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9日,王*和夏*所开设的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签订了《灵子舞蹈学员入学合同》,这份合同约定,夏*要向王*提供舞蹈培训服务,时间跨度是从2019年8月19日到2024年8月19日,同时王*需交纳7000元培训费用。王*于2019年8月17日开始,至2019年10月28日期间,前往夏*处接受培训,之后因为个人情况,就没再去上课了。2019年11月16日想开个舞蹈培训班,夏*把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经营场所转给了案外人雷*,雷*经营新建区新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而对王*的培训安排,也没经过王*同意。2019年11月19日,夏*注销了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并且没有向王*退还相应学费。所以王*向一审法院起诉了,。同时进行了查明,新建区的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是个体工商户,由夏*个人经营,该经营服务,范,围是舞蹈咨询服务, 其中依法须得到批准的项目,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之后才能够开展经营活动。夏*没有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该证据是关于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经营舞蹈培训,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去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方面的 。
【主要争议焦点】
1.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是否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
2.《灵子舞蹈学员入学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
【裁判摘要】
一审法院
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是夏*所开设的,其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教学培训服务,并且与王*签订了《灵子舞蹈学员入学合同》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王*诉请被告返还学费,此诉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缘由是王*受到被告所提供的服务,此服务于2019年11月19日的时候,是在夏*注销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之前,所以在2019年8月19号直至2019年11月19号这3个月期间的学费是不会予以退还的,故而夏*应当退还王*剩余57个月的学费,金额为6650元(7000元6057 = 6650元)。依据此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判决:其一,王*与夏*所开设的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签订的《灵子舞蹈学员入学合同》被判定无效;其二,夏*会在一审判决生效之后的十日之内,将学费6650元归还给王*;其三,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夏*来承担。
二审法院
本院觉得,在本案里,夏*兴办的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虽说其经营范畴是舞蹈咨询服务,然而,从《灵子舞蹈学员入学合同》的内容去看,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事实上系一家为学员供给舞蹈培训服务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行为应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制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而言,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还有变更与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去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必须经过相关审核程序。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第十二条表明,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举办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同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那些权限审批,举办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也是如此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获批,举办除此之外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还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的民办学校,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且要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上诉人承认其行为要受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这些法律法规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从这些规定能知道,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做舞蹈培训业务得履行相应批准手续,然而从现有的相关证据来看,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并没有去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一审判定《灵子舞蹈学员入学合同》是无效的,这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基于这个情况,夏*应该把剩余费用退回来 。
【案例评析】
本案例起初是一起合同纠纷,在审理此合同纠纷期间,涉及到了民办教育行业的一个问题,这进而对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产生了影响。笔者研读本案例后,觉得很有必要对本案例的认定过程以及认定结论展开进一步分析,以此来厘清案涉合同背后关键的教育行业法律问题。
在本案当中,一审法院认为,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也就是所谓的“水灵子舞蹈培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调整的民办学校类型,该法简称《教育法》。同时,它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调整的民办学校类型,此法则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所以,它理应办理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进而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二审法院同样持有这样的观点,特此指出声明。在这个基础法律事实被认定的情况下,水灵子舞蹈培训并未办理民办学校的行政许可手续,不拥有办学资质,所以两级法院皆认定,其与培训学员签订的《灵子舞蹈学员入学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是这样因而得出之前的结论。
对于本案两级法院认定结论,笔者基本认同,由此也注意到本案例中反映出的重要话题,也就是,面向成人的音乐舞蹈等文化教育类培训班或者培训学校属不属于民办学校?需不需要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证?缺失行政许可的各类成人培训班所签署的培训合同有无效力?笔者结合本案例详细解析如下:
为成年人提供课程项目的文化教育类型的培训班或者培训学校,它到底是不是被认定为民办学校呢 ?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且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于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
按照上述规定能够知晓,《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适用范围存有三个要件或者特征,其一,举办主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也就是说,主体具备“非公有”或是“非国有”的身份,其二,借助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换言之,资金来源是社会资本,其三,面向社会开办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即所开办的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面向的是全社会想开个舞蹈培训班,这也就意味着面向的是所有人群,其中涵盖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跟这个案例相结合,关于水灵子舞蹈培训的举办主体是自然人夏*,其凭借自有资金开办了舞蹈培训班,它面向的对象是成人,其所从事的活动性内容涵盖艺术类培训,这些方面全都适配《民办教育 促进法》第二条的适用范畴。所以呢,咱们可以这么说,在本案里面的水灵子舞蹈培训,恰如其分讲应该是属于其他教育机构,适配《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之下规则,受到该法的约束和监督管理。
面向成年人的旨在提升文化知识水平的各类培训班,或者专门从事培训的机构,要不要去办理那些针对办学方面的许可证书,以及法人等级方面的证书呢 ?
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可知,包含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其变更,其终止,都得有相关行政部门去进行审核,予以批准,加以注册或者备案,具体针对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而言,得取得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才可以办学,针对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来讲,也必须取得相应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方能办学。按照严格的字面意思来讲,《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主体,仅仅提及了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并未涉及其他的教育机构,如此一来,是不是可以表明“民办学校”才得经由行政许可去获取办学许可证呢?而其他的教育机构就不需要办理办学许可证呢?然而,依据《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还有终止,都得履行一定的行政程序,不过同时要留意的是,审核、批准、注册以及备案是全然不一样的,审核、批准、注册归属行政许可,然而备案却不属于行政许可。但笔者觉得,在该相关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教育机构适用备案制的情形之时,不能理所当然地得出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结论。 标点符号可略调,但表达仍是极艰难读的。 。然后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全文整体的文义表达情况,除了第二条当中表述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之外,别的所有条款全是以“民办学校”来进行表述的,所以呢,笔者比较倾向于这样认为,在《民办教育促进法》所处的语境里,“民办学校”这个词是把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都涵盖在内的,那么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给出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其他教育机构同样是需要通过行政审批获取办学许可证才能够设立以及办学的。
在上述所做分析的基础之上,还得进一步去明确,其他的教育机构究竟要不要去办理法人登记证呢,依据《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来看,民办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都是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并且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要么登记成为非营利性法人,要么登记变成营利性法人,然而却不可以登记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
在此情形下,笔者趋向于持有这样的看法,在本案里,名叫水灵子的舞蹈培训,不但需要前往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那儿去办理办学许可,而且还得去相应的法人登记机关获取法人登记证。由于针对成人的各类培训机构的法人性质不存在限制,所以,针对成人的各类培训机构能够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法人,也就是,就登记为公司法人就行。
不具备办学许可证的成人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签署的合同,效力如何呢,此其一。法人登记证没有的成人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所签合同,可否生效呢,此其二。
明确了上述两个问题后,基于本案例主要事实,案涉合同主体一方夏*,仅以其个人成立的、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新建区水灵子舞蹈服务咨询部,与王*签订了培训合同,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该培训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于此,笔者要补充表明的是,鉴于案涉合同是针对成人的文化艺术培训,属于非学历教育培训合同,所以,该合同所关联的争议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通过对以上三个问题的理解,以及进行的分析,这仅仅是笔者个人的观点,对于那些对此有着关注和思考的同行,还请多多给予批准指正。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所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为,具备于下规定内所列条件之民事法律行为,方为有效,这些条件分别是: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手续,变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于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中,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二者,当具备法人条件之时,自批准设立之日期开始,或者是自登记注册之日期起始,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并非国家财政性的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作出规定的,依照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法律执行。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二条,举办那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及举办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还有举办实施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的相关权限去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这类民办学校,以及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那种民办学校,就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并且还要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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