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根据往年考情分析本章节分值在14分左右,本章核心考点具体如下:
考点 1 劳动关系建立【2024 不定项、2024 判、2024 单多、2020 单、2019 单多、2018 多】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口头形式【2024单、2021单】
(1)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工资支付
①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随时终止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考点 2 年休假【2024 多、2018 单、2015 判】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不能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形:【2020 单、2019 单、2018 单多、2015 多】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口诀】事假20天,病假234.
3.年休假假期(纯假)

考点 3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考点 4 经济损失赔偿扣工资【2024 单】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或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2选1)
【注意】扣除标准:
(1)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2)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考点 5 试用期【2024 单】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考点 6 服务期【2020 单、2019 单、2018 多、2016 单判】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劳动合同期满,但是服务期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5.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属于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仍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考点 7 竞业限制【2020 多、2015 多】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不是所有的劳动者。
2.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3.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注意】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事项仅限于“服务期和竞业限制”。
考点 8 经济补偿金【2020 单多、2019 单、2018 单多、2021 单】
1.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1)“工作年限”的确定:①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②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月工资”的确定:
①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底线: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③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顶格:3倍+12个月)
考点 9 劳务派遣【2020 单判、2018 多、2017 判】
1.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5.用工单位也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6.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7.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初级会计考试题库限时免费领>>>
8.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考点 10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4 判、2020 多、2019 单判、2018 单、2017 多、2016 单、2015 多】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3.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4.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缴费满15年。
【注意】延迟退休:

6.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7.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注意】如果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考点 1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20 单、2019 单、2018 多、2017 判】
1.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构成。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所缴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具体比例,一般为30%左右。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的医疗费用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如:新冠治疗费用由国家政府负担)
(4)在境外就医的。
4.医疗期(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2021判】


【口诀】医疗期限:
(1)工龄不满10年:3个月起,一个(+3)
(2)工龄10年以上:6个月起,两个(+3)两个(+6)
考点 12 失业保险【2024 多、2020 单多、2019 多、2018 多、2017 单、2015 单、2021 多】
1.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
2.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领取期限

考点 13 工伤保险【2020 单多、2019 单、2018 单多、2017 单、2016 单、2015 单、2014 单】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工亡+2个“为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必须死亡)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考点 14 社会保险经办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2)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2.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社保关系随同转移。
(2)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3.社会保险变更和注销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注意】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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