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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把《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及《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你们务必认真贯彻并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4日
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也就是以下简称的《条例》,再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进而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在城市范围之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以及个人,还有在县城范围之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以及个人,再者在建制镇范围之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以及个人,另外在工矿区范围之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以及个人,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要依照《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讲的单位,涵盖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还有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提及的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拥有县级以及以上人民政府所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情况之下,按照证书所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来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其二,针对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情形,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的文件来确定土地面积,或者凭借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去确认土地面积 。
没有土地使用证书,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土地管理机关也没有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这种情况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第四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商行业颇发达,却还没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位于工矿区之中,其区域有范围 。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具体税额标准,根据该条例第五条另行规定,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西安市1.5元至27元;
在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价格处于1.2元到18元之间 。
(四)县级市0.9元至10元;
(五)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第六条,各个市,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际情形,把本地区土地划分成若干等级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于省人民政府所确定的税额幅度里面,制定相应的能够适用的税额标准,报送省人民政府批准之后执行。
由省人民政府予以批准后,针对经济落后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能够进行适当降低,然而此降低额度,不可以超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 最低税额的 30%。
对于各设区的市,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来执行,县(市、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同样如此,也是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进行开山整治的土地,以及改造的废弃土地,从开始使用的那个月份起,能够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期限是8年,。
(七)那些由财政部另外规定可以免税的能源用地,它有交通设施用地以及水利设施用地,还有其他的用地 。
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通过按年去计算,进行分季征收这般方式,纳税人需要在季度终了之后的15日之内,开展申报纳税的相关操作。
第九条,城镇土地使用税,需由纳税人,朝着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去缴纳。要是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以内的话,那就应当分别朝着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纳。
纳税人需要把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状况,依据实际情况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去申报登记。在申报登记之后,要是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当在30日内,朝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土地管理的相关机关,需要朝着土地所处地方的税务机关,去给予土地使用权属方面的资料。
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征收管理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实施细则,还有本办法的规定来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陕西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这是第一条,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也就是以下简称的这个《条例》的相关规定,然后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进而制定了本细则。
第二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是工商业较为发达的区域,其为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园区的区域范围 。
第三条,房产税是由产权所有人来缴纳,产权归全民所拥有的那种情况,是由进行经营管理的单位去缴纳,产权处于出典状态的情形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是由承典人来缴纳,要是产权所有人以及承典人并不在哪房产所处之地,又或者产权是没有确定下来的,并且租典方面还有纠纷尚未可以解决的,这种时候就是交给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来缴纳。
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
在本条之中,第一款所列出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第二款所提及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被统统称做纳税人。
第四条,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即有应税单位以及个人,他们无租使用了其他单位的房产,对于这种情形,此类应税单位以及个人需要依照房产余值来代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按照《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房产税是依据房产原值,先一次性减除百分之二十之后,再以剩余的价值来计算缴纳的。
要是纳税人不存在房产原值当作计税依据的情况,那么是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去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展开计算征收的。
第六条 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那些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具体指的是,这些单位所自用的办公用房,以及这些单位所自用的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
专用于宗教寺庙自身使用的房产,所指的是,用于举办宗教仪式等各类活动的房屋,以及供宗教人员居住生活的用房。
存在于公园、名胜古迹之中,且属于自用性质的房产,它具体呢,是那种被用于供人们进行公共参观游览,所涉及到的房屋以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
上述单位所出租的房产,还有非其本身业务所使用的生产用房,以及营业用房,应当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纳税人纳税存在确实的困难,有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状况的,依据省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来执行。
在第九条中,按照《条例》第七条所提出的规定,房产税是按照年份来进行计算的,需要分成季度去征收,对于纳税人而言,应当在季度结束之后的15日之内,去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过程,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情形来贯彻施行的。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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