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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 > 执业护士 >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

来源:网络整理 2026-01-29 08:07:02

一、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适用范围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也就是财政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为《规则》。其第2条作出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以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还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它们以下被简称为金融企业,适用本规则。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一) 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而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两个以及两个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进行出资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还有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控股企业,是那种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5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比例虽未达50%,但国有资本投资者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比例虽未达50%,但凭借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国有资本投资者能够实际支配金融企业行为的金融企业。

执行相关业务要获取金融监管部门所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被称作金融企业,其中涵盖,执行业务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如下这些企业,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财务公司等;执行业务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执行业务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 。

金融控股公司,其当前还没有清晰明确出自身金融业的性质,担保公司同样如此,然而从本质上来说它们都归属于金融企业,所以,这两类公司也是适用于《规则》的, 。

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是属于金融监管部门所属范畴的,这些企业被算入金融企业的范围之内 。

(三) 关于其他金融企业。

其他金融企业是指外资金融企业和民营金融企业等。

二、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特点

《规则》第3条有这样的规定,金融企业要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做事,还要结合自身发展所需,去建立健全起来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这一部门,配备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以及分析等方面的方法,去开展筹集资金的行为,做营运资产的工作,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并化解财务风险,以此来实现持续经营以及价值最大化 。

(一) 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1. 构建完善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其中涵盖了金融企业自身所具备的基本财务制度,以及针对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成本管理、费用管理、营业外产生的收支管理还有收入管理等多个方面的内部制定的规定以及办法。

2. 设立财务管理职能部门,为了对财务事项进行归口管理,为了便于分清职责,金融企业需要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该部门具体去履行金融企业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权,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

3. 配备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这些从事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熟悉财务知识的专业人员,且这类人员还得熟悉会计知识,不仅如此,他们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二) 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

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分析等属于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这是区分财务管理与会计管理的基本标志之一 。

(三) 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要素。

有一部《规则》,它把财务管理所涉及的要素,归纳成了六个不同方面,这六个方面专门是风险防控,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等,之后还针对其中每一个方面,逐个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

三、 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和登记

《规则》中第4条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也就是在以下简称中所说的财政部门,会依据法律指导,管理另外以及监督本级的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所设的派出机构,要在规定的职责范围以内,依照法律履行职责,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指导、进行管理以及实施监督 。

在完成工商登记之后的30日以内 ,金融企业得向同样级别的财政部门 ,提交设立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还要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以及验资证明的复印件 ,再有就是章程的复印件 。

当金融企业出现分立情况时,当金融企业出现合并情况时,当金融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以及当金融企业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后的30日以内,应当向同一级别的财政部门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印件 。

(一) 关于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

从出资关系看来的话,这财政部门针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管辖,是呈现分出类型的状态,具体是这样:如果是那位国务院以及部门、直属机构出资金的金融企业,其财务管理工作方向是由财政部直接负责的这项,是这样的规则;要是属于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出资金的金融企业,那它们管理工作便会分别由省、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是这种情况;当不同级次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机构都有出资金的金融企业,针对其财务管理工作,如果是已经明确了的,那就按照规定来办理,如果是没有明确处理方式的,那就由出资额相对多的那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是这样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它的部门、机构,没有进行出资,或者出资的额度没有达到使其占据控股地位的程度,这样的金融企业,要依据相应的行政管理级次,来确定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究竟归谁管辖。

指的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派出机构,是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它要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也就是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 。

金融企业前往财政部门展开财务登记,目的在于让财政部门能够掌握金融企业的基本状况,这种登记的性质是备案登记,并非核准登记。

本条里面所说的“分支机构”,是那种直接隶属于金融企业总部的,进行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 。

本条款之中的“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其所指的乃是金融企业,在名称方面产生更改,在法人代表这一主体上出现变动,于注册地涉及迁居改变,针对注册资本有关数额予以调整,以及在经营范围范畴之内有事项的变更等情况 。

四、 关于金融企业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的规定

《规则》第7条有这样的规定:其指出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也就是以下简称的投资者,通常是借助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来行使财务管理职权;还表明投资者能够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把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另外提到金融企业按照规定能够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一) 关于财务管理职权的行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金融企业的投资者借助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具备做出决定内部管理制度的权力,拥有决定部门设置的权力,持有决定重大财务事项的权力,享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权力,拥有决定聘用或者解聘社会中介机构的权力。

针对已设立股东(大)会的金融企业,投资者借助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上述职权;针对已设立董事会的金融企业,投资者通过董事会依法行使上述职权。

在那些还没有设立股东(大)会的情况之下,同时也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存在形式之中,涉及到的金融企业,国家财政部门身为金融企业的投资人群体或组织的时候,遵照国家当下现行的有关各类文件的规定情况而言,会把财务管理方面所涉及到的职权,出现部分的授予或者全部的授予这样两种情况,给予经营者。经营者借用行长办公会的形式,或者是总裁办公会的形式,还有总经理办公会等多种形式,去行使财务管理方面所关联到的职权。

另有一些金融企业,它们尚未设立股东(大)会,这时候,这些金融企业也未曾设立董事会 ,对于这类金融企业而言,投资者运用的是理事会等具有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以此来行使财务管理方面的职权。

(二) 关于财务总监的规定。

金融企业需踊跃探寻财务总监委派制,朝着分支机构委派财务总监,进而充分施展财务总监于强化财务管理以及财务监督里的职能作用,其中发挥财务总监在强化财务管理中的职能作用,发挥再财务监督中的职能作用 。

五、 关于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方面的要求

《规则》当中的第10条明确规定,金融企业需要建立起规范且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要使业务规模跟资本规模相互适应,在资本充足率以及偿付能力等诸多方面,满足有关法律还有法规提出的要求。

本条所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主要包括: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小于100%。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金融企业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其固有财产针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的授信以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10%,对全部关系人的授信以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50%。

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对单个客户给出的担保责任金额,其最高限度是不能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 10%,保证承担的给付责任总额,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超越其自身实收资本 5 倍的,而最高上限则是绝对不可以超过 10 倍的。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对于其拆入资金余额而言,存在不得多于资本总额百分之百这般的限制;而就资本总额来讲,有着不能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百分之十的要求。

具有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它的资本充足率不可以低于百分之十,其拆入资金余额不可以超过资本总额百分之一百。

六、 关于金融企业支付能力的要求

《规则》第11条作出规定,其内容为,金融企业应当依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这个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去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还要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本条所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

参与银行业务工作的金融企业,需要依照规定去交存存款准备金,并且要留足备付金。

从事保险业务这家金融企业,要按注册资本之中的百分之二十提取那资本保证金,将其存入指定的那家银行,除金融企业处于清算状态的时候用于清偿债务情况之外,是不准动用的。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从事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需要按照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提取资本保证金,将其存入指定的银行,除了在金融企业进行清算的时候用于清偿债务之外,不得把它挪作其他用途。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在以租赁加贷款的形式下,其最高限度是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5%;对于承租人所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其数额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租赁资产,这里面包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其在总资产当中所占的比重不得低于60%。

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

七、 关于金融企业受托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

《规则》第16条有着这样的规定,说的是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去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方面的交易,买卖黄金,对资产进行相关管理,以及开展别的业务,如此之时,需要与自营业务分离开来进行管理,要依据合同约定去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能挪用客户资金,也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务必把经纪业务跟自营业务分离开进行办理,绝对不可以混合起来操作;对于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这种情况,应当依据委托书当中所载明的内容,按照交易规则去代理买卖证券,实实在在地进行交易记录。

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需要在指定结算银行去开立客户保证金账户,从而专门存放客户保证金,并且要将其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 。

开展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要把信托财产同它的固有财产区分开来进行管理,还要区分开来进行记账,并且要把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也区分开来进行管理,也区分开来进行记账。

具备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需要针对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去设立专门的账户,并且要把担保基金业务,跟自身业务区分开来,进行管理,还要进行核算。

金融企业从事了基金管理业务,其自身所属的资产呢与基金所拥有的资产,不同基金各自的资产以及和其他被委托的资产,这些都得实行独立的运作方式,并且分别加以核算 。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对于受托经营的委托租赁财产,要单独建账,还要分别管理,并且对于作为转租人经营的转租赁财产也需如此 。

展开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企业会进行受托,被受托要管理的资产得独立于自身拥有的资产,分开来做管理,分开核算。

八、 关于金融企业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

《规则》中的第17条作出规定,其内容为,金融企业对外进行担保,这种行为应当符合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情形,要依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与偿付能力去行事,进而采取相当于其情况的风险控制措施,并且要设立备查账簿来进行登记,还要及时地跟踪监督 。

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需在充分评价被担保对象的资信以及偿付能力的基础之上;对于已提供的担保,金融企业要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举措,规范操作规程,明确执行权限,控制担保范围,严格办理担保所涉及的资产手续,落实相关责任,实行跟踪监督 。

金融企业,它从事着证券业务,是不可以,为其投资者,或者投资者有着一定关联关系,成为联系纽带涉及的对象提供担保这项行为的。

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金融企业之中,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那一类,以固有财产去作担保,或者通过拆入资金的方式获取一定额度的资金,其额度的上限有规定是万万不许超过自身注册资本所要达到的数值的。

对从事金融租赁业务而言的金融企业来讲,其向外担保的余额情况,是不可以超出对应的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百的 。

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九、 关于金融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管理的要求

《规则》第38条作出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即指出,金融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还有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以及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列入成本(费用)之内 。

金融企业,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还按时足额缴费,同时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以及支付能力,那么能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形,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而相关费用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来列支 。

(一) 关于职工福利费。

《规则》施行之后,金融企业不再去计提职工福利费,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所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呀,是直接在成本(费用)当中进行据实列支的。金融企业在2007年的时候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是应当予以冲回的。

截止到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融企业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所呈现的余额,依据不同的情形来进行处理:

其一,对于余额呈现为赤字状态的金融企业而言,需将职工福利费的余额转入到2007年年初的未分配利润当中,这里的关键在于,倘若因此而致使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情况,那么就要依次借助任意盈余公积金以及法定盈余公积金去进行弥补,要是经过这样处理之后,仍然不足以全额弥补,那就需要运用2007年以及后续年度实现获得的净利润来加以弥补。

2. 余额呈现为结余的、执行这种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啊,需要把职工福利费的余额全都转进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里;没有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咧,则应当把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进应付职工工资(职工福利)里头哟。

对于应付职工福利费的结余,金融企业要依照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这项基本规定,逐步去消化它。它能够用来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且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它也能够遵照形势发展对职工福利计划进行综合考量,依据内部的议事规则,经过投资者做出决议,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跟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呢,或者用于支付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金融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年金的列支渠道如下: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且能够按时足额进行缴费的金融企业,依据相关规定为职工构建年金制度,所需的费用在冲减掉职工福利费结余之后,当作社会保险费直接被列入成本(费用)当中,不过该金融企业每年在列支成本(费用)时的年金费用不可以超过本 enterprise职工工资总额的4% 。

十、 关于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

具有规定性质的名为《规则》的文件里的第39条当中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其内容是,金融企业针对职工缴纳相关住房公积金这个行为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在相关方面的处理情况,是要依照国家有关方面所规定的内容来进行执行的 。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依照国家所规定的比例来提取,其用途在于职工教育以及职业培训。

金融企业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二) 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金融企业能够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点五,对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进行提取。

金融企业之中,职工教育培训经费,那是必须专款专用的,得面向全体职工实施开展教育培训这个行为,尤其要着重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并且,金融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是要按照有关规定去办理的。

金融企业职工进行社会上那种学历教育的参与行为,以及因个人要取得学位而开展的在职教育参与举动,所需用到的费用应该由个人去承担,不可以对金融企业的职教育培训经费予以强行占用。

针对金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开展的境外培训以及考察活动,其中一次性单项支出里费用较高的那部分,应当从其他管理费用里进行支出,不可以去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开支。

十一、 关于金融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

《规则》第44条作出规定,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这里所说的净利润是减去弥补亏损后的金额,下同,此净利润应当依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这样的顺序来进行分配。若法律、行政法规另外有规定的,则依从其规定。

(一) 关于一般准备金的提取。

针对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在每年年度终了时,要依据承担风险以及损失的资产余额的特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其主要用途是弥补那些尚未被识别出来的可能性损失。一般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是由金融企业综合考量自身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诸多因素来加以确定的。并且原则上,一般准备金的余额不能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

金融企业,其从事保险业务,要按本年所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总准备金,此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且不得用于分红,也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展开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被要求,基于本年达成净利润,按其百分之十萃取交易风险准备金;该准备金的用途是用以挽回证券交易出现的损失;并且明确规定它不可以把这部分用于开展股份股息分配,也不允许基于此进行企业资本转增操作。

金融企业,其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应按本年所实现净利润之10%提取风险准备金,此准备金用于风险的补偿,且不得用于分红,也不得用于转增资本。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必须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5%来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其目的是用于去弥补亏损这个用途之处,绝对不可以被用于分红,不能被拿来转增资本。当信托赔偿准备金的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之时,就能够不再进行提取了。

主要从事担保业务的企业,需要按照本年度实现净利润的十分之一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该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可以用于分红,也不可以用于转增资本。

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金融方面企业,要按照本年达成的净利润的1%去提取风险准备金,用来弥补亏损,不可以用于分红,也不可以用于转增资本。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要按照本年达成净利润的1%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该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可以用于分红,也不可以用于转增资本。

凡是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那种金融企业,需要按照本年实现的净利润的1%来提取一笔一般风险准备金,这笔准备金是用来弥补亏损的,并且不可以将其用于分红,也不可以用于转增资本之中。

(二) 关于公益金余额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金融企业开展利润分配时不再提取公益金。金融企业中公益金结余,要转作法定盈余公积金来管理使用;若公益金出现赤字,就依次用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去弥补,要是仍存在赤字,就结转至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加以弥补。

在金融企业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之后,就不可以再为职工去购建住房了,而且盈余公积金是不可以列支相关支出的。

金融企业,其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畴的之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的那个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严格去履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以及权限,来进行审批,并且要按照金融企业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 去执行。

十二、 关于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的报送要求

《规则》第57条指明:金融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出现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要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加以报送,向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予以报送,不可以拒绝财务信息的披露,不可以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里的规定,公司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的时候编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去制作。

“财务信息”在本规则里所指的是,金融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有关金融企业经济活动之分析、总结、还有评价、考核这般内容的报告。

实行集团化管理的金融企业,要率先给集团公司,也就是可能的控股母公司去报送财务方面 的信息,之后再按照流程由集团公司,同样有可能是控股公司向财政部门进行报送 。

十三、 关于本规则生效及其他制度废止的规定

《规则》之中的第65条作出了规定,其内容为,本规则是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

(93)财商字第11号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8号)被废止,并且,《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215号)也同时被废止,而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同样被废止。”。

《规则》发布后,财政部以前印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93)财商字第11号

等会马上就废止。当下正在施行的《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规定》,文号是财商字〔1997〕43号,《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文号为财商字〔1997〕491号,《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办法》,文号是财金〔2003〕63号,等等这些暂时不废止。

此后,财政部会把《规则》当作依据,在金融企业财务评价管理方面,依据现实需求,制定一些具体管理办法,在财务信息管理方面,按实际需要,制订一些具体管理办法,在财务风险控制方面,依照现实要求,制定若干具体管理办法,在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管理方面,根据现实所需,制定一些具体 management approach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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