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针对那种盘盈的存货,依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罗列的金额,做出下述这般的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
盘盈的存货,一般是因企业日常收发的计量亦或是计算方面出现差错进而造成的,盘盈的存货,依照规定报经批准之后,进行如下这般的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管理费用
如果处于采购的情形之下,是供应商伴随货物一同赠送而来的样品、赠品之类的物品,由于平常的时候没有去办理入库的相关手续以及诸如这般的原因所导致造成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
3、存货盘盈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存货盘盈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涉及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存货盘盈所产生的收入,是属于企业所得税范畴内的应税收入,这种收入应当被计入到当期的应税所得之中。
会计处理时,若直接冲减管理费用,或者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两种情况都会直接计入当期的应税所得,不存在税会差异,所以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二)存货盘亏的财税处理1、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
①企业针对盘亏的存货,依据“存货盘存报告单”所列出的金额,进行如下这般的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②存货是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被盗、丢失的引起存货盘亏: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解释一下物业经理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并非因为管理不善而致使的被盗、丢失情况,是不需要进行进项转出操作的。
2、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
对于盘亏的存货应根据造成盘亏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属于定额之内的合理损耗,以及存货在日常收发过程当中计量方面的差错,在报经批准之后:
借: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②属于应由过失人赔偿的损失,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责任人赔款)
管理费用(责任赔款不足部分)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③存货损失是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发生的,对于这种情况,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保险赔款不足部分)
其他应收款——保险赔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存货盘亏的增值税处理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不管是外购的存货,还是自制的存货,在其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的情形下,要是出现存货损失的状况,那就涉及到对该损失存货的进项税额是不是要转出的判断。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与之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进行抵扣的;而对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以及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同样也是不可以进行抵扣的。对于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也是不可以进行抵扣的。
怎样被称作是非正常损失呢?《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中的第二十四条给出了相应的解释,那就是,非正常损失指的是,因为管理方面运行不合规范而导致出现被盗情况,以及出现遗失不见情况,还有出现发霉腐烂变质情况的损失结果等。
本来实施方案里对于在此处的解释,已经说得极为清晰明确了,然而在实际业务操作当中,常常还是会有人把定额范围之内的合理损耗以及存货日常的收发计量方面所出现的差错、因自然灾害而导致的损失当作非正常损失去进行处理,进而做进项税额转出,这真的是一个误区!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简易征收的一般纳税人,对于购入免税货物(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免税农产品除外)的,因并未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当发生存货损失时,不管是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都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此外,也不涉及视同销售的问题,是因为在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里并无存货损失这样的条款。
4、存货盘亏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对存货盘点时所发现的盘亏损失,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来办理,这公告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为25号公告,是有规定的。
(1)及时在会计上进行资产损失确认处理
依据25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唯有企业“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情形,才能够在当年度进行申报并在税前扣除。所以,要是存货出现盘亏状况,就应当及时借助企业内控程序来做出审批决策,从而能够及时在会计方面给出“损失处理”。
(2)税前扣除损失金额的计算
对于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而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第七条规定,要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当作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而该通知第十条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致使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够与存货损失一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
存货盘亏时,用于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等于存货的账面成本委外加工账务处理,减去责任人应赔付的款项,再减去保险应赔付的款项,然后加上增值税进项转出的金额。
【提醒】财税57号所提及的“账面净值”,或者是“成本”,真正实际所指的是计税基础,并非会计领域所确认的“账面净值”委外加工账务处理,也不是会计领域所确认的“成本”,对于二者之间的税会差异,是需要予以留意的。
(3)应收收集并留档备查的证据材料
①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②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③存货盘点表;
④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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