老师享受特殊职务补贴”,第43条和第3段规定:“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人均公共资助标准(班级)应高于普通学生的人均公共资金标准。”

(9)关于义务教育老师的问题

教师是强制性教育的重要主题,也是学生的教育和教学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在强制性教育方面做得很好,与大量教师的辛勤工作是不可分之的。目前,全国有617.14亿小学教师和员工。其中56.89万全职教师为98.31%,教育率为98.31%。小学生的教师比例19.98:1。全国有35.5万次全日制初中教师,学历率为93.75%。学生教师比例18.65:1。

在立法过程中,许多同志提出应关注教师,加强教学人员的建设,并提高他们的治疗和质量。经过研究,新的强制性教育法规定:“教师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是榜样,并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整个社会应该尊重教师”;同时,它规定了:“各个层面的人政府都保证教师的工资和福利以及社会保险福利,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改善农村教师的工资和资金保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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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问题,我想在这里解释。在修订的草案中,有规定的“城市公立学校的教师应该在一定时间段内拥有在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教学经验;公立学校的新雇用的教师应在学校中缺乏在农村地区和族裔少数民族领域的教师在一定时期的一定时期内的教师。在一定时期内。关于此规定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它很难写,并且在操作中有一系列实际问题,例如人员配备,资金和福利。同时,建议新毕业的教师去农村地区教书,这不一定有助于提高农村地区的教师水平。另一种观点认为,城市公立学校的教师去农村地区教书,这有利于促进教育资源平衡的分配,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规定该系统。经过一再研究和认可这些观点,城市公立学校有必要在农村地区进行教学,以促进教育资源的平衡发展。但是,考虑到实践中该系统的实施仍然存在某些问题,法律已经制定了规定,条件尚未成熟。强制性教育法可能无法暂时提供。教育部门和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条件继续探索这种做法并积累经验。

(10)关于资金保证

改进的资金保证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以确保实施强制性教育。目前,就我所在国家的义务教育的资金保证机制而言,仍然存在着明显的问题,例如各级政府的不明确投资责任,对资金的供应和资金供应的显着矛盾,教育资源的不合理分配以及对父母教育的沉重负担,这影响了我国家对我国家对一定程度的强迫性教育的健康发展。为此,经过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已为强制性教育资金保证,进一步澄清强制性教育资金的来源,并规定在强制性教育的投资中,在国家理事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各个层面上,根据他们的责任,以及省级的自治区域实施了强制性教育的投资,并实施了强制性教育的投资,并实施了强制性教育的投资。农村强制性教育所需的资金应分为项目,并根据国务院法规成比例;各级政府应支持和指导各个层面的当地人民政府,以增加一般转会付款规模并标准化特殊转移支持措施以提高其对义务教育的投资。此外,新的强制性教育法还规定了强制性教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规定应在财政预算中分别列出义务教育资金,并且应严格根据预算法规严格地使用义务教育资金来严格地进行义务教育;县一级或高于县级的人政府已建立并改善了强制性教育资金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系统。上述规定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可确保在义务教育中进行资金投资,加深对义务教育的资金保证机制的改革,并解决诸如限制强制性教育发展的资金投资等问题。

(11)关于私人强制性教育

2005年,全国强制性教育阶段有10,875所私立学校,占所有类型的所有私立学校的13%(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关于私立强制性教育问题,许多同志提出,国家有必要根据私立教育促进法的规定鼓励私立教育并促进教育的发展。但是,政府有责任实施强制性教育,不应鼓励私立学校一般进行强制性教育。经过一再的研究,新的强制性教育法已在“附录”中制定了有关私人强制性教育的原则规定:“如果社会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实施强制性教育的私立学校组织,则应根据私人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来实施这些规定;如果私人教育促进法律;如果私人教育促进法律不适用该法律,则该法律适用于该法律。 According to this provision, when private schools implement compulsory education, they shall be applied both the Private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and the Compulsory Education Law; if the Private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has provisions, they shall be impleme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Private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such as fees, principal appointment issues, and teachers' salary and benefits issues; if the Private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does not stipulate, such as the contents of education and teaching, the Compulsory Education Law shall be appl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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