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由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依据同收入存在关联,故而将其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文化事业建设费计提: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若按照规定对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扣缴,那么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据下述公式来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哪些需要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根据《财政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广告服务是指通过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各样的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开展宣传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文化建设事业费会计分录,其中包括广告代理以及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此情况下,若纳税人所提供的应税服务文化建设事业费会计分录,契合上述有关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之规定,那么便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要是不符合,那就无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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