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期间,市场消费呈现出繁荣昌盛的景象,为了能够成功吸引消费者的目光,众多商家纷纷推出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促销活动。那么贝语网校,您是否知晓在这些促销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赠品以及免单情况,究竟应该怎样去进行税务方面的处理?是不是需要将其视同为销售行为?又是否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操作?快来跟随申税小微一块来仔细瞧瞧~

一、增值税
(一)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作出规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把自产的货物,还有委托加工的货物,以及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送给个人,这样的情况需要视同销售去缴纳增值税。

无偿
赠送

(二)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就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发出的通知》,也就是国税函〔2010〕56号给出规定。
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售卖货物,销售额与折扣额于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意味着销售额跟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各自注明,如此便可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来征收增值税。
若未于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标注折扣额,只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那么此折扣额是不可以从销售额当中减除的。
要是采用买一赠一这样的方式来进行销售,倘若符合国税函〔2010〕56号里针对折扣销售所规定的情形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会计处理,那就能够按照折扣之后的销售额去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把资产移送他人,出现下列几种情形,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已然发生了改变,所以并不归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是应当按照规定,以视同销售的方式来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采用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自身商品,这种情况不属于捐赠,要把总的销售金额依据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来进行分摊,从而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特别说明

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不需要视同销售。


三、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也就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第三条规定来讲呢,企业在业务宣传以及广告这些活动当中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会计处理,会随机朝着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去赠送礼品,这里面礼品包括网络红包,是同在企业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里送出去的礼品一样的有类似情况算在一起的,而个人所获取的这种礼品收入,要依照“偶然所得”这个项目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呢,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者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是被排除在外的。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 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号)第三条所给出的规定,对前款当中所提及的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展开计算。
供稿:顾佳程
制作:周晨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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