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税法概述及货物和劳务税法律制度,根据往年考情分析本章节分值在20分左右,本章核心考点具体如下:
考点 1 现行税种和征税机关【2024 单、2015-2017 多】

考点 2 增值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024 不定、2021 不定项】
1.纳税人

【注意】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考点 3 增值税征税范围【2024 单、2020 单判、2019 多判、2018 单】



考点 4 增值税视同销售【2020 单多、2019 多、2018 单判、2017 单】
1.视同销售货物【2024多】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总结】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2个无偿)
(1)无偿提供服务;
(2)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解释】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
考点 5 混合销售与兼营


考点 6 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
1.非境内
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不征收增值税):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2.非经营活动
(1)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4)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3.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6)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考点 7 销售额的确定【2024 单、2020 单多、2019 单判、2017 多、2015 单、2021 不定项】
1.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价外费用:
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包装物押金不属于价外费用。
“包装物押金”的处理:

2.视同销售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3.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考点 8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2020 单多判、2021 不定项】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4.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5.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发票。
考点 9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考点 10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2024 单】
1.《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营改增的零税率


3.营改增的免税(列举重点)
(1)教育文化相关
①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③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2)农业相关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3)门票收入
①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②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③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4)社会民生相关
①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②婚姻介绍服务。
③殡葬服务。
④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⑥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5)残疾人相关①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②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6)运输相关
①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②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③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7)土地使用权及自然资源使用权
①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②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8)军队
①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②随军家属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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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人相关:
①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②个人转让著作权。
【解释】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注意】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考点 11 消费税税目【2020 单、2019 单多、2018 单多、2021 单】


考点 12 消费税纳税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分为:生产环节、委托加工环节、进口环节、零售环节和批发环节。
1.生产环节【2024单】

2.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进口环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进口消费税(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4.零售环节(金银铂钻+超豪华小汽车)
(1)商业零售金银铂钻
(2)零售超豪华小汽车(加征)
5.批发环节(卷烟、电子烟)
仅卷烟、电子烟在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不含“烟丝”和“雪茄烟”。(1)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2)卷烟、电子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总结】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考点 13 消费税计税依据【2024 多、2024 多不定、2020 单、2017 单】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1.从价定率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注意】适用对象:啤酒、黄酒、成品油
3.复合计征(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注意】适用对象:卷烟、白酒
考点 14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24 单、2020 单、2019 单、2018 单多、2016 单】


考点 15 已纳消费税的扣除【2024 多】
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准予抵扣的情形
(1)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外购(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总结】只有“税目相同,纳税环节相同”的情况下,才可以抵扣已缴纳的消费税。
【注意】“不允许抵扣税额的税目”包括:高档手表、酒、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电池、涂料。
考点 16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考点 17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24 多、2021 单】
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和费用。
2.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

3.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1)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消,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
口不征)
(2)对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因优惠政策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出口不退)
考点 18 车辆购置税【2024 单、2021 单】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解释】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2.应纳税额计算(掌握)【2024单】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10%)
【注意】“计税价格”的确定:

3.税收优惠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如:警车)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如:气象车、洒水车);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4.征收管理
(1)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2)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考点 19 关税
1.关税的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纳税人。


2.计入“计税价格”的费用:(第25条)
(1)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解释】购货佣金是指进口企业支付给自己的采购代理人的佣金。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其他经济利益)
(5)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6)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
3.不计入“计税价格”的费用:(第26条)
(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但保修费用除外。
(2)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4.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5.关税的税收优惠
(1)免征关税:
①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③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④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2)减征关税
①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进境物品。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减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减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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