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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经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修订后的《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省长 黄华华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
在1989年3月25日的时候,广东省人民政府凭借粤府〔1989〕39号进行了发布,而后,于2008年11月28日,经过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0次常务会议修订并通过 。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也就是以下简称为《条例》的规定,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常被简称为土地使用税,其征收地区范围是: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是指工商业较为发达的地方,在那里,存在着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有着特定的区域范围 。
第三条,凡是在,第二条所列出的地区范围以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以及个人,作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该按照《条例》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去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讲的单位,涵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还有外国企业,以及别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说的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关于土地实行使用税,其计税依据是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征收之事由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按照省人民政府所确定的适用税额来进行,征收工作由此展开 。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广州、深圳市为1.5元至30元;
佛山、东莞、中山、珠海、江门市为1.2元至24元;
名为惠州的市,汕头的市,湛江的市,韶关的市,肇庆的市,茂名的市,梅州的市,清远的市,阳江的市,河源的市,汕尾的市,潮州的市,揭阳的市,云浮的市价格为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第六条,市财政局,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局,以及地方税务局,根据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设状况。根据经济繁荣程度,根据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或者适时调整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标准。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审核之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能够适度调低,然而调低的额度不可以多于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要是需要提升至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经过省人民政府审核之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八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学校自用的土地,图书馆(室)自用的土地,文化宫(室)自用的土地,体育场(馆)自用的土地,医院自用的土地,幼儿园自用的土地,托儿所自用的土地,敬老院自用的土地,这些属于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
(七)财政部另外规定了予以免税的能源用地,还有交通设施用地,以及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
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经批准进行开山填海整治的那些土地,还有改造的废弃土地,纳税人要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去申请,经过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再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程序自行审批),之后才可以从使用的月份开始,免征土地使用税5至10年。
第十条 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十一条,除了本实施细则第八、九、十条所规定的情形之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纳税人按照规定纳税的时候确实存在困难的,能够向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去申请,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之后,能够酌情给予减税或者是免税的照顾。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进行计算的,并且是分期来缴纳的,缴纳期限的具体情况,是由市、县地方税务局来确定的。
第十三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被征用的耕地,从批准征用那一日起,达到满1年这个时间节点的时候,开始去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城镇以及村庄建设用地范畴之内,身为实施城市规划、村庄规划以及集镇规划而去进行统一征地的情况,期间在尚未确定建设用地单位以前,暂时性不会对此收取土地使用税, 等确定了建设用地单位之之后,便由这用地单位依据规定来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土地使用税征收方面,第十四条规定,由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且,土地管理机关需要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诸如土地使用权、土地占用面积等相关资料,以此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强化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需要把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以及面积、用途等来如实的情况,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作申报登记,且申报登记之后,要是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关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其执行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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