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的时候,依据财政部网站所传来的有关消息,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也就是以下所说的《意见稿》,由近日的财政部予以发布,《意见稿》打算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年度提取比例要在1.5%-8%这个范围之内去进行确定,可以确定且并不可以随意地做出更改。
根据《意见稿》的指出内容,企业有权依照实际管理的需求,去选择下面任意一种方式来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其一,以上一年度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当作基数,在年初一次性进行计算提取;其二,以上一年度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当作基数,逐月开展计算提取。上述所提及的计提方式一旦被选定了,那就不可以随便去变更。
《意见稿》表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年度提取之比例,于1.5%至8%这个范围之内予以确定,并且不能够随意去进行变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连续三年,这里说的是会计年度,下同,出现赤字或者结余的情况时,管理层应当提请内部决策机构批准,来提高或者降低提取比例。调整之后的比例,不得低于1.5%,能够高于8%,但不可以致使企业出现亏损。
与此同时,《意见稿》着重指出,企业所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理应从当期的管理费用当中进行列支,要当作应付款来加以管理,需严格依照制度安排去使用,不可以出现挤占、挪用的情况。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所属部门,不准要求企业把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进行上交或者划转。
《意见稿》显示,企业能够借助内部培训,委托关联企业,委托院校或者第三方教育机构,激励职工个人获取职业培训以及学位学历证书等途径来开展职工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和培训费的区别,因这一情况所产生的师资费、场地费用等从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里支出 。
《意见稿》有所呈现,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之中,超过60%的部分,应当被用于,直接从事生产的那部分职工的,以及从事经营业务一线的职工的,教育培训 。
首先是第一种处理方式,先是进行计提操作,之后才是“支出”行为,要是没有将其“支出”完毕,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这个阶段,就会出现纳税调整的情况,并且“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这个科目会存有贷方余额,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时,按照收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本成本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销售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研发支出——职工教育经费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其中包括职工教育经费,此职工教育经费是按照工资总额的8%的计提标准来确定的 。
标注说明:自2018年1月1日开始,一般企业当中的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扣除时的限额,从百分之二点五提升到了百分之八 。
支出时(比如财务人员参加财税培训)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应缴纳的税费当中,有一项是应交增值税,其中的进项税额部分,是处于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在支出职工教育经费的时候,如果取得了专用发票,那么就能够按照规定去抵扣进项税额 。
贷: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等
第二种处理方式为,在“支出”的这个时候才进行计提,计提的操作是依据收益对象进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本成本之中,在处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范围以内时,那么就不会存在纳税调整这一情况,“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这个科目也就不会存在余额职工教育经费和培训费的区别,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支出时(比如财务人员参加财税培训)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销售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研发支出——职工教育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多少计提多少)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时,取得专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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