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换入/换出)多项资产交换
(1)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
①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应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可以按照换入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或减去收到补价)扣除换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后的净额进行分摊,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以分摊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②应当将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换入/换出)多项资产交换
①对于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应当以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②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应当按照各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可以按照各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减去支付补价或加上收到补价)分摊至各项换出资产,分摊额与各项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计入当 期损益。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同时换出的多项非货币性资产中包含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规范的金融资产,该金融资产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的规定判断换出的金融资产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并进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在确定其他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的相关损益时,应当将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中扣除。
(二)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1、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换入资产入账金额=(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增值税销项税额)-换入资产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支付的应计入换入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
换出资产,企业在终止确认时不确认损益。
2、涉及补价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1)支付补价方: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增值税销项税额)+支付补价的账面价值-换入资产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支付的应计入换入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
(2)收到补价方:
换入资产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换出资产增值税销项税额)-换入资产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收到补价的公允价值+支付的应计入换入资产成本的相关税费
3、涉及换入多项资产或换出多项资产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1)应当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可以按照各项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比例),将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总额(涉及补价的,加上支付补价或减去收到补价) 分摊至各项换入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各项换入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
(2)对于同时换出的多项资产,各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均不确认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