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摊合同折扣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合同折扣。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 应当首先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再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2、分摊可变对价
(1)合同中包含可变对价的,该可变对价可能与整个合同相关,也可能仅与合同中的某一特定组成部分有关。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某项履约义务,或者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某项商品:
①可变对价的条款专门针对企业为履行该项履约义务或转让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所作的努力(也可能是履行该项履约义务或转让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所导致的特定结果);
②企业在考虑了合同中的全部履约义务及支付条款后,将合同对价中的可变金额全部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或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符合分摊交易价格的目标。
【考点 5】履行每—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2、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
当期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的交易价格总额×履约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给客户的商品。
【提示】①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履约进度进行重新估计。
②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3、对于同一合同下属于在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通常情况下,企业对其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应当确认为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对于其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企业也可以设置“合同结算”科目,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一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4、在下列情形下,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的调整:
①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如因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等原因而导致的非正常消耗。
②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二)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1、当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在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五个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提示】需要强调的是,在上述五个迹象中,并没有哪一个或哪几个迹象是决定性的,企业应根据合同条款和交易实质进行分析。
2、委托代销安排
受托方获得对商品控制权的,企业应当按销售商品进行会计处理这种安排不属于委托代销安排。受托方没有获得对商品控制权的,企业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售后代管商品安排
售后代管商品是指根据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企业已经就销售的商品向客户收款或取得了收款权利,但是直到在未来某一时点将该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前,企业仍然继续持有该商品实物的安排。
在该安排下,除了应当考虑客户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之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才表明客户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
一是该安排必须具有商业实质。
二是属于客户的商品必须能够单独识别。
三是该商品可以随时应客户要求交付给客户。
四是企业不能自行使用该商品或将该商品提供给其他客户。
【考点 6】合同履约成本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或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下列支出不属于合同履约成本:(计入损益)
(1)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
(2)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这些支出为履行合同发生,但未反映在合同价格中
(3)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即该支出与企业过去的履约活动相关。
(4)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提示】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履约成本,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存货;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的,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考点 7】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不含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企业因现有合同续约或发生合同变更需要支付的额外佣金, 也属于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考点 8】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
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并对上述资产和负债进行重新计量。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提示】客户以一项商品换取类型、质量、状况及价格均相同的另一项商品,不应被视为退货。
【考点 9】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
企业在向客户销售商品时,应评估这项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

企业在评估一项质量保证是否在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之外提供了一项单独的服务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1)该质量保证是否为法定要求。
(2)质量保证期限。
(3)企业承诺履行任务的性质。
【提示】企业提供的质量保证无法合理区分的,应当将这两类质量保证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考点 10】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应当以该企业在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能够控制该商品为原则。

(一)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情况
(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二)需要考虑的相关事实和情况
(1)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企业还是第三方。
(2)该商品的存货风险在商品转让前后由企业还是第三方承担。
(3)所交易商品的价格由企业还是第三方决定。
【考点 11】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有时会向客户授予选择权,允许客户据此免费或者以折扣价格购买额外的商品,此种情况称为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
形式包括销售激励、客户奖励积分、未来购买商品的折扣券以及合同续约选择权等。
【考点 12】授予知识产权许可
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指企业授予客户对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享有相应权利。常见的知识产权包括软件和技术、影视和音乐等的版权、特许经营权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版权等。
(一)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时,可能也会同时销售商品, 企业应当评估该知识产权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许可和所售商品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
(二)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的:
(1)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2)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3)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
(三)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在履行该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在客户能够使用某项知识产权许可并开始从中获利之前,企业不能对此类知识产权许可确认收入。(软件+密钥)
(四)基于销售或使用情况的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并约定按客户实际销售或使用情况(如按照客户的销售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
应当在下列二者孰晚的时点确认收入。
1、销售或使用行为实际发生。
2、企业履行相关履约义务。
【考点 13】售后回购
是指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承诺或有权选择日后再将该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一)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
(二)企业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的
【考点 14】客户未行使的权利
【考点 15】无需退回的初始费
通常包括入会费、接驳费、初装费等。企业收取该初始费时,应当评估该初始费是否与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相关。
【提示】企业为履行合同开展初始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商品的,企业为开展这些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合同履约成本的相关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或当期损益,并且企业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也不应当考虑这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