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根据往年考情分析本章节分值在5分左右,本章核心考点具体如下:
考点 1 征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考点 2 纳税申报管理
1.自行申报(直接申报)
自行申报也称直接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自行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纳税申报方式。
3.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4.其他方式
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方式申报。
5.纳税申报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考点 3 税款征收方式【2020 单多、2018 单、2015 单、2008 单】

考点 4 税款征收措施【2020 单多、2019 单、2018 单、2017 单】
1.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保证、抵押、质押)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冻结账户、查封扣押财物)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扣款、拍卖变卖)
5.欠税清缴;
6.税收优先权;
7.阻止出境。
【总结】保全措施VS强制执行措施

考点 5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

考点 6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1.检举的提出
(1)检举人可以实名检举,也可以匿名检举。
(2)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①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②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③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考点 7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中“失信主体”的确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确定其为失信主体: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10.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初级会计考试题库限时免费领>>>
11.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考点 8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2024 单、2024 单、2020 单多、2019 单、2018 多、2021 多】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书面、可口头申请)
(1)先议后诉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或议或诉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复议管辖

3.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考点 9 发票管理【2020 多、2019 单、2018 单多、2017 单多、2016 单、2015 单】
1.发票的种类
(1)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2)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3)领用发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法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2.发票的开具
(1)一般情况下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也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如:农产品收购)
(2)取得发票的主体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开票主体变更品名和金额,也不得要求开票主体变更涉及金额计算的单价和数量。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①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③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发票的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3)拆本使用发票;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6)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
4.发票的保管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2)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5.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注意】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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